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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330127/2023-28405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3-12-27
  • 有 效 性: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现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1、放开人才引进落户。

原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年龄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55周岁以下),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现政策:申请人在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稳定就业的,在本科及以上毕业2年内,可以凭毕业证先落户后就业。

2、放宽城镇投靠落户。

(1)原政策:规定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可投靠城镇地区子女;

现政策: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原政策:子女投靠父母,仅限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现政策:取消了年龄限制,城镇地区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互相投靠。

(3)原政策: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

现政策: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3、新增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原政策:无

现政策:与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统筹满半年的县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县内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即可办理。

(二)放宽县内农村地区落户限制

原政策:从城镇迁往农村需符合“三无一有”:1.城镇地区无房;2.无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3.无稳定工作;4.农村有房(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都认可)。

现政策:只要符合“一无一有”:1.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2.农村有房(需迁移人本人的房屋)

(三)全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户籍申请迁入我县,根据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有缴纳保险年限要求的,其本人在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其长三角城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下同)缴纳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户籍申请迁入我县,根据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有居住年限要求的,其在长三角城市的居住年限累计互认。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解读人:朱爱萌

电话:0571-64819826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30127/2023-2840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登记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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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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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现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

(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1、放开人才引进落户。

原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年龄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55周岁以下),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现政策:申请人在县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稳定就业的,在本科及以上毕业2年内,可以凭毕业证先落户后就业。

2、放宽城镇投靠落户。

(1)原政策:规定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可投靠城镇地区子女;

现政策: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原政策:子女投靠父母,仅限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现政策:取消了年龄限制,城镇地区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互相投靠。

(3)原政策: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

现政策: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3、新增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原政策:无

现政策:与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统筹满半年的县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县内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即可办理。

(二)放宽县内农村地区落户限制

原政策:从城镇迁往农村需符合“三无一有”:1.城镇地区无房;2.无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3.无稳定工作;4.农村有房(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都认可)。

现政策:只要符合“一无一有”:1.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2.农村有房(需迁移人本人的房屋)

(三)全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户籍申请迁入我县,根据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有缴纳保险年限要求的,其本人在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其长三角城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下同)缴纳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户籍申请迁入我县,根据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有居住年限要求的,其在长三角城市的居住年限累计互认。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淳安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

解读人:朱爱萌

电话:0571-6481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