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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026/2024-28826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4-04-01
  • 有 效 性: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淳安是农业大县,全县三次产业增加值中一产比重超15%,农业对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上一轮农业产业政策于2023年底到期,且当前农业生产结构、组织方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变化,需要出台本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为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范例的重要保障。

(二)目的意义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快农业现代化推动淳安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二是加快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全链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业产业组织化、机械化、设施化、品牌化水平,进一步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努力推动全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三是落实助企纾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全县农业主体农业发展信心,培育带动性农业龙头企业、链主型企业。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主要特点是聚焦,即聚焦主导产业、聚焦主要产区、聚焦主要主体、聚焦主要短板、聚焦农业根基。

(一)明确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制定政策所推动全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农业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明确政策举措

聚焦主要产业、主要产区、主要主体、主要短板、农业根基五个方面制定14条具体政策。

1.明确主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扶持茶叶、中药材、山核桃、现代化生态养殖等农业产业。

茶叶产业方面:茶叶是全县农业产值最高,与农民增收联系极为紧密产业,发展潜力较大,扶持对象包括适度规模茶园茶叶苗种植、茶园宜机化改造、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春末及夏秋茶加工、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其中新发展茶园分三年兑现,第1年兑现50%,第2年、第3年分别兑现25%,春末及夏秋茶加工根据加工量、收购量给予分年度补助,其他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中药材产业方面:中药材是近些年全县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与农民增收紧密,扶持对象包括对林下中药材基地、中药材加工项目。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山核桃产业方面:山核桃一产超5亿元,与农民增收紧密,但采收问题逐步突出,扶持对象包括山核桃林连片流转、山核桃加工项目。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现代化生态养殖产业方面:养殖产业须符合环保要求,主要对投资规模较大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以及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同时也对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补助。原则均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2.明确主要产区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做大产业园区、强化用地保障两个方面为主产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要素支撑。

产业园区方面:聚焦茶叶、中药材、山核桃、水果、粮油、蔬菜、油茶等主产区,对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的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给予扶持。一方面是希望各乡镇、片区发展块状经济,打造“一乡一业”片区化产业集聚样板;另一方面是为争取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打好基础。采取项目化管理,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用地保障方面:每年安排不少于 40 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多规融合管控要求,同时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辐射带动强等条件,并经建设必要性评审论证。

3.明确主要主体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做强农业主体、实施贷款贴息、实行收购补助三个维度扶优扶强农业主体。

农业主体方面:明确对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补。对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给予不同程度奖补。“年销售额”是指年度农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是指农业企业成立来第一次突破相应档位,企业变更名称视为同一家企业。

贷款贴息方面:主要是鼓励农业主体逐步做大做强,帮助农业主体减轻融资成本。对农业产业生产性贷款给予贴息。这里的农业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贴息次年审核兑现。

收购补助方面:针对适合销售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收购额5%、10%和15%的补助,希望通过收购补助带动水果、油茶、蔬菜等农业发展。这里的单项是指水果或油茶或蜂蜜或蔬菜单项收购额,而非前述两种、三种农产品合计收购额。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补助是指较上一年新增收购额。

4.明确主要短板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强化品牌建设、推进品质提升、深化农业“双强”、扶持设施农业四个方面补齐农业产业发展短板。

品牌建设方面:重点扶持“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公用品牌推广宣传、维护,参展补助,鼓励企业开拓市场补助等。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品质提升方面:主要是为了鼓励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农产品美誉度,扶持对象包括追溯系统维护、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复审)。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复审)补助的是农业主体,如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给予8万元/家补助,而且认证复审必须是同一农产品。

农业“双强”方面:“双强”包括机械和科技两个方面,所以扶持对象包括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植物工厂、冷链仓储、数字农业。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设施农业方面:农业设施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产量的有效措施,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扶持对象包括标准单栋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标准温控大棚、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山核桃安全采收网。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5.明确农业根基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主要从加强良种保护、推进保险稳农、稳定传统产业三个方面稳固农业根基。

良种保护方面:传统物种种质资源虽然产量不高,但仍有很重要的保护必要。良种保护是公益性事业,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委托社会主体为辅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在扣除省、市及其他补助后采取全额补助和比例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无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全额补助;有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50%补助;农作物地方品种展示根据品种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保险稳农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极大,是农业生产主体的兜底保障。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方式等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事实意见执行,若文件有更新则按新文件执行。

传统产业方面:《实施意见》主要用于稳定蚕桑和蜜蜂产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小蚕共育主体给予补助,对应用养蚕新设施设备给予补助。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三、《实施意见》工作要求

1.工作职责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乡镇政府以及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项目管理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政策措施管理方式(采取项目化管理的一般先备案或下达计划,后验收、兑现政策),实施主体管护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业务指导监督等。

3.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于管理方式、公示制度、责任追究事宜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方为红(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0571-89601545

表1:新旧农业产业政策对比表

序号

农业产业政策内容

说明

新政策(淳政发〔2024〕2号)

原政策(淳政发〔2020〕14号)

1.推动茶业增效

支持茶叶良种推广,对新发展鸠坑种单株良种茶以及龙井 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连片 50亩以上的茶园,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亩 30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宜机化改造,对连片 100亩以上、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改造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改)建茶厂,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 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备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 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 2名的分别给予 10万元奖补,排名第 3至 5名分别给予 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 1万元奖补;对收购毛茶原料 1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 2000元的奖补,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支持茶事服务中心建设,对开展茶事服务的农业主体,给予新增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提升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的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5%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水果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新政策农业产业基地更为聚焦,仅限于茶叶、中药材,新发展茶园面积有连片5亩提升至连片50亩,聚焦规模化。

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

新政策农产品加工更为聚焦,仅限于茶叶、中药材、山核桃,聚焦集中力量扶优扶强。

保稳“菜篮子”。在落实省市规定的“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的同时,对经营主体明确,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每年种植蔬菜并供应市场的给予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新政策取消“菜篮子”项目。

2.做强优势产业

支持中药材产业,鼓励推行“标准地”建设,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 200亩以上、新增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山核桃产业,鼓励规模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 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 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 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 200元、村集体 200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支持现代化生态养殖,符合《淳安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整体布局,且符合多规融合和环保要求,对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 3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对新增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 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大力发展综合种养项目,积极争取省市等上级养殖基地补助政策。

促进中药材发展。鼓励农户发展中药材基地,对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新政策取消中药材种苗补助,改为连片200亩以上林下中药材基地基础设施补助。

鼓励规模流转。鼓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有效转移就业基础上,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和整理开发土地,结合特色产业规划,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组团式发展,打造农场形态、串珠成链、地域特色的区域经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并与经营主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新政策仅保留山核桃林流转补助。

规范健康养殖。符合畜禽、水产养殖规范的企业,年度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自动化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年度新增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聚焦集中力量扶优扶强。

3.做大产业园区

聚焦鸠坑乡、里商乡、文昌镇等茶叶主产区,临岐镇、瑶山乡、屏门乡、王阜乡等中药材主产区,瑶山乡、王阜乡、屏门乡等山核桃主产区,千岛湖镇、界首乡、金峰乡等水果主产区,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浪川乡等粮油和蔬菜主产区,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等油茶主产区,可单个或若干个毗邻乡镇联合申报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对相对集中连片 500亩以上、新增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项目,给予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投入可给予 50%的补助,对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可全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 30%。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为争取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奠定基础。

推进产业集聚。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乡镇,推进乡镇产业集聚,增强乡村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推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点支持1–2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和专业村做优做精建设。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新政策将原政策产业集聚和示范园区项目整合在一起,同时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旨在鼓励乡镇片区化发展优势产业。

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农旅融合。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强化用地保障

每年安排不少于 4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对重大项目视实际需求额外给予优先保障。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规划引领”和“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根据产业布局及项目准入情况,县级每年安排40亩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三产”融合等项目用地保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产业和项目用地。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灵活供地方式,建立拟供地项目部门联席评审制度。坚持规划、整治、招引同步,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的独特优势。创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留用地发展产业。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完善设施用地。有序保障现代农业设施用地,对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执行。

考虑到市对设施用地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设施用地政策。

5.做强农业主体

支持主体等级创建,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 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对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对带动优质农产品优价、优销成效明显的主体,根据其贡献度、销售价格与渠道综合评估情况,择优给予奖励。

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制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新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6.实施贷款贴息

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 3个月的,对其中单笔贷款 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 2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 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实施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保障农资应急储备,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新政策对贴息率进行了调整,同时规范了用途。

7.实行收购补助

鼓励订单收购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 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收购额 5%、10%和15%的补助。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当年新增收购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新增收购额 10%的奖补。

促进产品销售。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新政策将销售奖励改为收购补助,同时约定了农产品类别。

8.强化品牌建设

县财政每年安排 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开展宣传和营销的农产品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打造公用品牌。加大“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母子品牌的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维护、策划设计、推介活动、广告宣传、展示展销和品牌营销及千岛湖品牌农产品馆运营等,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农产品经营主体使用母子品牌、积极参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及品牌营销等,提升千岛湖农产品安全、绿色、有机、优质的市场形象定位。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9.推进品质提升

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质量追溯管理、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及统防统治等工作。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经审核后,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品质认证,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 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 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 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有机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 1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提升淳安农产品美誉度

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按需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及维护、农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及合格证应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等工作,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县、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建立统防统治机制,通过提高统防统治技术应用覆盖面,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保障品质认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认证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奖励1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0.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完成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

新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10.深化农业“双强”

支持科技装备集成,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或植物工厂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支持冷链仓储,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 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 45%、土建投入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支持数字农业,每年统筹实施农业智能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 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推动“机器换人”。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结合省市要求做了修改,同时聚焦扶优扶强。

发展数字农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推行精准化种植(养殖)、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信息化经营、平台化营销等建设(不含路、渠等基础设施及大棚、喷滴灌建设等生产设施投入),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接入“千岛智农”数据平台,数字化建设投入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扶持设施农业

支持标准农业大棚建设,对新建连片 8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对新建 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 40元的补助;对新建 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温控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 25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农业喷滴灌应用,新建100亩以上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喷滴灌管网等部分给予每亩 1200元的补助,对蓄水池容积 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 30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 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购置价格 7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新建标准单栋钢架大棚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新建标准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新建标准温控大棚3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10亩(林业基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喷滴灌每亩补助2000元,肥水同灌每亩补助2500元。

新政策取消了棚篱架补助,其他进行了优化。

鼓励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将原20亩以上改为10亩以上。

12.加强良种保护

县财政每年安排 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良种试验繁育、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种子种苗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良种油茶、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特色水果以及农作物等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原种繁育基地、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费用,构建较为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新政策将资金额度500万元降低至300万元,同时完善了表述。

13.推进保险稳农

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实施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创新开发地方特色农业险种并做好试点推广,给予参保主体保费 80%(含上级)的补贴,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积极开展并推动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参保的种植、养殖业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的80%补贴,参保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保费的20%。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14.稳定传统产业

县财政每年安排 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小蚕共育、规模化省力化养蚕以及建设蜜蜂养殖基地、购置蜂机具等。

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新政策将资金额度700万元降低至200万元,同时表述作了修改。

工作要求

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作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前期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中期检查监督,后期考评初验及建后日常监管。县财政局要做好农业产业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主体参与度,推进政策有效落地。规范项目管理。本实施意见政策措施按项目和非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其中项目类实行竞争性立项,立项后按年度资金额度分年度兑现补助。本实施意见中涉及可通车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相应项目总补助额的 30%。为规范农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价,并将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要落实项目管护主体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属地乡镇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确保项目合法、正常运营。加强资金管理。本实施意见的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三年 2.4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 8000万元原则管理。若当年不能兑现的则延迟到下一年优先兑现,若当年未用足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应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申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补助限高特指县本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在思想认识上做到真重视、真关心、真扶持。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优化产业布局。要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发展目标,着力打造若干个区域优势产业带。各乡镇要研究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营造浓厚氛围。农口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规范项目管理。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个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本意见的奖补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建设内容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落实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政策主要区别在于:明确政策措施按项目和非项目两类实施管理,项目涉及可通车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相应项目总补助额的 30%,明确按三年 2.4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 8000万元原则管理,以及兑现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4-2882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登记号

有效性

文件关联

图解等解读

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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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淳安是农业大县,全县三次产业增加值中一产比重超15%,农业对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上一轮农业产业政策于2023年底到期,且当前农业生产结构、组织方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变化,需要出台本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为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范例的重要保障。

(二)目的意义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快农业现代化推动淳安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二是加快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全链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业产业组织化、机械化、设施化、品牌化水平,进一步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努力推动全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三是落实助企纾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全县农业主体农业发展信心,培育带动性农业龙头企业、链主型企业。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主要特点是聚焦,即聚焦主导产业、聚焦主要产区、聚焦主要主体、聚焦主要短板、聚焦农业根基。

(一)明确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制定政策所推动全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农业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明确政策举措

聚焦主要产业、主要产区、主要主体、主要短板、农业根基五个方面制定14条具体政策。

1.明确主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扶持茶叶、中药材、山核桃、现代化生态养殖等农业产业。

茶叶产业方面:茶叶是全县农业产值最高,与农民增收联系极为紧密产业,发展潜力较大,扶持对象包括适度规模茶园茶叶苗种植、茶园宜机化改造、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春末及夏秋茶加工、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其中新发展茶园分三年兑现,第1年兑现50%,第2年、第3年分别兑现25%,春末及夏秋茶加工根据加工量、收购量给予分年度补助,其他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中药材产业方面:中药材是近些年全县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与农民增收紧密,扶持对象包括对林下中药材基地、中药材加工项目。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山核桃产业方面:山核桃一产超5亿元,与农民增收紧密,但采收问题逐步突出,扶持对象包括山核桃林连片流转、山核桃加工项目。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现代化生态养殖产业方面:养殖产业须符合环保要求,主要对投资规模较大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以及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同时也对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补助。原则均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2.明确主要产区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做大产业园区、强化用地保障两个方面为主产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要素支撑。

产业园区方面:聚焦茶叶、中药材、山核桃、水果、粮油、蔬菜、油茶等主产区,对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的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给予扶持。一方面是希望各乡镇、片区发展块状经济,打造“一乡一业”片区化产业集聚样板;另一方面是为争取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打好基础。采取项目化管理,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用地保障方面:每年安排不少于 40 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指标必须符合多规融合管控要求,同时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辐射带动强等条件,并经建设必要性评审论证。

3.明确主要主体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做强农业主体、实施贷款贴息、实行收购补助三个维度扶优扶强农业主体。

农业主体方面:明确对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补。对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给予不同程度奖补。“年销售额”是指年度农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是指农业企业成立来第一次突破相应档位,企业变更名称视为同一家企业。

贷款贴息方面:主要是鼓励农业主体逐步做大做强,帮助农业主体减轻融资成本。对农业产业生产性贷款给予贴息。这里的农业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贴息次年审核兑现。

收购补助方面:针对适合销售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收购额5%、10%和15%的补助,希望通过收购补助带动水果、油茶、蔬菜等农业发展。这里的单项是指水果或油茶或蜂蜜或蔬菜单项收购额,而非前述两种、三种农产品合计收购额。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补助是指较上一年新增收购额。

4.明确主要短板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从强化品牌建设、推进品质提升、深化农业“双强”、扶持设施农业四个方面补齐农业产业发展短板。

品牌建设方面:重点扶持“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公用品牌推广宣传、维护,参展补助,鼓励企业开拓市场补助等。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品质提升方面:主要是为了鼓励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农产品美誉度,扶持对象包括追溯系统维护、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复审)。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复审)补助的是农业主体,如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给予8万元/家补助,而且认证复审必须是同一农产品。

农业“双强”方面:“双强”包括机械和科技两个方面,所以扶持对象包括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植物工厂、冷链仓储、数字农业。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设施农业方面:农业设施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产量的有效措施,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扶持对象包括标准单栋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标准温控大棚、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山核桃安全采收网。采取项目化管理,由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属地乡镇审核通过,经竞争性立项下达建设计划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核定补助。

5.明确农业根基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明确主要从加强良种保护、推进保险稳农、稳定传统产业三个方面稳固农业根基。

良种保护方面:传统物种种质资源虽然产量不高,但仍有很重要的保护必要。良种保护是公益性事业,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委托社会主体为辅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在扣除省、市及其他补助后采取全额补助和比例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无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全额补助;有经营收益的保护项目支出给予50%补助;农作物地方品种展示根据品种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保险稳农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极大,是农业生产主体的兜底保障。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方式等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事实意见执行,若文件有更新则按新文件执行。

传统产业方面:《实施意见》主要用于稳定蚕桑和蜜蜂产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小蚕共育主体给予补助,对应用养蚕新设施设备给予补助。可项目化管理的按项目化管理执行。

三、《实施意见》工作要求

1.工作职责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乡镇政府以及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项目管理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政策措施管理方式(采取项目化管理的一般先备案或下达计划,后验收、兑现政策),实施主体管护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业务指导监督等。

3.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资金来源于管理方式、公示制度、责任追究事宜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方为红(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0571-89601545

表1:新旧农业产业政策对比表

序号

农业产业政策内容

说明

新政策(淳政发〔2024〕2号)

原政策(淳政发〔2020〕14号)

1.推动茶业增效

支持茶叶良种推广,对新发展鸠坑种单株良种茶以及龙井 43等其他适栽良种茶连片 50亩以上的茶园,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每亩 3000元、2000元的补助。支持宜机化改造,对连片 100亩以上、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改造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新(改)建茶厂,对新(改)建标准化茶厂投资 500万元以上或新增设备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茶叶企业,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春末及夏秋茶加工,对加工名优茶2吨以上或大宗茶 5吨以上的,加工量排名前 2名的分别给予 10万元奖补,排名第 3至 5名分别给予 5万元的奖补,其他达到条件的均给予 1万元奖补;对收购毛茶原料 1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 2000元的奖补,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支持茶事服务中心建设,对开展茶事服务的农业主体,给予新增茶园培管、茶叶采摘等机械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提升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的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5%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水果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新政策农业产业基地更为聚焦,仅限于茶叶、中药材,新发展茶园面积有连片5亩提升至连片50亩,聚焦规模化。

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

新政策农产品加工更为聚焦,仅限于茶叶、中药材、山核桃,聚焦集中力量扶优扶强。

保稳“菜篮子”。在落实省市规定的“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的同时,对经营主体明确,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每年种植蔬菜并供应市场的给予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新政策取消“菜篮子”项目。

2.做强优势产业

支持中药材产业,鼓励推行“标准地”建设,对林下中药材基地连片 200亩以上、新增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山核桃产业,鼓励规模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对连片流转山核桃林 100亩以上(集体成片山林除外)、期限 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每亩 900元,其中流入方500元、流出方 200元、村集体 200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山核桃加工项目,给予生产厂房、加工设备、冷链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支持现代化生态养殖,符合《淳安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整体布局,且符合多规融合和环保要求,对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生态畜禽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 3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对新增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 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非湖面水产养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生产厂房、养殖(加工)设施设备和环保设施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大力发展综合种养项目,积极争取省市等上级养殖基地补助政策。

促进中药材发展。鼓励农户发展中药材基地,对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新政策取消中药材种苗补助,改为连片200亩以上林下中药材基地基础设施补助。

鼓励规模流转。鼓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有效转移就业基础上,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和整理开发土地,结合特色产业规划,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组团式发展,打造农场形态、串珠成链、地域特色的区域经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并与经营主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新政策仅保留山核桃林流转补助。

规范健康养殖。符合畜禽、水产养殖规范的企业,年度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自动化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年度新增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聚焦集中力量扶优扶强。

3.做大产业园区

聚焦鸠坑乡、里商乡、文昌镇等茶叶主产区,临岐镇、瑶山乡、屏门乡、王阜乡等中药材主产区,瑶山乡、王阜乡、屏门乡等山核桃主产区,千岛湖镇、界首乡、金峰乡等水果主产区,汾口镇、威坪镇、姜家镇、浪川乡等粮油和蔬菜主产区,大墅镇、枫树岭镇、里商乡等油茶主产区,可单个或若干个毗邻乡镇联合申报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项目。对相对集中连片 500亩以上、新增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项目,给予基础设施、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不超过 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对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投入可给予 50%的补助,对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可全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 30%。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为争取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奠定基础。

推进产业集聚。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乡镇,推进乡镇产业集聚,增强乡村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推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点支持1–2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和专业村做优做精建设。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新政策将原政策产业集聚和示范园区项目整合在一起,同时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旨在鼓励乡镇片区化发展优势产业。

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农旅融合。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强化用地保障

每年安排不少于 4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对重大项目视实际需求额外给予优先保障。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规划引领”和“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根据产业布局及项目准入情况,县级每年安排40亩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三产”融合等项目用地保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产业和项目用地。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灵活供地方式,建立拟供地项目部门联席评审制度。坚持规划、整治、招引同步,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的独特优势。创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留用地发展产业。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完善设施用地。有序保障现代农业设施用地,对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执行。

考虑到市对设施用地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设施用地政策。

5.做强农业主体

支持主体等级创建,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30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8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 15万元、11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补。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对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对带动优质农产品优价、优销成效明显的主体,根据其贡献度、销售价格与渠道综合评估情况,择优给予奖励。

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制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新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6.实施贷款贴息

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收购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等生产性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 3个月的,对其中单笔贷款 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 2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 2%。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按审定投资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对符合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实施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保障农资应急储备,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新政策对贴息率进行了调整,同时规范了用途。

7.实行收购补助

鼓励订单收购村集体和农户的农产品,对当年收购水果、油茶、蜂蜜、蔬菜等农产品单项 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收购额 5%、10%和15%的补助。对收购山核桃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当年新增收购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后,给予新增收购额 10%的奖补。

促进产品销售。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新政策将销售奖励改为收购补助,同时约定了农产品类别。

8.强化品牌建设

县财政每年安排 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公用商标的策划设计、品牌宣传、营销推介;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开展宣传和营销的农产品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打造公用品牌。加大“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母子品牌的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维护、策划设计、推介活动、广告宣传、展示展销和品牌营销及千岛湖品牌农产品馆运营等,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农产品经营主体使用母子品牌、积极参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及品牌营销等,提升千岛湖农产品安全、绿色、有机、优质的市场形象定位。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9.推进品质提升

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质量追溯管理、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及统防统治等工作。支持追溯管理,对建有追溯系统的农业主体,追溯系统运行良好,质量安全管控规范的,经审核后,每个主体每年补助2万元。支持品质认证,对农产品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农业主体 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 4年认证为绿色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 8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连续4年认证为有机食品的农业主体给予 1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提升淳安农产品美誉度

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按需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及维护、农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及合格证应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等工作,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县、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建立统防统治机制,通过提高统防统治技术应用覆盖面,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保障品质认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认证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奖励1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0.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完成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

新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10.深化农业“双强”

支持科技装备集成,对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或植物工厂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基础设施设备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支持冷链仓储,对新购置冷链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且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或冷链设备、仓储土建总投资额 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企业给予设备投入 45%、土建投入10%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其中土建投入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入补助额。支持数字农业,每年统筹实施农业智能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对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 80%以上,数字化建设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数字设备和数字系统投入 4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推动“机器换人”。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结合省市要求做了修改,同时聚焦扶优扶强。

发展数字农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推行精准化种植(养殖)、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信息化经营、平台化营销等建设(不含路、渠等基础设施及大棚、喷滴灌建设等生产设施投入),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接入“千岛智农”数据平台,数字化建设投入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扶持设施农业

支持标准农业大棚建设,对新建连片 8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单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对新建 5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连栋钢架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 40元的补助;对新建 3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温控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 25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农业喷滴灌应用,新建100亩以上标准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喷滴灌管网等部分给予每亩 1200元的补助,对蓄水池容积 2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 30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 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购置价格 75%的补助,同一主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新建标准单栋钢架大棚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新建标准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新建标准温控大棚3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10亩(林业基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喷滴灌每亩补助2000元,肥水同灌每亩补助2500元。

新政策取消了棚篱架补助,其他进行了优化。

鼓励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新政策将原20亩以上改为10亩以上。

12.加强良种保护

县财政每年安排 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物种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良种试验繁育、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种子种苗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良种油茶、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特色水果以及农作物等具有淳安地方特色的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原种繁育基地、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费用,构建较为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新政策将资金额度500万元降低至300万元,同时完善了表述。

13.推进保险稳农

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实施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创新开发地方特色农业险种并做好试点推广,给予参保主体保费 80%(含上级)的补贴,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积极开展并推动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参保的种植、养殖业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的80%补贴,参保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保费的20%。

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14.稳定传统产业

县财政每年安排 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小蚕共育、规模化省力化养蚕以及建设蜜蜂养殖基地、购置蜂机具等。

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新政策将资金额度700万元降低至200万元,同时表述作了修改。

工作要求

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作为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前期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中期检查监督,后期考评初验及建后日常监管。县财政局要做好农业产业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主体参与度,推进政策有效落地。规范项目管理。本实施意见政策措施按项目和非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其中项目类实行竞争性立项,立项后按年度资金额度分年度兑现补助。本实施意见中涉及可通车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相应项目总补助额的 30%。为规范农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价,并将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要落实项目管护主体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属地乡镇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确保项目合法、正常运营。加强资金管理。本实施意见的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三年 2.4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 8000万元原则管理。若当年不能兑现的则延迟到下一年优先兑现,若当年未用足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需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应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申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涉及补助限高特指县本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在思想认识上做到真重视、真关心、真扶持。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优化产业布局。要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发展目标,着力打造若干个区域优势产业带。各乡镇要研究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营造浓厚氛围。农口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规范项目管理。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个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抄送县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本意见的奖补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建设内容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落实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政策主要区别在于:明确政策措施按项目和非项目两类实施管理,项目涉及可通车道路补助的,该道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相应项目总补助额的 30%,明确按三年 2.4亿元总额,且每年不超过 8000万元原则管理,以及兑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