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县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二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比例。我县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含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为0.5%。
二、明确津贴标准。津贴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一)生育津贴。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 ;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三、医疗费用标准和渠道。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先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按淳人口计生〔2011〕83号执行。
(一)生育医疗费。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0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5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通知》(淳人口计生〔2011〕83号)规定执行。
上述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淳 安 县 财 政 局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