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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实际规模,按规定的采矿登记权限受理采矿登记。属新设采矿权的,必须按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102号)的规定,取得新设采矿权批复文件。
二、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整合方案审查通过后办理,整合后采矿登记权限在省厅的,整合方案应报省厅审查。
三、已列入关闭矿山名单、按采矿权出让合同已经到期或开采完毕的,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严禁借整合之名规避关闭,规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矿山关闭或到期后,矿产资源确需利用的,必须重新审批设立采矿权后重新出让。严禁以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项目的名义变相组织开采或延续、变更采矿登记。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在实施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