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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土地征用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口径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9-18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鄞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征用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口径的请示》(鄞土管 〔 2000 〕 56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征用集体土地中,是以村,还是以原生产队为 单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该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但不论是以村还是以 原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 的民事权利,并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组织机构完整,财务管理等规章 制度健全;三是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和公共积累。安置补助的标准,请按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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