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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18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行为,坚决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浙委办〔200512)的要求,决定对全省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查的内容

 ()2002年—2004年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

1、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

 (1)因受让人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如期支付,造成土地出让金欠缴的宗地数和金额;

(2)经政府或领导批准,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如期支付,造成土地出让金缓缴的宗地数和金额;

(3)经政府或领导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宗地数和金额;

(4)未按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规定,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数和金额;

(5)因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利用条件,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而未补缴的宗地数和金额;

(6)经营性用地未按招拍挂规定,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数和金额;

2、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

(1)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金额;

(2)通过即缴即返级差地租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金额;

(3)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上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

(4)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和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劳动技能培训资金)的金额;

(5)其他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的金额。

()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1、是否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城镇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有否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纳入保障范围;有否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有否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再就业优惠和援助政策;

2、报批征地之前是含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批准征地后是否依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3、征地补偿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否存在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

4、是否存在表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5、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其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督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地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有关单位组成省督查组,到各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督查。

三、时间安排

730日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督查内容进行自查,并由各市人民政府将检查的情况汇总,于81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8月下旬,省督查组赴各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坚决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督查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握检查重点,明确工作责任,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

()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逐条对照,边检查边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违反规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分别写出专题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

附件():附件一:纠正在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20022004年度全省分地区土地出让金收缴与使用情况表;

附件三:20022004年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违规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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