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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6-11-28 14:08:11 来源:淳安县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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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5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试点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下称《32号令》)、《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市委〔2015〕6号),现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以推进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员工持股为主要实现形式,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实现国有资本资产运营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切实提升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上在业务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中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操作中还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和企业发展规律,宜改则改,不设目标任务,不强制推行,成熟一家推进一家。

2.依法规范。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3.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产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发展。

二、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

(一)积极推进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上市。国有企业(资产)整合上市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佳形式和路径。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内部资产整合,采取首发、重组等方式,实现公司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在引入社会资本过程中要引入能够在技术、管理或资源上形成互补,具有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

(三)稳妥实施员工持股。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采用合法合规的形式持有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于已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允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对相关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三、规范要求

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操作,加强过程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一)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国有资产交易的,要严格按照《32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政府审批等决策流程,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预披露和正式披露,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严格执行价款交割等各项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的企业要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条件,按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严密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方案要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动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做出具体规定。员工持股实行“人走股退”原则,具体要在持股方案和公司章程中约定。

(三)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对业务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处行业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同时要符合企业上市、员工持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决策程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国有企业经充分调研、集体研究后报县国资办审核,县国资办根据《32号令》和《试点意见》以及县政府有关国有企业管理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二)扎实推进改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策支持;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增加改革实效;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职工权益。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要依法妥善解决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五、探索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定股东(大)会职责。混合所有制企业各股东应依法合理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的合同、公司章程等基础性文件,构建规范顺畅、权责明确的股东合作和争议解决机制。国有股东应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国有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切实保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其它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依法保证经理层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权。落实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国有股东委派人员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有股东代表、国有股东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及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损失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探索国有股权管理新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在保障优先股股东基础权利基础上,对具有一定优势的其他股东让渡部分决策管理权力;也可以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有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案、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协同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本意见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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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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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5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试点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下称《32号令》)、《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市委〔2015〕6号),现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以推进企业上市、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员工持股为主要实现形式,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实现国有资本资产运营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切实提升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实际需要。原则上在业务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中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操作中还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和企业发展规律,宜改则改,不设目标任务,不强制推行,成熟一家推进一家。

2.依法规范。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3.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产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发展。

二、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

(一)积极推进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上市。国有企业(资产)整合上市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佳形式和路径。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内部资产整合,采取首发、重组等方式,实现公司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在引入社会资本过程中要引入能够在技术、管理或资源上形成互补,具有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

(三)稳妥实施员工持股。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采用合法合规的形式持有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于已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允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对相关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三、规范要求

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操作,加强过程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一)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国有资产交易的,要严格按照《32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政府审批等决策流程,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预披露和正式披露,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严格执行价款交割等各项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的企业要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条件,按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严密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方案要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动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做出具体规定。员工持股实行“人走股退”原则,具体要在持股方案和公司章程中约定。

(三)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对业务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处行业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同时要符合企业上市、员工持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决策程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国有企业经充分调研、集体研究后报县国资办审核,县国资办根据《32号令》和《试点意见》以及县政府有关国有企业管理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二)扎实推进改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策支持;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增加改革实效;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职工权益。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要依法妥善解决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五、探索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定股东(大)会职责。混合所有制企业各股东应依法合理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的合同、公司章程等基础性文件,构建规范顺畅、权责明确的股东合作和争议解决机制。国有股东应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国有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切实保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其它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依法保证经理层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权。落实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国有股东委派人员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有股东代表、国有股东派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及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损失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探索国有股权管理新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在保障优先股股东基础权利基础上,对具有一定优势的其他股东让渡部分决策管理权力;也可以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有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案、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协同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本意见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