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8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残疾人康复。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特教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康复服务站、“仁爱家园”工疗站的作用,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到2016年底,完成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其中设置康复床位80张。推进残疾人康复站和“仁爱家园”工疗站建设,到“十三五”期末,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全县共建设“仁爱家园”工疗站10家,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化康复服务站30家(附件1)以上,满足残疾人日间康复服务需求。
2.残疾人托养。到“十三五”期末,全县累计市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达到20家,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在县康复(托养)中心设置托养床位80张,在乡镇依托敬老院设置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18家,建设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4家以上,初步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乡镇(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全县平均每百名残疾人集中托养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三个层次的托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完善体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互通,形成县级康复托养机构为骨干,乡镇康复托养机构为依托,民办托养机构为补充的康复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公办与民办、县城与乡村、硬件与软件“三个并举”,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2.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优先保障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着力满足残疾人最急需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合理保障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政策扶持、市场推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
二、加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力度
(一)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对康复托养的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全县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立包括综合康复、儿童康复、残疾人托养及辅助器具服务等功能在内的县级康复(托养)中心。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每个乡镇设置独立或联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件2),其中,委托临近乡镇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的乡镇5个,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配置服务设施和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依托基层医疗机构,按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社区康复服务站,为残疾人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鼓励其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签约服务。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辅助性的康复服务。推进机构医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疗站、庇护中心等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3.落实人员配置。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应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其护理人员数量与托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3-5的标准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比例原则上按照1∶10的标准配备,并应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服务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服务站(科、室)应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1.加大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人力社保、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激励机制。根据省残联 、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7号)精神,对进入本县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满5年按省政策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由残联安排经费,组织基层康复站的全科医生到省市专业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技能进修、培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五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公办医疗机构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完善建设补助制度。一是完善机构建设补助政策。新建托养本县残疾人的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照《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3〕33号)文件的有关民办医院建设标准予以补助;新建民办非营利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参照县政府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创建的省级规范化康复站,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改造经费5万元,并根据康复站运行情况、服务人数、工作创新、示范作用等情况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二是完善康复辅助器具补助政策。对符合托养条件并托养残疾人10人以上的托养机构配置个性化康复护理器具的,按购买价(全省统一招标定价或县内招标定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新创建的每个规范化康复站,配送康复训练器具12件左右,康复理疗设备补助20%,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三是健全“仁爱家园”工疗站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县财政按《淳安县“仁爱家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对乡镇政府创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新建不超过20万元、改扩建不超过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对社会力量创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按照新建及改扩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2.完善机构运行保障机制。一是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的运行补助政策。对长期承接重度残疾人托养、康复、庇护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县财政按其服务本县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其中乡镇敬老院托养残疾人的,只补助60周岁以下残疾人的人数,60周岁以上残疾人的人数不予补助)。同时,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杭州市“光明工程”政策标准的通知》(杭财社〔2013〕442号)文件精神,对承接县残联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指标的民办非企康复机构,按其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机构经费补助。二是落实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人员生活经费和护理经费。符合条件的集中托养残疾人的低保金(或残保金)和护理补贴,按县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托养机构。三是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县使用部分每年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创新工作机制
1.创新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提供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照料等服务。积极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创新服务机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
2.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58号)精神,其三年内实际发生的保费由县财政补助1/3。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按有关规定接纳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配备精神专科医生,做好病情检查、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并落实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等相关医疗康复补助政策。
(五)推进规范化建设
1.服务和评估标准。根据《杭州市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要求,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医院)的监管,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评级和退出机制。
2.完善收费定价机制。物价部门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对具备合格资质的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执行;对非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其开展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中的保教服务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托养服务,其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执行。
3.强化机构规范管理。发挥乡镇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乡镇残疾人托养机构、“仁爱家园”工疗站和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功能,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仁爱家园”工疗站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符合条件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向教育部门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登记。
4.加强信息管理和考评。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实名制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评价和考核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公办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按公益性公建设施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民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2.对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预埋费(入网费),并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50%的标准收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3.对依法成立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4.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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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8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残疾人康复。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特教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康复服务站、“仁爱家园”工疗站的作用,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到2016年底,完成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其中设置康复床位80张。推进残疾人康复站和“仁爱家园”工疗站建设,到“十三五”期末,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全县共建设“仁爱家园”工疗站10家,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化康复服务站30家(附件1)以上,满足残疾人日间康复服务需求。
2.残疾人托养。到“十三五”期末,全县累计市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达到20家,建有1所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在县康复(托养)中心设置托养床位80张,在乡镇依托敬老院设置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18家,建设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4家以上,初步建立以专业机构为骨干、乡镇(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全县平均每百名残疾人集中托养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三个层次的托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完善体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互通,形成县级康复托养机构为骨干,乡镇康复托养机构为依托,民办托养机构为补充的康复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公办与民办、县城与乡村、硬件与软件“三个并举”,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2.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优先保障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着力满足残疾人最急需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合理保障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政策扶持、市场推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
二、加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力度
(一)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对康复托养的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全县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立包括综合康复、儿童康复、残疾人托养及辅助器具服务等功能在内的县级康复(托养)中心。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每个乡镇设置独立或联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件2),其中,委托临近乡镇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的乡镇5个,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2.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配置服务设施和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依托基层医疗机构,按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社区康复服务站,为残疾人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鼓励其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签约服务。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辅助性的康复服务。推进机构医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疗站、庇护中心等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3.落实人员配置。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应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其护理人员数量与托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按照1∶3-5的标准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比例原则上按照1∶10的标准配备,并应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服务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服务站(科、室)应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1.加大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人力社保、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从事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完善激励机制。根据省残联 、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7号)精神,对进入本县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满5年按省政策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由残联安排经费,组织基层康复站的全科医生到省市专业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技能进修、培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五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公办医疗机构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的相关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完善建设补助制度。一是完善机构建设补助政策。新建托养本县残疾人的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照《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3〕33号)文件的有关民办医院建设标准予以补助;新建民办非营利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参照县政府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创建的省级规范化康复站,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改造经费5万元,并根据康复站运行情况、服务人数、工作创新、示范作用等情况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二是完善康复辅助器具补助政策。对符合托养条件并托养残疾人10人以上的托养机构配置个性化康复护理器具的,按购买价(全省统一招标定价或县内招标定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新创建的每个规范化康复站,配送康复训练器具12件左右,康复理疗设备补助20%,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三是健全“仁爱家园”工疗站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县财政按《淳安县“仁爱家园”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对乡镇政府创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新建不超过20万元、改扩建不超过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对社会力量创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按照新建及改扩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2.完善机构运行保障机制。一是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的运行补助政策。对长期承接重度残疾人托养、康复、庇护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县财政按其服务本县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其中乡镇敬老院托养残疾人的,只补助60周岁以下残疾人的人数,60周岁以上残疾人的人数不予补助)。同时,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杭州市“光明工程”政策标准的通知》(杭财社〔2013〕442号)文件精神,对承接县残联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指标的民办非企康复机构,按其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机构经费补助。二是落实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人员生活经费和护理经费。符合条件的集中托养残疾人的低保金(或残保金)和护理补贴,按县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托养机构。三是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县使用部分每年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创新工作机制
1.创新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提供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照料等服务。积极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创新服务机制,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
2.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58号)精神,其三年内实际发生的保费由县财政补助1/3。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按有关规定接纳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配备精神专科医生,做好病情检查、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并落实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等相关医疗康复补助政策。
(五)推进规范化建设
1.服务和评估标准。根据《杭州市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要求,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医院)的监管,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评级和退出机制。
2.完善收费定价机制。物价部门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对具备合格资质的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执行;对非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其开展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中的保教服务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托养服务,其收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执行。
3.强化机构规范管理。发挥乡镇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乡镇残疾人托养机构、“仁爱家园”工疗站和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功能,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仁爱家园”工疗站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工疗站,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符合条件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向教育部门办理民办教育机构登记。
4.加强信息管理和考评。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实名制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评价和考核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公办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按公益性公建设施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民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参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公益职能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2.对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预埋费(入网费),并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50%的标准收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3.对依法成立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4.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