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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3-24 11:43:55 来源:中国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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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河工程建设的管理,淳安县水利水电局起草了《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县政府开放式决策工作要求,现将《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9850;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县河道和河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拦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闸堰、堤坝及其他可能影响河道堤岸安全、水生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涉河建设项目不能破坏河流的连通性,尽量保留河道的自然景观,保护河道生物的多样性。

2.安全惠民原则。涉河建设项目在保证河道行洪、水质安全的基础上,要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3.综合效益原则。涉河工程建设既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遵循水文学原理的同时,应立足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为河道其他功能提供便利,实现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

4.归口管理原则。依法把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关,建设监督关,确保河道、水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推进河道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本县河道及河堤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经县水利水电局审查同意。

第五条 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审查河道开发与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对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参与涉河建设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审查,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水生态有关的建设活动;

3.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采石、扰动土石方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协调处理河道水事纠纷。

第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小对河道行洪、水生态和景观效果影响。对影响行洪、供水等功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水利部门审核。对涉及占用水域的,依法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内进行施工。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施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减少建设场地外的扰动。涉河工程施工期间,县水利水电局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水利水电局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九条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非汛期内完成。需在跨汛期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汛期的安全措施,并报县水利水电局。

第十条 涉河工程不符合防洪要求或影响水生态环境的,由县水利水电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行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堤防工程应当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宜宽则宽、宜弯则弯,因地制宜,尽量保留深潭、浅滩、河湾、湿地等山区河道风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减少施工泥浆排放及底泥污染。

第十二条 拦河工程应尽量不影响河道行洪和纵向连通性,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鱼类洄游影响,科学选址,优选堰高,优化堰形,控制景观堰坝的数量,对灌溉、供水、挡沙老堰坝宜进行功能性的修复加固。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取土和采石。对淤积严重、影响行洪而进行的清障性清淤工程,由属地乡镇政府编制清淤方案,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核后实施;对涉河工程施工中开挖废弃的砂石资源,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许可,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营利性的取砂采石活动,严禁借涉河工程建设之名进行营利性的取砂采石活动。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和村级水务员要认真履职,加强河道巡查检查工作,对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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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3-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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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河工程建设的管理,淳安县水利水电局起草了《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县政府开放式决策工作要求,现将《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9850;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涉河工程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县河道和河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拦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闸堰、堤坝及其他可能影响河道堤岸安全、水生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涉河建设项目不能破坏河流的连通性,尽量保留河道的自然景观,保护河道生物的多样性。

2.安全惠民原则。涉河建设项目在保证河道行洪、水质安全的基础上,要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3.综合效益原则。涉河工程建设既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遵循水文学原理的同时,应立足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为河道其他功能提供便利,实现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

4.归口管理原则。依法把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关,建设监督关,确保河道、水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推进河道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本县河道及河堤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经县水利水电局审查同意。

第五条 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审查河道开发与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对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参与涉河建设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审查,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水生态有关的建设活动;

3.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采石、扰动土石方等生产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协调处理河道水事纠纷。

第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小对河道行洪、水生态和景观效果影响。对影响行洪、供水等功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水利部门审核。对涉及占用水域的,依法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内进行施工。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界限施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减少建设场地外的扰动。涉河工程施工期间,县水利水电局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水利水电局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九条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非汛期内完成。需在跨汛期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汛期的安全措施,并报县水利水电局。

第十条 涉河工程不符合防洪要求或影响水生态环境的,由县水利水电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行洪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堤防工程应当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宜宽则宽、宜弯则弯,因地制宜,尽量保留深潭、浅滩、河湾、湿地等山区河道风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减少施工泥浆排放及底泥污染。

第十二条 拦河工程应尽量不影响河道行洪和纵向连通性,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鱼类洄游影响,科学选址,优选堰高,优化堰形,控制景观堰坝的数量,对灌溉、供水、挡沙老堰坝宜进行功能性的修复加固。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取土和采石。对淤积严重、影响行洪而进行的清障性清淤工程,由属地乡镇政府编制清淤方案,报县水利水电局审核后实施;对涉河工程施工中开挖废弃的砂石资源,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许可,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营利性的取砂采石活动,严禁借涉河工程建设之名进行营利性的取砂采石活动。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和村级水务员要认真履职,加强河道巡查检查工作,对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淳安县涉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