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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试点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6-04-26 15:33:39 来源:电子政务办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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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现就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省市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常住人口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基本程序。参保人员在县域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二)向上转诊程序。参保人员在本县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先转到本县的县级医院治疗。在本县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县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证明》,需经县级医院主治医生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县级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

  (三)向下转诊程序。在省市级或县级医院、县内定点民营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凭上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应免收诊察费。

  (四)特殊情况办理程序。(1)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含投亲靠友、打工地点固定等人员),应向县人社局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外长驻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省市有明确规定需办理转诊手续时,则按省市规定执行)。(2)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电话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凭外地就诊医院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3)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4)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

  (五)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县人社部门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中心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规范分级诊疗工作。

  (六)统一启动时间。2014年12月30日起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试行一年),所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县内定点民营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执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医保报销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医疗方面

  1.落实首诊负责制、转诊办理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切实负起辖区内参保人员的首诊责任,县级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转或下转病人的转诊工作,认真登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主诊医生,对转出病人要逐一帮助落实接受医院,并将向县外转诊的患者名单及时登记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的病情收治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和截留病人。

  2.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基层卫技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加大招聘力度,充实基层卫技人员,另一方面要实施基层卫技人员轮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基层卫技人员到县级医院进修培训,以提升他们的医疗服务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抓好基层卫技人员的委培工作,培养基层后备卫技人才。二是实行县域医疗资源下沉。切实办好县级医院在四家中心镇的分院,通过县级医院医疗资源下沉,既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也使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整合起来,从而有效地实现分级诊疗、上下转诊、合理配置资源。三是适当配置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间留观病床,方便康复期病人下转。四是完善城乡医疗资源共享工程。充分利用2013年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建成的淳安县医学影像会诊中心、心电会诊中心,实现优质医疗技术资源的县乡共享,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诊断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资源共享工程实施范围,2014年底心电会诊中心使用范围实现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2015年建成县医学检验中心,并实现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2015年底医学影像会诊中心使用范围基本覆盖人口1万人以上的基层医疗单位。

  3.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契约制度。通过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签约的医生应给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建立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居民合理就医,真正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

  (二)医保方面

  建立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的分级诊疗工作机制,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在县内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40%,中草药、中成药、中医诊疗项目为45%;在县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2)县内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

  (3)县外定点医院:经县级医院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未经县级医院转诊的,按现行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含投亲靠友、打工地点固定等人员)向县人社局办理过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其在外长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按上述相对应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的报销比例执行,其离开长驻地跨地市就医的门诊就医费用按县外的报销比例执行。其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门诊就医费用按县外的报销比例执行。

  2.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县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80%。上级医院下转至本县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在日间留观病房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凭上级医院诊疗科室主诊医生开具的下转康复期治疗证明,可按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

  (2)县内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75%。

  (3)省内县外医疗机构:经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未经县级医院转诊的,住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4)省外医疗机构:经转诊和未经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均按现行政策报销。

  (5)向县人社局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在长驻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县对应的基层、县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内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现行政策结报医疗费用。未备案的或离开长驻地跨地市就医的,按未转诊的医保政策执行。

  3.建立便捷的转诊就医通道。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住院结算窗口设立转诊、转院优先结算窗口,转诊、转院病人优先就诊,及时、快速地办理转诊病人的住院手续。

  4.实行考评评价及违规处罚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级诊疗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医疗机构的上转率、下转率和患者满意率等指标。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患者差额报销比例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实行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县物价部门对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日间留观病床和留观护理核定收费标准,按中心卫生院收费标准的50%核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基金时,要同时将转诊转院病人的转院手续一并审查。对应转诊而无转院手续的,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未经转诊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医药方面

  1.保障药品需求。医保部门在原有医保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浙江省基本用药目录》、《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和《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目录》所涉及的品种纳入医保用药目录。

  2.适当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为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应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专科治疗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和临床需要,适当采购配置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控制在药品使用总额的30%以内,同时,非基本药物仍实行网上采购并备案。慢性病、专科治疗等非基本药物目录,在浙江省出台统一品种目录前,由卫生和人社部门征求医疗单位意见后确定,省里有统一目录时,按省里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政府重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力度。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90%左右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加大主导推进力度,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管,持续改进分级诊疗举措。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促使医疗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整体提升,医药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宣传,保证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首诊在社区(基层)、小病进社区(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基层)”就医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加强培训教育,让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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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试点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6-04-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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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现就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省市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常住人口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基本程序。参保人员在县域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二)向上转诊程序。参保人员在本县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先转到本县的县级医院治疗。在本县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县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证明》,需经县级医院主治医生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县级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

  (三)向下转诊程序。在省市级或县级医院、县内定点民营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凭上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应免收诊察费。

  (四)特殊情况办理程序。(1)长驻外地参保人员(含投亲靠友、打工地点固定等人员),应向县人社局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外长驻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省市有明确规定需办理转诊手续时,则按省市规定执行)。(2)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电话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凭外地就诊医院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3)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4)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

  (五)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县人社部门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中心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规范分级诊疗工作。

  (六)统一启动时间。2014年12月30日起全面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试行一年),所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县内定点民营医院、省市级定点医院执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医保报销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医疗方面

  1.落实首诊负责制、转诊办理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切实负起辖区内参保人员的首诊责任,县级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转或下转病人的转诊工作,认真登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主诊医生,对转出病人要逐一帮助落实接受医院,并将向县外转诊的患者名单及时登记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的病情收治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和截留病人。

  2.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基层卫技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加大招聘力度,充实基层卫技人员,另一方面要实施基层卫技人员轮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基层卫技人员到县级医院进修培训,以提升他们的医疗服务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抓好基层卫技人员的委培工作,培养基层后备卫技人才。二是实行县域医疗资源下沉。切实办好县级医院在四家中心镇的分院,通过县级医院医疗资源下沉,既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也使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整合起来,从而有效地实现分级诊疗、上下转诊、合理配置资源。三是适当配置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间留观病床,方便康复期病人下转。四是完善城乡医疗资源共享工程。充分利用2013年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建成的淳安县医学影像会诊中心、心电会诊中心,实现优质医疗技术资源的县乡共享,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诊断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资源共享工程实施范围,2014年底心电会诊中心使用范围实现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2015年建成县医学检验中心,并实现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2015年底医学影像会诊中心使用范围基本覆盖人口1万人以上的基层医疗单位。

  3.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契约制度。通过社区医生(乡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签约的医生应给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的一体化服务,建立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居民合理就医,真正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

  (二)医保方面

  建立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的分级诊疗工作机制,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在县内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40%,中草药、中成药、中医诊疗项目为45%;在县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2)县内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

  (3)县外定点医院:经县级医院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未经县级医院转诊的,按现行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含投亲靠友、打工地点固定等人员)向县人社局办理过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其在外长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按上述相对应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的报销比例执行,其离开长驻地跨地市就医的门诊就医费用按县外的报销比例执行。其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门诊就医费用按县外的报销比例执行。

  2.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县内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80%。上级医院下转至本县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在日间留观病房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凭上级医院诊疗科室主诊医生开具的下转康复期治疗证明,可按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

  (2)县内县级医院(含定点民营医院):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75%。

  (3)省内县外医疗机构:经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报销;未经县级医院转诊的,住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4)省外医疗机构:经转诊和未经转诊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均按现行政策报销。

  (5)向县人社局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在长驻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县对应的基层、县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内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现行政策结报医疗费用。未备案的或离开长驻地跨地市就医的,按未转诊的医保政策执行。

  3.建立便捷的转诊就医通道。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住院结算窗口设立转诊、转院优先结算窗口,转诊、转院病人优先就诊,及时、快速地办理转诊病人的住院手续。

  4.实行考评评价及违规处罚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级诊疗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医疗机构的上转率、下转率和患者满意率等指标。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患者差额报销比例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实行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县物价部门对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日间留观病床和留观护理核定收费标准,按中心卫生院收费标准的50%核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基金时,要同时将转诊转院病人的转院手续一并审查。对应转诊而无转院手续的,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未经转诊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医药方面

  1.保障药品需求。医保部门在原有医保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浙江省基本用药目录》、《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和《浙江省临床供应紧张药品目录》所涉及的品种纳入医保用药目录。

  2.适当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为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应增加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专科治疗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和临床需要,适当采购配置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控制在药品使用总额的30%以内,同时,非基本药物仍实行网上采购并备案。慢性病、专科治疗等非基本药物目录,在浙江省出台统一品种目录前,由卫生和人社部门征求医疗单位意见后确定,省里有统一目录时,按省里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政府重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力度。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90%左右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加大主导推进力度,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管,持续改进分级诊疗举措。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促使医疗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整体提升,医药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宣传,保证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首诊在社区(基层)、小病进社区(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基层)”就医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加强培训教育,让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