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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6-04-26 15:33:39 来源:电子政务办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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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

  (一)实施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实施对象。2003年1月1日以后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国有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已与村集体或村民达成征地意向的,经失地农民本人申请,以行政村为申请主体经申报审批后可先予以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参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三)参保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数(以下简称:参保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出的参保人数如果为非整数时,按四舍五入方式圆整成整数)。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以2002年末统计数据为准。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16亩/人计算安置人口。

  实施范围的参保人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定核定。

  实施对象的参保人数,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规定核定。

  (四)参保人员。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当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人员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也可以采取被征地农户之间协商确定参保人员。

  各行政村确定的参保人员总人数,不得超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参保人数。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核定但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村级集体组织必须在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政府出资部分按每人6000元补助),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通知书》下达后,村级集体组织必须在一年之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二、筹资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国有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征用主体承担,为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8000元。

  三、完善机制

  (一)险种选择。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其本人选择。

  符合“城镇社会保障”条件且进城落户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换衔接。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按以下规定,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由60元/月提高到80元/月,并叠加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享受,今后不再调整。

  2、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由60元/月提高到80元/月,今后不再调整,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享受。待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再叠加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享受。

  3、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6000元/人加上本人个人账户,折算转换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衔接折算。

  1、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8000元补助,除以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即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折算到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往前推,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2、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8000元补助,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8000元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3、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包括政府出资6000元和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即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折算到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往前推,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4、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包括政府出资6000元和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四、参保程序

  1、核定人数。实施对象的人数核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下列资料报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将各乡镇的申请材料提交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后由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参保人数,并下发核定通知书。

  (1)被征地农民拟保障人数申请;

  (2)家庭农业人口和土地二轮承包耕地到户情况汇总表;

  (3)实际被征耕地面积到户情况汇总表;

  (4)实际被征耕地面积及保障人口数汇总表;

  (5)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

  (6)征地范围红线图及具有土地调查、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征地、勘测成果报告书》;

  (7)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8)征收耕地到户面积清单、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款的记录清单。

  2、确定人员。各乡镇根据国土部门、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参保人数,组织被征地村召开村两委等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并征求村民意见后,经户主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参保人员;

  3、公开公示。参保人员经乡镇政府核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七天;

  4、本人申请。公示人员名单无异议后,参保人员本人填写《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张;

  5、村级受理。各行政村负责收集本村申请人的表格和资料,整理后形成《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二)和《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见附件三),并上报乡镇;

  6、乡镇审核。各乡镇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和申报材料,分别报县农办、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7、参保办理。各征地主体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汇入社保基金后,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人员缴费个人账户、发放相关待遇等工作。

  五、健全组织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办、公安局、青溪新城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做到“即征即保”,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1、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全面工作。

  2、县农办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负责确认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口的基本情况(蓝色处为删除)。

  3、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用土地的核对、参保人员的人数核定等工作。

  4、县公安部门负责确认参保人员户籍、出生年月和户籍变更等工作。

  5、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取、个人账户的建立、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技能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工作;负责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等工作。

  6、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和划拨工作。

  7、县民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将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列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8、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土地征收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政策宣传,负责参保人员的核准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参保人员申报等工作。

  七、其他规定

  (一)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就业保障

  1、征地时农转非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一是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撤村建居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0周岁),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和撤村建居前创业外,均可办理《淳安县就业援助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非撤村建居人员,符合淳政发(2009)17号文件规定的,可办理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享受与城镇同类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征地时未农转非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给予就业援助和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淳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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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6-04-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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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

  (一)实施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实施对象。2003年1月1日以后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国有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已与村集体或村民达成征地意向的,经失地农民本人申请,以行政村为申请主体经申报审批后可先予以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参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三)参保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数(以下简称:参保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出的参保人数如果为非整数时,按四舍五入方式圆整成整数)。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以2002年末统计数据为准。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16亩/人计算安置人口。

  实施范围的参保人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定核定。

  实施对象的参保人数,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规定核定。

  (四)参保人员。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当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人员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也可以采取被征地农户之间协商确定参保人员。

  各行政村确定的参保人员总人数,不得超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参保人数。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核定但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村级集体组织必须在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政府出资部分按每人6000元补助),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通知书》下达后,村级集体组织必须在一年之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二、筹资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青溪新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国有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征用主体承担,为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8000元。

  三、完善机制

  (一)险种选择。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其本人选择。

  符合“城镇社会保障”条件且进城落户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换衔接。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按以下规定,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由60元/月提高到80元/月,并叠加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享受,今后不再调整。

  2、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待遇由60元/月提高到80元/月,今后不再调整,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享受。待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再叠加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享受。

  3、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6000元/人加上本人个人账户,折算转换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衔接折算。

  1、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8000元补助,除以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即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折算到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往前推,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2、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8000元补助,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8000元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3、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包括政府出资6000元和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即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折算到月(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往前推,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4、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包括政府出资6000元和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500元),折算到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往前推,折算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并享受折算时平均缴费额(500元)的政府补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四、参保程序

  1、核定人数。实施对象的人数核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下列资料报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将各乡镇的申请材料提交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后由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参保人数,并下发核定通知书。

  (1)被征地农民拟保障人数申请;

  (2)家庭农业人口和土地二轮承包耕地到户情况汇总表;

  (3)实际被征耕地面积到户情况汇总表;

  (4)实际被征耕地面积及保障人口数汇总表;

  (5)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

  (6)征地范围红线图及具有土地调查、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征地、勘测成果报告书》;

  (7)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

  (8)征收耕地到户面积清单、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款的记录清单。

  2、确定人员。各乡镇根据国土部门、县征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参保人数,组织被征地村召开村两委等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并征求村民意见后,经户主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参保人员;

  3、公开公示。参保人员经乡镇政府核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七天;

  4、本人申请。公示人员名单无异议后,参保人员本人填写《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张;

  5、村级受理。各行政村负责收集本村申请人的表格和资料,整理后形成《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二)和《淳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见附件三),并上报乡镇;

  6、乡镇审核。各乡镇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和申报材料,分别报县农办、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7、参保办理。各征地主体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汇入社保基金后,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人员缴费个人账户、发放相关待遇等工作。

  五、健全组织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办、公安局、青溪新城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淳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做到“即征即保”,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1、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全面工作。

  2、县农办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负责确认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口的基本情况(蓝色处为删除)。

  3、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用土地的核对、参保人员的人数核定等工作。

  4、县公安部门负责确认参保人员户籍、出生年月和户籍变更等工作。

  5、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取、个人账户的建立、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技能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工作;负责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等工作。

  6、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和划拨工作。

  7、县民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将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列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8、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土地征收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政策宣传,负责参保人员的核准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参保人员申报等工作。

  七、其他规定

  (一)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就业保障

  1、征地时农转非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一是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撤村建居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0周岁),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和撤村建居前创业外,均可办理《淳安县就业援助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非撤村建居人员,符合淳政发(2009)17号文件规定的,可办理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享受与城镇同类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征地时未农转非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给予就业援助和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淳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