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和“美丽杭州”试验区建设,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加快发展,打造“首位经济”,现就扶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在“秀水富民”战略中的引领主导作用,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大力发展健康养生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电子商务)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构建“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到2017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服务业上缴地方税收、固定资产投入分别达到全县的50%、70%、75%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1.注重品牌引领。新引进服务业各行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突破现有扶持政策;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土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形式予以扶持。
2.鼓励模式创新。鼓励服务业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积极运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较强品牌优势的龙头工农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发展贸易销售、科学研发、物流仓储等服务业,不断做大服务经济总量。
3.加强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充分保障服务业用地,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经县政府产业部门认定为创新型产业的,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确定;对用于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经县政府产业部门认定为楼宇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同地段同规划条件商业地价0.7—0.9的修正系数进行确定;对旅游、健康养生、商业综合体等项目按同等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优惠修正(一事一议);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年收益(或年租金);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的,除经营性房地产外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允许建成后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可销售面积不超过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30%。
4.鼓励加大服务业投入。扶持符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附后)中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服务业项目建设,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以正式发票为准)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度假村落、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创意、休闲运动项目最高300万元。
5.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评选2-3家对推进服务业薄弱行业和环节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业体系的运营单位给5-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与项目建设补助不重复)。
6.加强服务业工作领导。加快服务业职能整合,成立服务业职能机构,加强和优化乡镇、部门服务业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评体系。
7.鼓励服务业做强做优。每年根据企业入库税金、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社会贡献等条件,评定10家成长型企业,每家奖励3-5万元;10家优秀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5-8万元;优秀服务业企业家5名,每名奖励8万元;评选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1家,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30—80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8.加强服务业统计。对统计、财务、用工制度健全并首次进入服务业超级统计库且连续两年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服务业增加值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的住宿、餐饮、商贸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其完成情况和贡献,给予前30名1-3万元奖励,奖金给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统计人员。
三、扶持服务业重点产业
(一)大旅游产业
9.按照打造“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目标,大力加强旅游业在我县经济中龙头带动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我县主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5] 号)、《关于提升乡村旅游促进进全县景区化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10号)文件。
(二)电子商务业
10.按照把我县打造成为全省电子商务农旅融合示范区的目标,把电子商务培育成为我县最具成长性、最具活力、最具融合性的产业,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实行)》(淳政发[2014]15号)政策文件。
(三)商贸服务业
11.鼓励品牌引进。对新引进我县的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银泰、苏宁、国美、杭州大厦、奥特莱斯等国内外知名商贸品牌和餐饮名店(经营面积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除享受服务业项目建设投资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品牌奖励。
12. 鼓励品牌创建。鼓励老字号创建,对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且达到限额以上的企业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餐饮品牌创建,凡被命名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名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星级茶楼创建,县内茶楼被评定为杭州市级以上三星、四星、五星级茶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星级市场创建,凡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13. 鼓励街区发展。鼓励街区建设,鼓励街区创建,凡成功创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业态,凡街区内新开办或转办的属鼓励类业态的门店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装修特色明显,装潢投资金额与门店经营面积相匹配的,按照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评选十佳商户,对入驻商业特色街区且经营满一年的属鼓励类业态的经营户开展“十佳经营户”评选活动,对获得“十佳经营户”的,每户奖励2万元。
(四)健康养生业
14.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特色医疗或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养生业;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各类养生养老企业合作,促进医疗和养老融合发展。
15.积极推进养老养生企业内设医疗机构医保试点改革,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探索个人健康养生费用支出使用除医保基金外的其它基金。
16.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每年评选出10家左右经营规模较大、受益人数较多、社会效益较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或企业,以及利用农村自有住宅或闲置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发展家庭化、小型化的“家庭旅馆式”休闲养老养生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并运营满一年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另行制定。
17.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公寓项目,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养老养生企业转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扣除之前已享受的项目建设补助)。
(五)金融服务业
18.加快推进淳安县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珍珠半岛集聚;鼓励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到珍珠半岛以及千岛湖城区以外乡镇设立网点,县各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在租用或购置营业、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和优惠。对县内金融机构到珍珠半岛、千岛湖城区以外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珍珠半岛、千岛湖城区以外新布设ATM机的,每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助农取款服务点规范发展,对当年业务量前50名的,给予承办银行每个点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业务量51—100名的,给予承办银行每个点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刷卡无障碍示范街(镇)和网上支付应用示范区建设,每建成一条(个)街(镇、区)的,按比例给予承办银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扶持小贷公司做优做强。小额贷款公司自开办经营起前三年,其发放的贷款按日平均贷款余额1%给予风险补偿,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融入资金按日均余额2%给予补助;后三年发放的贷款按日平均贷款余额0.5%给予风险补偿。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融入资金按日均余额1%给予补助。
20.鼓励金融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继续设立300万元金融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奖,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淳安支行修订完善考核奖励办法,根据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提高信贷结构优化在评选中的权重。
21、鼓励新兴金融服务业发展。对来淳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业的企业且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关于扶持创投企业和总部(会所)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淳政办发〔2012〕118号)有关创投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六)文化创意产业
22.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创园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特色楼宇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市级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助。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项目基地的(每年10家左右),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市级以上文创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创建与认定办法及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细则由文创办制定。
23.对新创办的经统计局认定的文创企业从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30%一次性贴息,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与项目建设补助不重复)。对入驻文创园区、文创楼宇的文创企业或从事艺术品创作、交流、拍卖的名人名家工作室,前三年分别按8元/月·㎡、5元/月·㎡、3元/月·㎡给予补贴,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
24.经县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报备认定、由社会举办的重大文创活动(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进行补助,单一活动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文创产业展览、展示和交易活动,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并根据参展档次、效果、影响和投入情况再给予3-5万元补助。
25.对来淳拍摄的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播的,按每一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电视连续剧作品按中央台、省台播出每集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就高不重复计奖。微电影作品对城市品牌推广形成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拍摄以千岛湖为主题、在中央、省电视台播出且片长达5分钟以上的宣传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休闲体育产业
26.经体育部门批准由乡镇、部门、社会组织承办省级以上的体育赛事、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运动休闲、体育会展等经营性项目,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3-5万元补助。
27.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俱乐部、运动康体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28.列入县政府计划承办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和大型运动休闲活动,根据赛事和活动规模由县财政安排相应资金。
(八)物流服务业
29.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2A到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社区、中介服务业
30.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每年评选出20家左右经营规模较大、受益人数较多、社会效益较好并纳入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的经营性社区服务单位,各给予2万元的补助。
31. 对注册在我县的中介服务机构首次获得全省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或者获得市级政府以上先进奖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全国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其它规定
32.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明确规定的除外);统计和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客观反映经营业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各级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33.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认定、兑现按照《淳安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执行。主管部门每年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并抄送财政等部门备案。
34.上述项目的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能重复享受。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35.本意见由县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原《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淳政发〔2013〕18号)、《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淳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淳安县服务业发展产业导向及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
序号 | 发展产业导向 | 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 |
1 | 大旅游产业 | 综合体项目、服务业集聚区、国际知名精品度假酒店、民宿民居、主题酒店、主题乐园、会议会展业、旅行社、智慧旅游系统建设、品牌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 |
2 | 商贸服务业 | 商业特色街区、大型商贸综合体、汽车4S店、精品店、大型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品牌商贸连锁店等 |
3 | 物流服务业 | 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基地、快递公司、仓储等 |
4 | 金融服务业 | 基金小镇、上市公司培育、金融机构及网点建设、网络信贷等金融创新、证券、保险等 |
5 | 文化创意产业 | 教育培训、大型文化演艺、婚纱摄影、文化娱乐、影视拍摄基地、书画创作等文创基地(园区)建设等 |
6 | 信息服务业 | 电子商务、两化融合项目、云计算中心、互联网+等 |
7 | 健康养老养生业 | 养老服务、特色医疗、康体养生、保健等 |
8 | 休闲运动产业 | 大型赛事、绿道骑游、水上运动、登山探险、露营等户外运动产业 |
9 | 中介、社区服务业 | 会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咨询、认证、检测机构、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与人力资源中介、产权交易、科技服务、居民服务等 |
10 | 新兴服务业 | 农业、工业与旅游融合项目、三产融合项目、总部经济、大数据分析、商业模式创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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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和“美丽杭州”试验区建设,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加快发展,打造“首位经济”,现就扶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在“秀水富民”战略中的引领主导作用,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大力发展健康养生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电子商务)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构建“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到2017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服务业上缴地方税收、固定资产投入分别达到全县的50%、70%、75%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1.注重品牌引领。新引进服务业各行业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突破现有扶持政策;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土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形式予以扶持。
2.鼓励模式创新。鼓励服务业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积极运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较强品牌优势的龙头工农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发展贸易销售、科学研发、物流仓储等服务业,不断做大服务经济总量。
3.加强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充分保障服务业用地,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经县政府产业部门认定为创新型产业的,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确定;对用于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经县政府产业部门认定为楼宇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同地段同规划条件商业地价0.7—0.9的修正系数进行确定;对旅游、健康养生、商业综合体等项目按同等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优惠修正(一事一议);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年收益(或年租金);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的,除经营性房地产外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允许建成后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可销售面积不超过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30%。
4.鼓励加大服务业投入。扶持符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附后)中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服务业项目建设,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以正式发票为准)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度假村落、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创意、休闲运动项目最高300万元。
5.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评选2-3家对推进服务业薄弱行业和环节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业体系的运营单位给5-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与项目建设补助不重复)。
6.加强服务业工作领导。加快服务业职能整合,成立服务业职能机构,加强和优化乡镇、部门服务业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评体系。
7.鼓励服务业做强做优。每年根据企业入库税金、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社会贡献等条件,评定10家成长型企业,每家奖励3-5万元;10家优秀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5-8万元;优秀服务业企业家5名,每名奖励8万元;评选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1家,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30—80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8.加强服务业统计。对统计、财务、用工制度健全并首次进入服务业超级统计库且连续两年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服务业增加值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的住宿、餐饮、商贸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其完成情况和贡献,给予前30名1-3万元奖励,奖金给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统计人员。
三、扶持服务业重点产业
(一)大旅游产业
9.按照打造“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目标,大力加强旅游业在我县经济中龙头带动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我县主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5] 号)、《关于提升乡村旅游促进进全县景区化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10号)文件。
(二)电子商务业
10.按照把我县打造成为全省电子商务农旅融合示范区的目标,把电子商务培育成为我县最具成长性、最具活力、最具融合性的产业,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实行)》(淳政发[2014]15号)政策文件。
(三)商贸服务业
11.鼓励品牌引进。对新引进我县的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银泰、苏宁、国美、杭州大厦、奥特莱斯等国内外知名商贸品牌和餐饮名店(经营面积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除享受服务业项目建设投资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品牌奖励。
12. 鼓励品牌创建。鼓励老字号创建,对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且达到限额以上的企业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餐饮品牌创建,凡被命名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名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星级茶楼创建,县内茶楼被评定为杭州市级以上三星、四星、五星级茶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星级市场创建,凡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13. 鼓励街区发展。鼓励街区建设,鼓励街区创建,凡成功创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业态,凡街区内新开办或转办的属鼓励类业态的门店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装修特色明显,装潢投资金额与门店经营面积相匹配的,按照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评选十佳商户,对入驻商业特色街区且经营满一年的属鼓励类业态的经营户开展“十佳经营户”评选活动,对获得“十佳经营户”的,每户奖励2万元。
(四)健康养生业
14.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特色医疗或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养生业;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各类养生养老企业合作,促进医疗和养老融合发展。
15.积极推进养老养生企业内设医疗机构医保试点改革,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探索个人健康养生费用支出使用除医保基金外的其它基金。
16.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每年评选出10家左右经营规模较大、受益人数较多、社会效益较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或企业,以及利用农村自有住宅或闲置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发展家庭化、小型化的“家庭旅馆式”休闲养老养生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并运营满一年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另行制定。
17.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公寓项目,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养老养生企业转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扣除之前已享受的项目建设补助)。
(五)金融服务业
18.加快推进淳安县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珍珠半岛集聚;鼓励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到珍珠半岛以及千岛湖城区以外乡镇设立网点,县各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在租用或购置营业、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和优惠。对县内金融机构到珍珠半岛、千岛湖城区以外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珍珠半岛、千岛湖城区以外新布设ATM机的,每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助农取款服务点规范发展,对当年业务量前50名的,给予承办银行每个点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业务量51—100名的,给予承办银行每个点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刷卡无障碍示范街(镇)和网上支付应用示范区建设,每建成一条(个)街(镇、区)的,按比例给予承办银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扶持小贷公司做优做强。小额贷款公司自开办经营起前三年,其发放的贷款按日平均贷款余额1%给予风险补偿,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融入资金按日均余额2%给予补助;后三年发放的贷款按日平均贷款余额0.5%给予风险补偿。经省、市金融办批准融入资金按日均余额1%给予补助。
20.鼓励金融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继续设立300万元金融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奖,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淳安支行修订完善考核奖励办法,根据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提高信贷结构优化在评选中的权重。
21、鼓励新兴金融服务业发展。对来淳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业的企业且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关于扶持创投企业和总部(会所)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淳政办发〔2012〕118号)有关创投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六)文化创意产业
22.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创园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特色楼宇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市级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助。经创建并认定为县级文创项目基地的(每年10家左右),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市级以上文创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创建与认定办法及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细则由文创办制定。
23.对新创办的经统计局认定的文创企业从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30%一次性贴息,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与项目建设补助不重复)。对入驻文创园区、文创楼宇的文创企业或从事艺术品创作、交流、拍卖的名人名家工作室,前三年分别按8元/月·㎡、5元/月·㎡、3元/月·㎡给予补贴,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
24.经县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报备认定、由社会举办的重大文创活动(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进行补助,单一活动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文创产业展览、展示和交易活动,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并根据参展档次、效果、影响和投入情况再给予3-5万元补助。
25.对来淳拍摄的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播的,按每一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电视连续剧作品按中央台、省台播出每集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就高不重复计奖。微电影作品对城市品牌推广形成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拍摄以千岛湖为主题、在中央、省电视台播出且片长达5分钟以上的宣传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休闲体育产业
26.经体育部门批准由乡镇、部门、社会组织承办省级以上的体育赛事、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运动休闲、体育会展等经营性项目,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3-5万元补助。
27.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俱乐部、运动康体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28.列入县政府计划承办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和大型运动休闲活动,根据赛事和活动规模由县财政安排相应资金。
(八)物流服务业
29.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2A到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社区、中介服务业
30.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每年评选出20家左右经营规模较大、受益人数较多、社会效益较好并纳入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的经营性社区服务单位,各给予2万元的补助。
31. 对注册在我县的中介服务机构首次获得全省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或者获得市级政府以上先进奖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全国范围内认可的最高等级行业资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其它规定
32.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明确规定的除外);统计和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客观反映经营业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各级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33.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认定、兑现按照《淳安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执行。主管部门每年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并抄送财政等部门备案。
34.上述项目的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能重复享受。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35.本意见由县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原《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淳政发〔2013〕18号)、《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淳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淳安县服务业发展产业导向及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
序号 | 发展产业导向 | 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 |
1 | 大旅游产业 | 综合体项目、服务业集聚区、国际知名精品度假酒店、民宿民居、主题酒店、主题乐园、会议会展业、旅行社、智慧旅游系统建设、品牌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 |
2 | 商贸服务业 | 商业特色街区、大型商贸综合体、汽车4S店、精品店、大型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品牌商贸连锁店等 |
3 | 物流服务业 | 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基地、快递公司、仓储等 |
4 | 金融服务业 | 基金小镇、上市公司培育、金融机构及网点建设、网络信贷等金融创新、证券、保险等 |
5 | 文化创意产业 | 教育培训、大型文化演艺、婚纱摄影、文化娱乐、影视拍摄基地、书画创作等文创基地(园区)建设等 |
6 | 信息服务业 | 电子商务、两化融合项目、云计算中心、互联网+等 |
7 | 健康养老养生业 | 养老服务、特色医疗、康体养生、保健等 |
8 | 休闲运动产业 | 大型赛事、绿道骑游、水上运动、登山探险、露营等户外运动产业 |
9 | 中介、社区服务业 | 会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咨询、认证、检测机构、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与人力资源中介、产权交易、科技服务、居民服务等 |
10 | 新兴服务业 | 农业、工业与旅游融合项目、三产融合项目、总部经济、大数据分析、商业模式创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