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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6-02 09:10:55 来源:中国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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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县精品民宿发展,解决当前民宿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民宿合法经营,现将《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6月7日前反馈至淳安县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5066627;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县精品民宿发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6〕40号)、《关于提升乡村旅游促进全县景区化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完善政策,鼓励发展

1.定义。本意见所指的精品民宿是依法注册的工商经营主体利用(租赁)国有或集体现有合法房屋并结合乡村资源进行适当修改扩建,对2栋及以上房屋改造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单栋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对单栋房屋改造投资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且总房间数在10个以上,功能较为齐全、设施较为配套、具有独特文化内涵的民宿。

2.建设规定。精品民宿因安全、环保及建设、经营等需要,允许利用建设用地新改扩建露台、阳台、凉亭、雨棚、观光台,环卫设施等建筑、构筑物,新增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的1/4,新增建筑不计入不动产登记。除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一级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和耕地、湖面外,在不破坏耕作层、不硬化场地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水景、步道等景观、休憩及环保设施。因地质、采光等原因,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在总占地面积未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对房屋进行适当移位。民宿停止经营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业主对新增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复原。

二、优化服务,加快发展

1.明确职责。县旅委为全县民宿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负责全县民宿产业发展的总体推进协调及政策实施;县农办协助旅委做好民宿推进工作;住建局负责对精品民宿方案效果和指标进行审查,国土局负责对土地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公安、消防、环保、卫计、市监等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及证照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民宿推进责任主体,负责资源排摸、招商引资、土地落实、项目申报、政策处理等工作,可自行出台投资鼓励政策。

2.审批程序。投资人提交建设方案至所属乡镇,乡镇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建设方案(含新增建筑、景观设施、休憩设施、环保设施等)上报至县旅委;县旅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至住建局;城规办在7个工作日组织旅委、农办、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意见;通过后报国土、住建、旅委、农办、消防、乡镇等部门备案,作为建设监管及验收发证的依据;由乡镇、住建局和国土局出具按照审核备案的方案实施到位的证明后,旅委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管等部门验收办证(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

在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商服用地建设的项目,符合民宿标准且投资人有意愿按民宿办证的,待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精品民宿验收办证,但不得再行修改扩建构筑物。

三、保障权益,护航发展

1.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对于民宿较为集聚的村、区块、线路,各乡镇、部门应在交通、环保、景观、标识牌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上予以支持,形成合力推进民宿发展。

2.依法保障投资权益。民宿投资人租赁的房屋、土地、山林等设施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对于不履行合同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民宿项目推进过程中,乡镇应明确专人积极协助投资人处理政策纠纷,旅委、农办、财政、公安、消防、卫计、市监、环保等部门积极配合,本着从快从简的原则在证照办理、政策兑现、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住建、国土等部门重点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乡镇在保障民宿有序经营方面要制定举措、落实到人。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部门要视情况进行追责处理。

 

附件:精品民宿建设审批流程图.doc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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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0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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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县精品民宿发展,解决当前民宿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民宿合法经营,现将《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6月7日前反馈至淳安县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5066627;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关于鼓励和保障精品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县精品民宿发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6〕40号)、《关于提升乡村旅游促进全县景区化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4〕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完善政策,鼓励发展

1.定义。本意见所指的精品民宿是依法注册的工商经营主体利用(租赁)国有或集体现有合法房屋并结合乡村资源进行适当修改扩建,对2栋及以上房屋改造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单栋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对单栋房屋改造投资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且总房间数在10个以上,功能较为齐全、设施较为配套、具有独特文化内涵的民宿。

2.建设规定。精品民宿因安全、环保及建设、经营等需要,允许利用建设用地新改扩建露台、阳台、凉亭、雨棚、观光台,环卫设施等建筑、构筑物,新增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的1/4,新增建筑不计入不动产登记。除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一级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和耕地、湖面外,在不破坏耕作层、不硬化场地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水景、步道等景观、休憩及环保设施。因地质、采光等原因,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在总占地面积未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对房屋进行适当移位。民宿停止经营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业主对新增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复原。

二、优化服务,加快发展

1.明确职责。县旅委为全县民宿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负责全县民宿产业发展的总体推进协调及政策实施;县农办协助旅委做好民宿推进工作;住建局负责对精品民宿方案效果和指标进行审查,国土局负责对土地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公安、消防、环保、卫计、市监等单位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及证照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民宿推进责任主体,负责资源排摸、招商引资、土地落实、项目申报、政策处理等工作,可自行出台投资鼓励政策。

2.审批程序。投资人提交建设方案至所属乡镇,乡镇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建设方案(含新增建筑、景观设施、休憩设施、环保设施等)上报至县旅委;县旅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至住建局;城规办在7个工作日组织旅委、农办、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意见;通过后报国土、住建、旅委、农办、消防、乡镇等部门备案,作为建设监管及验收发证的依据;由乡镇、住建局和国土局出具按照审核备案的方案实施到位的证明后,旅委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管等部门验收办证(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

在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商服用地建设的项目,符合民宿标准且投资人有意愿按民宿办证的,待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精品民宿验收办证,但不得再行修改扩建构筑物。

三、保障权益,护航发展

1.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对于民宿较为集聚的村、区块、线路,各乡镇、部门应在交通、环保、景观、标识牌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上予以支持,形成合力推进民宿发展。

2.依法保障投资权益。民宿投资人租赁的房屋、土地、山林等设施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对于不履行合同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民宿项目推进过程中,乡镇应明确专人积极协助投资人处理政策纠纷,旅委、农办、财政、公安、消防、卫计、市监、环保等部门积极配合,本着从快从简的原则在证照办理、政策兑现、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住建、国土等部门重点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乡镇在保障民宿有序经营方面要制定举措、落实到人。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部门要视情况进行追责处理。

 

附件:精品民宿建设审批流程图.doc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