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窗口(资源库)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首页) >> 办事指南 >> 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指南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完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4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淳安县造田造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淳造地办〔20167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

促进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完工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又好又快推进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水田和旱地)、建设用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早竣工,根据《杭州市“611耕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及《杭州市2016年度垦造水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淳安县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淳政办发〔201650号)的基础上,提出若干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选址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

垦造水田项目在现场踏勘、立项测量以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会同村两委,在取得村民代表决议或会议纪要的前提下,同时征求项目区范围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项目设计预算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操作性,具体设计项目一旦完成审查,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方案。

三、关于项目立项后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控制

各项目申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垦造水田工作,紧密计划和实施垦造水田工程,自县造地办发文立项批复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项目预审;项目预审完成后3日内按规定启动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约定施工工期不得超过90天,在施工合同中应书面明确施工完成日期及违约责任。

四、关于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参加土地开发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在本年度经县国土局审查备案通过。

2、施工单位承担中标或在建未完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累计合同价款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继续参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标。

3、承担的在建项目存在转包、分包现象或者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等经乡镇纪委或以上通报批评的,该施工单位在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标。

4、因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未予以通过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可继续保留该施工单位下一年度招投标资格,但在经认定整改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新的项目投标时,市场与现场联动扣减0.3分;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将书面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列入黑名单,同时按《施工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5、对承建的垦造水田项目,经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参加新的项目投标时,投标企业市场与现场联动加0.5分,项目经理市场与现场联动加0.3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五、关于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1、实行工程施工挂牌公示制。施工单位在项目启动进场后,应在项目入口显眼位置悬挂《XX项目施工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及中标金额、项目工期、发包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现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公示牌相关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随时接受检查,发生2次以上经检查不在岗的,报项目所在乡镇进行查处。

2、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分包项目,各项目所在乡镇要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强监管,项目施工期间,乡镇政府对项目实地检查不得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和反馈。工程款拨付结算后,乡镇纪委需到项目所在中标公司查实资金往来情况。经查证查实存在转包、分包的,及时进行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国土部门不定期开展项目实地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监理单位监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施工,土石方开挖、弃渣点应在乡镇论证后的指定点进行,不得自行随意开挖和弃渣。

 4、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和相关水田验收标准。田间防渗工程(犁底层)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专家进行中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才可进行耕作层表土覆加,中期验收结果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材料。

5、垦造水田和“旱改水”项目原则上要利用从耕地剥离的耕作层进行表土覆加。耕地等级评定必须达到周边水田同等或以上等级,否则不予受理最终验收。

6、加强工程监理。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充分利用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监督作用,在工程投标实施过程中,同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明确监理负责人和现场监理的工作职责,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六、关于垦造水田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1、县财政拨付到乡镇工程施工费结算:本着“工程施工费用不突破、新增水田面积有保障”的原则,县财政拨付到乡镇工程资金结算按决算审计价格进行,但总价不得突破财政预算亩平均价格与实际竣工新增水田面积之积。

2、乡镇与施工单位结算:按决算审计价格进行结算,但总价不得突破招投标中标亩平均价格与实际竣工新增水田面积之积。各项目所在乡镇应加强统筹管理,在招投标时明确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等约定性条款。

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1611以后立项项目均适用本意见,文昌镇整镇整治项目资金结算由文昌镇政府自行制定)。

 

 

                    淳安县造田造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11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