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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9-20 11:48:41 来源:中国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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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淳安县无违建指挥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根据县政府开放式决策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9850;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属于农户唯一住房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其他一律不得暂缓拆除。

对原先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事宜,由“无违建县”创建指挥部另行下文明确。

二、禁止暂缓拆除的情形

虽然符合暂缓拆除的条件,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不得予以暂缓拆除。

1.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2.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的违法建筑;

3.行政处罚作出后至今未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4.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的违法建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公共违法建筑、宗教违法建筑;

6. 影响省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7.《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即2013年10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

三、严格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

各乡镇和青溪新城要加强对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对已经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要立即腾空,组织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切实加强管理,在认定程序和后续管理上要及时跟进。

1.认定程序规范:对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要按照村初步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2.后续管理规范:对符合缓拆条件的违法建筑,要排出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处置到位,防止以缓代拆,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淳政发〔2015〕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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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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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淳安县无违建指挥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根据县政府开放式决策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9850;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

属于农户唯一住房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其他一律不得暂缓拆除。

对原先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事宜,由“无违建县”创建指挥部另行下文明确。

二、禁止暂缓拆除的情形

虽然符合暂缓拆除的条件,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不得予以暂缓拆除。

1.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2.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的违法建筑;

3.行政处罚作出后至今未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4.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的违法建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公共违法建筑、宗教违法建筑;

6. 影响省市县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7.《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即2013年10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

三、严格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

各乡镇和青溪新城要加强对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对已经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但属于禁止暂缓拆除的,要立即腾空,组织拆除。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切实加强管理,在认定程序和后续管理上要及时跟进。

1.认定程序规范:对列入暂缓拆除范围的违法建筑要按照村初步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2.后续管理规范:对符合缓拆条件的违法建筑,要排出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处置到位,防止以缓代拆,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条件的通知》(淳政发〔2015〕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