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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7-07-13 17:01:37 来源:县社区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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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简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淳安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请销假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外出:

(一)本人身体原因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即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重大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伤亡等;

(三)本人结婚、离婚以及直系亲属结婚的;

(四)生产经营需要联系业务,工作需要短期培训的;

(五)需外出就学的;    

(六)需外出办理本人居住地变更的;

(七)涉及本人诉讼仲裁的;

(八)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一)国家重大节日和特殊敏感时期;

(二)省、市、县举行重大活动期间;

(三)入矫后三个月内;

(四)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警告或治安处罚后二个月内;

(五)手机未定位的;

(六)其他不得请假的情形。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并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七日以内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外出事由的有效证明,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提供1-2名具备一定威望和信任度,能够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约束和管理作用的亲友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保证人,签署担保书,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因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均需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向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请假外出时,社区服刑人员除了提供书面申请书、外出事由有效证明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同时可自愿向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书。

第八条  保证人在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督促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2、必须保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

3、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社区服刑人员请假期限届满前,督促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司法所在审核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具备:

1、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或申请表;

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

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事由证明,及外出请假事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4、如果请假超过七天以上的,还需提供有效担保书。

第十条  七日以内的外出审批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司法所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后应立即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由司法所长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县司法局矫正科备案。

第十一条  超过七日的外出审批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短信等方式请假外出,待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手机定位,签订手机定位承诺书,确保24小时开机,人机一体。司法所每日普查定位轨迹和人机分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随时抽查定位轨迹。发现其明显偏离请假目的地,要立即责令其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派员将其带回。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返回参加集中教学、社区服务、报到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督促其每日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了解他们在外期间的生活、工作、表现情况。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立刻返回,同时按照司法局关于违规行为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司法局依法处理。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 

第十六条  司法所对外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及时掌握,发现脱管及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对逾期不归,不按时销假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达请假目的地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司法所以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短信等方式汇报。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外出凭据(如病历、收据、车、船、机票、公交车、出租车乘车凭据等),并提交外出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报告。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注明返回居住地的时间和销假时间,并有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签名摁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淳安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1日下发的淳司(2016)5号文件《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作废。

 

现将《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请直接与淳安县司法局办公室(法制科)联系。联系电话:6481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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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7-07-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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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简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淳安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请销假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外出:

(一)本人身体原因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即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重大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伤亡等;

(三)本人结婚、离婚以及直系亲属结婚的;

(四)生产经营需要联系业务,工作需要短期培训的;

(五)需外出就学的;    

(六)需外出办理本人居住地变更的;

(七)涉及本人诉讼仲裁的;

(八)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一)国家重大节日和特殊敏感时期;

(二)省、市、县举行重大活动期间;

(三)入矫后三个月内;

(四)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警告或治安处罚后二个月内;

(五)手机未定位的;

(六)其他不得请假的情形。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并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七日以内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外出事由的有效证明,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提供1-2名具备一定威望和信任度,能够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约束和管理作用的亲友或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保证人,签署担保书,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因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均需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向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请假外出时,社区服刑人员除了提供书面申请书、外出事由有效证明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同时可自愿向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书。

第八条  保证人在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督促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2、必须保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

3、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社区服刑人员请假期限届满前,督促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司法所在审核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具备:

1、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或申请表;

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

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事由证明,及外出请假事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4、如果请假超过七天以上的,还需提供有效担保书。

第十条  七日以内的外出审批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司法所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后应立即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由司法所长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县司法局矫正科备案。

第十一条  超过七日的外出审批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短信等方式请假外出,待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手机定位,签订手机定位承诺书,确保24小时开机,人机一体。司法所每日普查定位轨迹和人机分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随时抽查定位轨迹。发现其明显偏离请假目的地,要立即责令其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派员将其带回。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返回参加集中教学、社区服务、报到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督促其每日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了解他们在外期间的生活、工作、表现情况。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立刻返回,同时按照司法局关于违规行为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司法局依法处理。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 

第十六条  司法所对外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及时掌握,发现脱管及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对逾期不归,不按时销假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达请假目的地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司法所以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短信等方式汇报。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外出凭据(如病历、收据、车、船、机票、公交车、出租车乘车凭据等),并提交外出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报告。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注明返回居住地的时间和销假时间,并有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签名摁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淳安县司法局于2016年2月1日下发的淳司(2016)5号文件《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作废。

 

现将《淳安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请直接与淳安县司法局办公室(法制科)联系。联系电话:6481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