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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9-08 14:02:14 来源:淳安县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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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14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电子商务扩面扩容和提质增效,经县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县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办公和发货地均在本县的个体网店。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电商,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鼓励县内农产品网络销售。对线上(含微商)销售生鲜、初级、传统手工等食用农产品,根据物流等信息汇总、核实,年网上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的,按每30万元补助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推进电子商务村建设。按照相对集聚的原则,对组织发动得力、服务工作到位,并且从事电子商务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村(含农家乐网上销售额),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扶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培训、孵化、网货展示及供应、农产品包装物展示及供应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正常,年度培训超100人、孵化超50人给予3万元补助,年度培训超200人、孵化超100人给予5万元补助;对电商企业提供培训、孵化、网货展示及供应、农产品包装物展示及供应等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助。

4.扶持农村电商快递网络建设。鼓励各乡镇开展农村电商快递标准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村收寄服务点。根据考核结果,由乡镇委托快递物流企业运营并对其进行补助,具体运营模式和补助细则另行制定。本项补助资金全县合计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发展壮大二产电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5.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每新突破一个千万元台阶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线上推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线上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补助,销售本地产品占8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企业拥有市、省、国家名牌产品(知名商标)补助比例再分别提高2、4、6个百分点,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年跨境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每2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含网店、个人,下同)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注册网店(商城)的,对其支付的年费(技术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物流、快递年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市对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考核中获得“新增有外贸出口实绩”认可的企业,本项补助另加20%。本条款涉及的网上跨境平台、跨境交易额、物流快递费用需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可。

(三)扩大三产电商应用,推动产业持续增长。

8.鼓励服务行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销售占总销售额比重10%以上,年线上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宾馆饭店、旅行社、物流、汽车等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助,每新突破一个千万元台阶补助5万元,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对经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商运营、美工设计、摄影网拍、公共仓配、线上推广等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服务本县电商企业的纳税收入(经核实纳税收入10万元以上)的10%给予同等额度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该项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快递企业优化电商服务。鼓励县内快递公司增开外运中班车,提高对电商企业的服务时效,对于每天中午时段增开的外运快递班车,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快递公司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助,该项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45万元。

11.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年线上销售额300万以上(网店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网店),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3家)、优秀网创品牌(不超过3个)、优秀网店(不超过5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网店),网创品牌不重复评选。

(四)支持电商平台建设,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鼓励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因地制宜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单个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20户以上(指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商数,含电商服务企业,下同),场地使用率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每年给予8元/月·m2的补助。对乡镇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孵化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10户以上,场地使用率70%以上的,每年给予5元/月·m2的补助。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获得省、市电子商务示范或优秀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3.扶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在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建设淳安产业带、特色馆等,建成上线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个的补助。产业带(馆)统一促销活动的促销费用按3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县域农旅产品线上分销平台,吸引本县农产品、景点、酒店、农家乐、旅行社等供应商入驻平台,并引导县内外分销商分销县域农旅产品,平台年线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每年给予运营商10万元补助;每新突破一个1000万元台阶补助金额增加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第1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中入统计局超级汇总库的企业补助另加20%。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总额以800万元为最高上限,若按各条款计算汇总补助资金超过800万元,则除第11条外的所有补助同比例下降。

本意见扶持对象应守法、诚信经营,若当年有失信行为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个人)则取消其扶持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个人)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原《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淳政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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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7-09-0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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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14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4734;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电子商务扩面扩容和提质增效,经县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本县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县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办公和发货地均在本县的个体网店。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电商,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鼓励县内农产品网络销售。对线上(含微商)销售生鲜、初级、传统手工等食用农产品,根据物流等信息汇总、核实,年网上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的,按每30万元补助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推进电子商务村建设。按照相对集聚的原则,对组织发动得力、服务工作到位,并且从事电子商务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村(含农家乐网上销售额),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扶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培训、孵化、网货展示及供应、农产品包装物展示及供应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正常,年度培训超100人、孵化超50人给予3万元补助,年度培训超200人、孵化超100人给予5万元补助;对电商企业提供培训、孵化、网货展示及供应、农产品包装物展示及供应等公共服务,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助。

4.扶持农村电商快递网络建设。鼓励各乡镇开展农村电商快递标准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村收寄服务点。根据考核结果,由乡镇委托快递物流企业运营并对其进行补助,具体运营模式和补助细则另行制定。本项补助资金全县合计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发展壮大二产电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5.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每新突破一个千万元台阶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线上推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线上宣传推广费用的20%给予同等额度补助,销售本地产品占8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企业拥有市、省、国家名牌产品(知名商标)补助比例再分别提高2、4、6个百分点,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年跨境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每2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含网店、个人,下同)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各类网上跨境平台注册网店(商城)的,对其支付的年费(技术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物流、快递年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市对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考核中获得“新增有外贸出口实绩”认可的企业,本项补助另加20%。本条款涉及的网上跨境平台、跨境交易额、物流快递费用需经电商主管部门认可。

(三)扩大三产电商应用,推动产业持续增长。

8.鼓励服务行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销售占总销售额比重10%以上,年线上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宾馆饭店、旅行社、物流、汽车等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补助,每新突破一个千万元台阶补助5万元,每个企业(网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对经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商运营、美工设计、摄影网拍、公共仓配、线上推广等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服务本县电商企业的纳税收入(经核实纳税收入10万元以上)的10%给予同等额度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该项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快递企业优化电商服务。鼓励县内快递公司增开外运中班车,提高对电商企业的服务时效,对于每天中午时段增开的外运快递班车,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快递公司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助,该项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45万元。

11.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年线上销售额300万以上(网店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网店),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3家)、优秀网创品牌(不超过3个)、优秀网店(不超过5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网店),网创品牌不重复评选。

(四)支持电商平台建设,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鼓励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因地制宜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单个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20户以上(指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商数,含电商服务企业,下同),场地使用率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每年给予8元/月·m2的补助。对乡镇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孵化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10户以上,场地使用率70%以上的,每年给予5元/月·m2的补助。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获得省、市电子商务示范或优秀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3.扶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在第三方主流电商平台建设淳安产业带、特色馆等,建成上线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个的补助。产业带(馆)统一促销活动的促销费用按3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县域农旅产品线上分销平台,吸引本县农产品、景点、酒店、农家乐、旅行社等供应商入驻平台,并引导县内外分销商分销县域农旅产品,平台年线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每年给予运营商10万元补助;每新突破一个1000万元台阶补助金额增加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第1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中入统计局超级汇总库的企业补助另加20%。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总额以800万元为最高上限,若按各条款计算汇总补助资金超过800万元,则除第11条外的所有补助同比例下降。

本意见扶持对象应守法、诚信经营,若当年有失信行为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个人)则取消其扶持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个人)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本意见的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原《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淳政发〔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