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政发〔201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淳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现就我县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一)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农户籍的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册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无房或已参加实物分房但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去世的职工,不属住房补贴享受对象。
(二)本意见所述的无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有住房(退出的除外);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
5.本人和配偶在房屋拆迁、拆旧拆危中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
6.本人和配偶都未享受过政府、单位任何形式的住房补助;
7.本人和配偶都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批宅基地建房。
(三)购买单位自建住房享受过优惠政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的,不得申领发放住房补贴。
(四)原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须按政策购买完全产权后,方可申领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
(五)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2.凡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3.凡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三、补贴的计算标准
(六)根据《淳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淳政发[1999]159号)的规定,我县职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以用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850元)、用于住房补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610元)为标准,分别按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计算。
1.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月工资收入(1000元)×8%。
2.一次性住房补贴额=850÷2×(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面积)×30%。
3.工龄住房补贴额=610×0.6%×(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面积)×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
(七)住房补贴的工龄,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一律计算到1994年12月31日止;1994年底前已离退休的,计算到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止。
(八)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70平方米;处级干部以及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厅级干部以及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
以上面积标准按住房补贴发放时的职务(职级)执行,住房补贴发放后发生的职务(职级)提升,不再增加发放住房补贴。
(九)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本人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十)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为基数,按每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为2000年始至住房补贴发放时止,利息在住房补贴发放时一并计发。计算补贴额时,见分角进元。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一)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
(十二)将本人承租的单位公房改由子女购买或在集资建房时以子女名义集资办证,享受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子女参加工作以后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夫妻有一方享受实物分房政策之后离婚的,离异双方均视作已享受房改政策。原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各自职级的差额申领住房补贴。离异、丧偶后再婚的,再婚配偶原未享受实物分房政策的可以按无房职工标准申领住房补贴,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十四)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与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职工结婚,从结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如实物分房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按面积差额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十五)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业的,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六)住房补贴发放时已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五、补贴资金来源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立足于单位住房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资金、其它收入等。住房公积金补贴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十八)财政全额拨款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列支渠道顺序为:1.单位住房资金;2.财政专项补贴。
(十九)其他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六、补贴发放的时间
(二十)鉴于我县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多、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对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分类、分批的方式进行:
1.2009年12月底前,发放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2.2010年12月底前,发放2000年以前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
3.2011年12月底前,发放2000年以后退休人员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起到发放时的住房补贴。
4.2012年至2013年,分两年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的核发程序
(二十一)住房补贴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房改办审批、财政核拨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按本办法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住房状况、工龄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2.单位审核:单位受理职工的《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后,进行严格核实,初步核定申请人的住房补贴额并按要求汇总,且必须在单位内公示七天。
3.报送审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依据受理的《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等有关资料,随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工龄证明、职称职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县房改办。
4.补贴核拨。县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批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县财政局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划转到单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已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凭公证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二十二)新参加工作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单位必须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补贴划转计入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十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异地调入本县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继续给予发放。
(二十四)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由企业调入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在发放其工资的当月,按我县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为其计提划转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单位必须为享受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单位为在职职工计提发放住房补贴,应及时转入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的职工住房补贴专用账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十六)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七)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要对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二十八)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才能印发。
(二十九)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其他规定
(三十一)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以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十二)本办法由淳安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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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政发〔201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淳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现就我县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一)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农户籍的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册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无房或已参加实物分房但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去世的职工,不属住房补贴享受对象。
(二)本意见所述的无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都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有住房(退出的除外);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
5.本人和配偶在房屋拆迁、拆旧拆危中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
6.本人和配偶都未享受过政府、单位任何形式的住房补助;
7.本人和配偶都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批宅基地建房。
(三)购买单位自建住房享受过优惠政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的,不得申领发放住房补贴。
(四)原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须按政策购买完全产权后,方可申领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
(五)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2.凡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3.凡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三、补贴的计算标准
(六)根据《淳安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淳政发[1999]159号)的规定,我县职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以用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850元)、用于住房补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610元)为标准,分别按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计算。
1.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月工资收入(1000元)×8%。
2.一次性住房补贴额=850÷2×(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面积)×30%。
3.工龄住房补贴额=610×0.6%×(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面积)×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
(七)住房补贴的工龄,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一律计算到1994年12月31日止;1994年底前已离退休的,计算到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止。
(八)职工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70平方米;处级干部以及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厅级干部以及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
以上面积标准按住房补贴发放时的职务(职级)执行,住房补贴发放后发生的职务(职级)提升,不再增加发放住房补贴。
(九)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本人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十)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为基数,按每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为2000年始至住房补贴发放时止,利息在住房补贴发放时一并计发。计算补贴额时,见分角进元。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一)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
(十二)将本人承租的单位公房改由子女购买或在集资建房时以子女名义集资办证,享受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子女参加工作以后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夫妻有一方享受实物分房政策之后离婚的,离异双方均视作已享受房改政策。原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各自职级的差额申领住房补贴。离异、丧偶后再婚的,再婚配偶原未享受实物分房政策的可以按无房职工标准申领住房补贴,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十四)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与已享受实物分房的职工结婚,从结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如实物分房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按面积差额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十五)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业的,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十六)住房补贴发放时已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补贴政策。
五、补贴资金来源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立足于单位住房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资金、其它收入等。住房公积金补贴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十八)财政全额拨款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列支渠道顺序为:1.单位住房资金;2.财政专项补贴。
(十九)其他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六、补贴发放的时间
(二十)鉴于我县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多、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对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分类、分批的方式进行:
1.2009年12月底前,发放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2.2010年12月底前,发放2000年以前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
3.2011年12月底前,发放2000年以后退休人员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起到发放时的住房补贴。
4.2012年至2013年,分两年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的核发程序
(二十一)住房补贴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县房改办审批、财政核拨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按本办法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住房状况、工龄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2.单位审核:单位受理职工的《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后,进行严格核实,初步核定申请人的住房补贴额并按要求汇总,且必须在单位内公示七天。
3.报送审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依据受理的《淳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等有关资料,随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工龄证明、职称职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县房改办。
4.补贴核拨。县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批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县财政局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划转到单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已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凭公证书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二十二)新参加工作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单位必须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补贴划转计入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十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异地调入本县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继续给予发放。
(二十四)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由企业调入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在发放其工资的当月,按我县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为其计提划转住房公积金补贴。
八、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单位必须为享受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单位为在职职工计提发放住房补贴,应及时转入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的职工住房补贴专用账户,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十六)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七)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要对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二十八)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才能印发。
(二十九)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其他规定
(三十一)职工享受住房补贴以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十二)本办法由淳安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