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公平、公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税决策事项,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反馈。反馈方式:淳安县地方税务局邮箱(caxczj@126.com)或来电(64812428税政科),或来函(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税政科)。
附: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一、减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第五条。
二、减免类别
依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类别困难减免。
三、减免标准
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幅度;
四、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2份。
(2)困难理由说明。
2、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1)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受理时限
2018年5月31日止。
六、受理、办理方式
1、上门办理。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办理。
2、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etat.zjds.gov.cn)--“业务受理”—“涉及文书”模块填写“申请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七、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八、对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或编造其他虚假依据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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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公平、公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税决策事项,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反馈。反馈方式:淳安县地方税务局邮箱(caxczj@126.com)或来电(64812428税政科),或来函(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税政科)。
附: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一、减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第五条。
二、减免类别
依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类别困难减免。
三、减免标准
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幅度;
四、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2份。
(2)困难理由说明。
2、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1)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受理时限
2018年5月31日止。
六、受理、办理方式
1、上门办理。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办理。
2、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etat.zjds.gov.cn)--“业务受理”—“涉及文书”模块填写“申请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七、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八、对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或编造其他虚假依据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