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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重大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05-23 08:34:08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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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公平、公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税决策事项,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反馈。反馈方式:淳安县地方税务局邮箱(caxczj@126.com)或来电(64812428税政科),或来函(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税政科)。

 

  附: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一、减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第五条。


  二、减免类别

  依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类别困难减免。


  三、减免标准

  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幅度;                                                                      

  四、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2份。

  (2)困难理由说明。

  2、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1)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受理时限

  2018年5月31日止。


  六、受理、办理方式

  1、上门办理。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办理。

  2、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etat.zjds.gov.cn)--“业务受理”—“涉及文书”模块填写“申请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七、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八、对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或编造其他虚假依据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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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重大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5-23 08:34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量:

  为规范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公平、公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县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税决策事项,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9日前反馈。反馈方式:淳安县地方税务局邮箱(caxczj@126.com)或来电(64812428税政科),或来函(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税政科)。

 

  附: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房产税困难减免决策方案

 

  一、减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第五条。


  二、减免类别

  依据纳税人申请,减免类别困难减免。


  三、减免标准

  新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给予100%的减免幅度;                                                                      

  四、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2份。

  (2)困难理由说明。

  2、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1)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受理时限

  2018年5月31日止。


  六、受理、办理方式

  1、上门办理。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办理。

  2、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etat.zjds.gov.cn)--“业务受理”—“涉及文书”模块填写“申请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七、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八、对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或编造其他虚假依据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