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4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2929;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更好满足我县居民用车需求的相关政策,做好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一)成立淳安县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我县指标配置管理等小客车调控业务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调控办,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开展指标分配管理工作。
(二)县发改、公安、交警大队、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格审核、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居住地与指标申请地一致,包括:
(1)户籍地在淳安;
(2)持有在淳安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持有在淳安申领的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两年社会保险在淳安缴纳;
(4)在淳安县服役的现役军人;
(5)居留签注地在淳安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单位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纳税地或投资地在淳安的企业,在淳安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五)注册时间在2014年3月26日以后,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配置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县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00万元以上(含)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万元(含)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县累计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三、指标申请、审核和配置
(六)淳安县小客车指标在每个小客车调控周期内进行两次摇号方式配置,县调控办应当于每次摇号配置前适时公布当次指标配置方案。
(七)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的,应当于配置前一个月的8日之前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信息系统或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前一个月的20日之前提出。
(八)县调控办需在收到杭州市小客车调控办调控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资格初审数据后,及时发至各部门进行复审。
(九)各复审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十)各审核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制定相应审核规程。
(十一)各复审部门应当在摇号当月2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县调控办。县调控办负责指标申请的终审,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十二)指标申请的终审结果通过淳安新闻网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县调控办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纳入当次指标配置。
(十三)县调控办负责指标的摇号工作,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应于当月19日前完成。
(十四)摇号结束后,由县调控办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调控办,及时公布摇号结果。
(十五)申请直接获得指标的单位,需凭有效文件向县调控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十六)申请直接配置指标的单位,县调控办需在淳安新闻网将申请情况及拟配置指标情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县的直接配置额度内给予配置。
四、指标使用管理
(十七)淳安县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淳安县指标和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
(十八)提出淳安县指标申请后,获得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淳安县指标的配置资格。
获得淳安县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配置资格。
(十九)单位在一个周期内申请淳安县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执行,单位获得淳安县指标的,其申请编码数从总申请编码数中相应核减。
五、监督管理
(二十)承担淳安县指标申请审核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淳安县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原《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备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5〕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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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将《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4日前反馈至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12929;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更好满足我县居民用车需求的相关政策,做好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置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一)成立淳安县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我县指标配置管理等小客车调控业务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调控办,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开展指标分配管理工作。
(二)县发改、公安、交警大队、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格审核、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居住地与指标申请地一致,包括:
(1)户籍地在淳安;
(2)持有在淳安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持有在淳安申领的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两年社会保险在淳安缴纳;
(4)在淳安县服役的现役军人;
(5)居留签注地在淳安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
1.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单位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2.纳税地或投资地在淳安的企业,在淳安注册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五)注册时间在2014年3月26日以后,登记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配置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县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00万元以上(含)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万元(含)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县累计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三、指标申请、审核和配置
(六)淳安县小客车指标在每个小客车调控周期内进行两次摇号方式配置,县调控办应当于每次摇号配置前适时公布当次指标配置方案。
(七)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的,应当于配置前一个月的8日之前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信息系统或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前一个月的20日之前提出。
(八)县调控办需在收到杭州市小客车调控办调控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资格初审数据后,及时发至各部门进行复审。
(九)各复审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十)各审核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制定相应审核规程。
(十一)各复审部门应当在摇号当月2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县调控办。县调控办负责指标申请的终审,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十二)指标申请的终审结果通过淳安新闻网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县调控办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纳入当次指标配置。
(十三)县调控办负责指标的摇号工作,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应于当月19日前完成。
(十四)摇号结束后,由县调控办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调控办,及时公布摇号结果。
(十五)申请直接获得指标的单位,需凭有效文件向县调控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十六)申请直接配置指标的单位,县调控办需在淳安新闻网将申请情况及拟配置指标情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县的直接配置额度内给予配置。
四、指标使用管理
(十七)淳安县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淳安县指标和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
(十八)提出淳安县指标申请后,获得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淳安县指标的配置资格。
获得淳安县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配置资格。
(十九)单位在一个周期内申请淳安县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执行,单位获得淳安县指标的,其申请编码数从总申请编码数中相应核减。
五、监督管理
(二十)承担淳安县指标申请审核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淳安县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原《淳安县小客车指标配备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5〕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