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权利人:程春忠;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02685号;不动产坐落:四马巷30号206室(号)。
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