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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既杜绝恶意逃债 又给破产人第二次机会

日期: 2019-10-0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英国向来被称为“小店主的国家”,自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英国的各种企业就成为推动英国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破产”本身作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也成为英国企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英国现代化发展历程中,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对维持诚信、有序的英国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1542年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至今,英国的个人信用破产制度经过几百年的进化已相对成熟。纵观其发展,英国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从限制、惩戒破产人逐渐完善为如今的保护破产人利益,鼓励破产人东山再起,同时有着严格的防欺诈措施杜绝恶意逃债。

  英国曾一度以债权人的利益为先,对无力还债的债务人进行严厉的惩罚。18世纪之前的破产法案都将破产人视为罪犯,严重者会被投入监狱、施刑等,并且规定法官和“破产委员”有权查封及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直到经过19至20世纪的变革,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英国的个人破产信用制度才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破产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如今英国的破产法案就是在1986年颁布的《无力清偿法》的基础上修正的。根据英国政府2001年公布的《生产力与企业——破产:第二次机会》和2002女王签署的《2002年企业法》中关于个人破产的规定,以债务人无欺诈行为为条件,将免除债务期限从3年缩短为最长12个月,并淘汰明显过时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减少破产人失败后的耻辱感,增强其东山再起的信心。这不难看出新一轮改革的走向和目标。

  然而申请个人破产不等于能够恶意逃债。英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的代表,对侵犯债权行为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就成立于英国。征信机构将分别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任何信贷信息包括信贷内容、有无不良还贷记录或者欺诈信息都将被记录在案。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早在《1978年盗窃罪法》中就专门对“通过欺诈逃避债务罪”做出了刑事处罚。修订后,《2002年企业法》对不负责任、不顾后果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犯罪行为做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同时,个人欺诈造成的债务是无法在破产结束后被抹去的。

  在规避了恶意逃债的前提下,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有利于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它为那些信用良好却突遇财务危机的人提供了一套完善严格的法规保护自身的权益,合理豁免债务人、补偿债权人的同时,为双方都提供了重整旗鼓的决心和东山再起的机会。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性关怀。英国个人破产信用制度的立法过程,体现了英国社会对债务人由中世纪道德上的谴责到现代道义上的同情的转变。正如2001年的法案所题,个人破产信用制度是破产人的第二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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