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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01 11:12:30 来源:人社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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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制定《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创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反馈,联系电话:65020123;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1103室。

附件: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

 



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对象

(一)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淳安县就业创业证》并经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淳安县申报灵活就业且经认定的人员。

(三)大中专在校生

具有淳安县户籍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四)用人单位职工

与淳安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淳安户籍军人。

(六)残疾人

淳安县持有《淳安县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

(七)其他对象

1、用人单位:淳安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

2、培训机构:淳安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项目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补贴

在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目录清单》以及淳安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80%标准的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在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80%标准的补贴,如该职业(工种)属当年淳安县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补贴; 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二)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大中专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机构参加SYB(含G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1100元的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针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初级、中级每人可享受400元补贴,高级及以上每人可享受600元补贴。

牵头组织或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作为用人单位申报。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杭委人办〔2019〕4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职工学徒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不到5000元的,据实补贴),其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50%的标准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的标准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全额补贴。实习学徒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 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

(五)吸纳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就业资助

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评选为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七)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经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取证次月起18个月内,在淳安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一)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培训机构开办的技能培训后,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1);

2)培训费、鉴定费发票原件;

3)身份证原件(供核实);

4)相关证明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相关退役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未就业的证明,用人单位职工提供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大中专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大中专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机构参加SYB(含GYB)、网络创业培训后,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费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相关退役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未就业的证明,大中专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编写培训方案,填报《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方案组织进行。

2、用人单位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鉴定(评价),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或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证明材料;

2)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2);

3)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

4)鉴定发证名册;

5)鉴定费发票复印件(技能人才评价无须提供);

6)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7)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2份,见附表4)后报送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

3.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应在学徒培养结束后6个月内,或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学徒培训期间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

4)属于职工学徒的,须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属于学生学徒的,须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或财务原始发放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吸纳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就业资助

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附表5);

2)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鉴定发证名册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对于经发文认定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由相关培训机构填报《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附表6)。

(七)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于每年6月、11月,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附表7);

2)淳安县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学员名册(附表8);

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员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

5)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补贴核拨程序

淳安县人力社保部门培训管理机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或复核,并汇总,填报职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五、其他

(一)细则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执行。

(二)本细则涉及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可根据县人力社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情形另行通知。

(三)本细则20  年 月 日起执行。前发《关于印发<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淳人社〔2016〕78号)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四)本细则由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淳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表2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表3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附表4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附表5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

附表6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

附表7淳安县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表8淳安县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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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0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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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制定《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将《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创业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反馈,联系电话:65020123;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1103室。

附件: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

 



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对象

(一)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淳安县就业创业证》并经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淳安县申报灵活就业且经认定的人员。

(三)大中专在校生

具有淳安县户籍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四)用人单位职工

与淳安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淳安户籍军人。

(六)残疾人

淳安县持有《淳安县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

(七)其他对象

1、用人单位:淳安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

2、培训机构:淳安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项目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补贴

在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目录清单》以及淳安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每年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80%标准的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在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50%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80%标准的补贴,如该职业(工种)属当年淳安县紧缺职业(工种)的,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补贴; 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每晋升一个等级,可相应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二)创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大中专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机构参加SYB(含GYB)、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1100元的培训补贴;成功创业后,再参加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可享受一次全额标准的培训、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针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初级、中级每人可享受400元补贴,高级及以上每人可享受600元补贴。

牵头组织或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作为用人单位申报。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杭委人办〔2019〕4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职工学徒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不到5000元的,据实补贴),其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50%的标准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的标准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全额补贴。实习学徒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 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

(五)吸纳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就业资助

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淳安县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评选为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七)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经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取证次月起18个月内,在淳安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500元享受后续服务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一)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培训机构开办的技能培训后,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1);

2)培训费、鉴定费发票原件;

3)身份证原件(供核实);

4)相关证明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相关退役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未就业的证明,用人单位职工提供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大中专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大中专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机构参加SYB(含GYB)、网络创业培训后,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费发票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相关退役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未就业的证明,大中专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三)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编写培训方案,填报《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培训。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方案组织进行。

2、用人单位按要求和流程完成培训和鉴定(评价),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申请表或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证明材料;

2)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2);

3)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

4)鉴定发证名册;

5)鉴定费发票复印件(技能人才评价无须提供);

6)补贴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7)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2份,见附表4)后报送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

3.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应在学徒培养结束后6个月内,或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学徒培训期间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

4)属于职工学徒的,须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属于学生学徒的,须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或财务原始发放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吸纳高技能应届毕业生就业资助

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资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附表5);

2)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鉴定发证名册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

对于经发文认定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由相关培训机构填报《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附表6)。

(七)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于每年6月、11月,至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淳安县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附表7);

2)淳安县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学员名册(附表8);

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学员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

5)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补贴核拨程序

淳安县人力社保部门培训管理机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或复核,并汇总,填报职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五、其他

(一)细则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执行。

(二)本细则涉及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可根据县人力社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情形另行通知。

(三)本细则20  年 月 日起执行。前发《关于印发<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淳人社〔2016〕78号)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四)本细则由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淳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表2淳安县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表3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附表4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附表5淳安县职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

附表6淳安县职业技能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资助申报表

附表7淳安县创业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表8淳安县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学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