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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11-04 17:05:09 来源:县公安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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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淳安县公安局代拟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19年11月5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571-64827510

       0571-64820604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202011日起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建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限定燃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千岛湖镇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

  环湖北路至睦州大道沿线所有经济开发区(青溪新城)及下属5个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不包括:马路村的荷家源、余家、岭后三个自然村,云村的廷坑、上坑、燕山、虎形四个自然村,前坞村石门大桥以东区域);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包括周坑村、九龙湾小区);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内,淳杨线上江埠东大桥以内。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的燃放。

  农村禁止燃放区域: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学校、商场、军事设施、供电设施、医院、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等重点保护单位以及旅游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住建局举报电话:12319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4832386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5012315

 

  

 

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入“高危期”,为确保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千岛湖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农村地区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现就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区域

(一)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

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范围:环湖北路至睦州大道沿线所有经济开发区(青溪新城)及下属5个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不包括:马路村的荷家源、余家、岭后三个自然村,云村的廷坑、上坑、燕山、虎形四个自然村,前坞村石门大桥以东区域);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包括周坑村、九龙湾小区);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内,淳杨线上江埠东大桥以内。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办公场所;

(二)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区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

(六)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围墙外侧50米之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千岛湖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泰兴贸易有限公司两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必须向县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4.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监局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千岛湖镇建成区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其他乡镇应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经营。零售单位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我县确定的2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2.销售点应在室内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做到专店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县应急管理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照烟花爆竹销售点,监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并做好千岛湖镇建成区沿街小店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县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向全县中小学生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并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禁止、限定燃放的规定。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县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协同属地乡镇政府做好监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违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千岛湖镇建成区建筑工地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生态产业促进局负责全县禁放区域内工业企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农办负责全县禁放区域内农业企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协同属地乡镇政府做好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供销总社负责所属杭州千岛湖金源贸易公司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县工贸公司负责所属淳安千岛湖泰兴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千岛湖镇建成区以外区域物业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劝导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千岛湖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各社区、村向广大群众做好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按要求做好宋家坞村、周坑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党员干部、员工的宣传教育,严禁违反通知规定行为的发生,并通过单位员工向亲朋好友做好宣传,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宣传部、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健局、教育局、供销总社、工贸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烟花爆竹允许销售、购买、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禁放区域以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4832386,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5012315,县住建局举报电话:12319),认真及时地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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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11-0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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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淳安县公安局代拟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19年11月5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571-64827510

       0571-64820604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202011日起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建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限定燃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千岛湖镇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

  环湖北路至睦州大道沿线所有经济开发区(青溪新城)及下属5个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不包括:马路村的荷家源、余家、岭后三个自然村,云村的廷坑、上坑、燕山、虎形四个自然村,前坞村石门大桥以东区域);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包括周坑村、九龙湾小区);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内,淳杨线上江埠东大桥以内。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的燃放。

  农村禁止燃放区域: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学校、商场、军事设施、供电设施、医院、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等重点保护单位以及旅游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住建局举报电话:12319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4832386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5012315

 

  

 

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入“高危期”,为确保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千岛湖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农村地区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现就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区域

(一)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

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范围:环湖北路至睦州大道沿线所有经济开发区(青溪新城)及下属5个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不包括:马路村的荷家源、余家、岭后三个自然村,云村的廷坑、上坑、燕山、虎形四个自然村,前坞村石门大桥以东区域);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包括周坑村、九龙湾小区);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以内,淳杨线上江埠东大桥以内。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燃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办公场所;

(二)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区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

(六)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围墙外侧50米之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千岛湖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泰兴贸易有限公司两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必须向县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须符合《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为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4.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监局批准的定点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千岛湖镇建成区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其他乡镇应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经营。零售单位应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我县确定的2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2.销售点应在室内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做到专店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县应急管理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照烟花爆竹销售点,监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并做好千岛湖镇建成区沿街小店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县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向全县中小学生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并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禁止、限定燃放的规定。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县宾馆饭店、景区景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协同属地乡镇政府做好监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违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千岛湖镇建成区建筑工地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生态产业促进局负责全县禁放区域内工业企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农办负责全县禁放区域内农业企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协同属地乡镇政府做好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

县供销总社负责所属杭州千岛湖金源贸易公司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县工贸公司负责所属淳安千岛湖泰兴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千岛湖镇建成区以外区域物业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劝导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千岛湖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各社区、村向广大群众做好千岛湖镇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按要求做好宋家坞村、周坑村、马路村、云村、宕里村、坪山村、前坞村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党员干部、员工的宣传教育,严禁违反通知规定行为的发生,并通过单位员工向亲朋好友做好宣传,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宣传部、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健局、教育局、供销总社、工贸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烟花爆竹允许销售、购买、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禁放区域以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4832386,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5012315,县住建局举报电话:12319),认真及时地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