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这句话强调了本土文化的重要性,而老宅恰恰就是代表一个时代的文化和建筑艺术。在拆违拆旧的过程中,缺乏对老宅的相应保护政策。这些老宅一旦拆除便不复存在。生活在当下,每个人都有责任去保护这份建筑印记,让它们成为建筑文化遗产留给后人。
现在的农村老宅变成无人居住,无人管理,其主要原因有:1、交通不便,车子不能到家门口;2、几个兄弟一起拥有产权,无法拆旧建新;3、盖了新房,放弃老宅;慢慢的都变成了危房。
建议: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各村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对各自然村有历史遗留价值的老宅进行A、B、C类统计区分,最后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挂牌,对有历史文化遗留价值的老宅统一进行修缮。
张曙进代表:
感谢您对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老宅保护与修缮的建议”已转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全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普查情况
为全面摸清我县的文物家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2008年始,利用五年时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普查出五大类不可移动文物4000余处,其中历史建筑3200余处(含祠堂类历史建筑400余幢)。2013年下半年开始,县规划局又会同县文广新局对全县农村历史建筑(含历史及特色村落)进行了重点调查,共调查了1780处历史(特色)建筑(其中牌坊影壁16处,坛庙祠堂394处,桥涵149处,大会堂、兵工厂、仓库26处,古民居1167处,其它古建筑28处)和40余处历史(特色)村落。在重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其价值,县政府于2014年6月下旬公布了我县历史(特色)建筑及村落保护名单(淳政发〔2014〕20号)。2017年,县文广新局对“三普”不可移动文物登录点进行复查,不可移动文物总数只有2398处,即短短几年时间,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灭失了808处,其中大部分是古民居。
(二)政策情况
2013年6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历史(特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3〕96号)。2014年6月,县政府又下发了《关于我县农村历史(特色)建筑保护的补充意见》(淳政办发〔2014〕77号)。但是由于缺少资金,大部分工作并未执行到位,仅由县文广新局负责的祠堂类农村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还在继续。2014年6月23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淳安县历史(特色)建筑及村落保护名单的通知》(淳政发〔2014〕20号)。
(三)保护修缮情况
由于我县财政紧张,省市上级配套补助资金缺失,目前我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主要以集体祠堂为主,对于古民居等私人产权所有的历史建筑只有保护政策要求没有配套保护资金安排。根据县文物部门统计, 自2010年开始,我县开始实施以祠堂类为主的农村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工程,前后已实施了十轮,共投入资金7300余万元,150余处祠堂类历史建筑得到了修缮,深受广大农村群众的欢迎。
二、下一步我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一)重新普查认定
近几年,随着我县“三改一拆”“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开展,以及一户一宅、原拆原建的政策实施,我县农村历史古建筑每年损坏和消失数量较大.按照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最新工作要求,2018年,县住建局会同县文广新局开展新一轮的农村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根据乡镇申报、专家筛选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目前已经初步确定我县保存较好的农村历史建筑有445处。我局将在上述普查工作基础上,对这445处农村历史建筑进行重新认定,并分批公布保护名单列入保护计划。
(二)保护修缮工作
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规定,历史建筑所在地村委会应作为维修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关费用。但鉴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淳安县农村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农村历史建筑修缮保护资金投入以县为主,乡镇、村适当配套”。针对目前我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研究出台新的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一方面通过争取相应配套资金,对集体产权所有的有价值的重要历史建筑加以全面保护;另一方面对有重要价值的私人古民居尽量通过村集体收回形式列入政府保护修缮计划,同时严格督促产权人对村集体未收回的历史建筑进行有效保护利用。
今后,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县农村历史建筑的收回、流转、再利用将得以有效实施,部分农村历史建筑将会以租赁、购买等一定形式进入市场,在社会资金的介入下,我县农村历史建筑将从开发利用途径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届时,我局将在相应制度出台后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最后,感谢您们对我县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分管领导:余世权 联系电话:64815790
承 办 人:涂志伟 联系电话:6481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