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出台《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详见《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二、征集时间
9月2日上午8:30至9月10日下午5:30(7个工作日)。
三、参与方式
市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办法》进行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64812609
QQ邮箱:173316927@qq.com;也可通过党政网发送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1111室。
淳安县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
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本县户籍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以及临时救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6个月(其中支出型低保家庭为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第六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其中支出型低保家庭为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含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本人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计算工资性收入: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家庭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护人员1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1人;归正人员3年内。
(二)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按实核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可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等生活补贴;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
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等情况,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协议的,以凭证数额或协议认定。
被赡(抚、扶)养人不与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抚、扶)养费收入,按赡(抚、扶)养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测算。
最大供养支付水平=家庭月均总收入-我县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因病、因学支出)。
申请家庭供养费收入=申请家庭的被供养人数×(最大供养支付水平/供养义务人需供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抚、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五)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名下有2辆及以上生活用机动车辆,或名下有1辆价格高于我县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3.人均货币财产(除公积金外)高于我县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财产、消费条件。
6.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党委政府给予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清凉补助费;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金;
(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各级党委政府、人民团体发放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医疗、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十三)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四)孤儿及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
(十五)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前可不计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
(十六)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以及过渡性租房补助金;
(十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八条 以下各项家庭收入豁免:
(一)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中残疾人首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1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
(二)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实物财产出售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第十条 家庭刚性支出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保教费)。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二)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家庭用小型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七)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刚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条核定;
(三)家庭财产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单列施保对象:
(一)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单列施保对象个人名下财产状况需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货币财产需低于我县同期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听力、言语二级以上残疾人,60周岁以下视作有部分劳动能力,按照实际核算其收入,60周岁以上的以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来核定其本人收入。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对象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救助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2万元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按实际家庭收入进行核算;
2.申请救助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核定:城镇常住居民仅有一处商品住房,农村居民没有商品房;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家庭用小汽车8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教育、医疗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条件和标准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作出认定决定。接受委托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按规定10个工作日出具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申请家庭对认定决定提出异议时,县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淳安县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诚信承诺和核对授权书附件
2、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职责分工
附件1:
淳安县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诚信承诺和核对授权书
因本人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核定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诚信和核对授权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并接受《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规定;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没有虚报、隐瞒、伪造等情况。否则,我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列入诚信记录;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并配合核定机构、核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授权家庭核定工作人员对收入、财产等进行核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本人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包括收入、购车、购房、就业、人员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或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申请社会救助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根据村(社区)、乡镇及相关成员单位核查情况,出具核定结果,并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监督经费使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3.县税务局负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纳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租赁登记及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5.住房公积金管理淳安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和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7.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各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及其他补贴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8.县医保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及医疗费支出信息。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村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11.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用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统计数据。
12.县卫健局负责确定医疗定点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13.浙江银监局淳安办事处根据核定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授权,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负责对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4.县监察委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查处。
15.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6.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就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17.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的各专项救助工作开展和家庭收入核定机构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与核定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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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出台《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详见《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二、征集时间
9月2日上午8:30至9月10日下午5:30(7个工作日)。
三、参与方式
市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办法》进行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64812609
QQ邮箱:173316927@qq.com;也可通过党政网发送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1111室。
淳安县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
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本县户籍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以及临时救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6个月(其中支出型低保家庭为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第六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其中支出型低保家庭为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含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本人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计算工资性收入: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家庭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护人员1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1人;归正人员3年内。
(二)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按实核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可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等生活补贴;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
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等情况,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协议的,以凭证数额或协议认定。
被赡(抚、扶)养人不与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抚、扶)养费收入,按赡(抚、扶)养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测算。
最大供养支付水平=家庭月均总收入-我县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因病、因学支出)。
申请家庭供养费收入=申请家庭的被供养人数×(最大供养支付水平/供养义务人需供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抚、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五)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名下有2辆及以上生活用机动车辆,或名下有1辆价格高于我县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3.人均货币财产(除公积金外)高于我县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财产、消费条件。
6.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党委政府给予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清凉补助费;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金;
(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各级党委政府、人民团体发放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康复、医疗、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十三)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四)孤儿及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
(十五)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前可不计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
(十六)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以及过渡性租房补助金;
(十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八条 以下各项家庭收入豁免:
(一)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中残疾人首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1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
(二)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第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实物财产出售按合同认定,无合同或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第十条 家庭刚性支出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保教费)。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二)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家庭用小型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七)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刚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条核定;
(三)家庭财产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残疾人单列施保对象:
(一)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
单列施保对象个人名下财产状况需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货币财产需低于我县同期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听力、言语二级以上残疾人,60周岁以下视作有部分劳动能力,按照实际核算其收入,60周岁以上的以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来核定其本人收入。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对象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救助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2万元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按实际家庭收入进行核算;
2.申请救助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核定:城镇常住居民仅有一处商品住房,农村居民没有商品房;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家庭用小汽车8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教育、医疗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条件和标准由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作出认定决定。接受委托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按规定10个工作日出具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依据。申请家庭对认定决定提出异议时,县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淳安县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诚信承诺和核对授权书附件
2、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职责分工
附件1:
淳安县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认定诚信承诺和核对授权书
因本人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特授权并配合核定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诚信和核对授权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并接受《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规定;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没有虚报、隐瞒、伪造等情况。否则,我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列入诚信记录;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并配合核定机构、核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授权家庭核定工作人员对收入、财产等进行核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本人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包括收入、购车、购房、就业、人员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或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淳安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申请社会救助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根据村(社区)、乡镇及相关成员单位核查情况,出具核定结果,并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监督经费使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3.县税务局负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纳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租赁登记及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5.住房公积金管理淳安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和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7.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各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及其他补贴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8.县医保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及医疗费支出信息。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村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11.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用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统计数据。
12.县卫健局负责确定医疗定点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13.浙江银监局淳安办事处根据核定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授权,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负责对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4.县监察委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查处。
15.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6.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就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17.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的各专项救助工作开展和家庭收入核定机构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与核定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的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