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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1 14:26:33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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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9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以来,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按照淳政发〔2017〕15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年限为三年,即到今年底,同时结合现阶段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有必要重新出台新一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以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功能,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我县的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日前反馈至我局。

地址:淳安县环湖北路375号商务楼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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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日


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切实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大力营造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着力培育做强农业经营主体,以产业兴旺引领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产业集聚为抓手,以提升产业基地、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深化农旅融合、提升品牌实力,深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增强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发展

1.鼓励规模流转。鼓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有效转移就业基础上,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和整理开发土地,结合特色产业规划,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组团式发展,打造农场形态、串珠成链、地域特色的区域经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并与经营主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2.推进产业集聚。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做大做强,积极推进美丽“茶、果、菜、药、桑”等特色农业产业化建设,以乡镇为主导,通过竞争性立项,每年安排2-3个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乡镇,推进乡镇产业集聚,增强乡村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推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点支持1-2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和专业村做优做精建设。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乡镇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3.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农旅融合。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提升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的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5%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水果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5.促进中药材发展。鼓励农户发展中药材基地,对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6.稳优蚕桑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壮大经营主体

7.实施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保障农资应急储备,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8.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一次性技改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制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10.促进产品销售。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1.专项扶持补偿。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园区、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等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后予以扶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本增效

12.推动“机器换人”。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3.发展数字农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推行精准化种植(养殖)、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信息化经营、平台化营销等建设(不含路、渠等基础设施及大棚、喷滴灌建设等生产设施投入),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接入“千岛智农”数据平台,数字化建设投入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新建标准单栋钢架大棚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新建标准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新建标准温控大棚3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10亩(林业基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喷滴灌每亩补助2000元,肥水同灌每亩补助2500元。

15.打造公用品牌。加大“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母子品牌的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维护、策划设计、推介活动、广告宣传、展示展销和品牌营销及千岛湖品牌农产品馆运营等,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农产品经营主体使用母子品牌、积极参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及品牌营销等。

(四)落实安全保障、稳固农业基础

16.扶持良种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种子种苗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良种油茶、香榧、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特色水果以及农作物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原种繁育基地、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费用,构建较为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17.保稳“菜篮子”。在落实省市规定的“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的同时,对经营主体明确,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每年种植蔬菜并供应市场的给予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18.规范健康养殖。符合畜禽、水产养殖规范的企业,年度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自动化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年度新增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9.保障品质认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认证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奖励1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0.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完成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推进保险稳农。进一步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积极开展并推动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参保的种植、养殖业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的80%补贴,参保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保费的20%。

21.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按需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及维护、农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及合格证应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等工作,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县、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建立统防统治机制,通过提高统防统治技术应用覆盖面,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五)落实用地保障、助力产业振兴

22.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规划引领”和“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根据产业布局及项目准入情况,县级每年安排40亩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三产”融合等项目用地保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产业和项目用地。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灵活供地方式,建立拟供地项目部门联席评审制度。坚持规划、整治、招引同步,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的独特优势。创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留用地发展产业。

23.完善设施用地。有序保障现代农业设施用地,对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执行。

24.盘活集体资产。积极鼓励村集体对符合条件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老校舍、厂房、仓库等各类集体资产进行资源整合,在符合产业导向及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生态功能区划、公共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水库、房屋等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展新型业态,提高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25.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在思想认识上做到真重视、真关心、真扶持。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6.优化产业布局。要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发展目标,着力打造若干个区域优势产业带。各乡镇要研究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

27.营造浓厚氛围。农口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28.规范项目管理。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个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抄送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本意见的奖补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建设内容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9.落实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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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0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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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9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以来,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按照淳政发〔2017〕15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年限为三年,即到今年底,同时结合现阶段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有必要重新出台新一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以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功能,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我县的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日前反馈至我局。

地址:淳安县环湖北路375号商务楼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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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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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日


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切实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大力营造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着力培育做强农业经营主体,以产业兴旺引领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产业集聚为抓手,以提升产业基地、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深化农旅融合、提升品牌实力,深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增强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发展

1.鼓励规模流转。鼓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有效转移就业基础上,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和整理开发土地,结合特色产业规划,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专业化分工、组团式发展,打造农场形态、串珠成链、地域特色的区域经济。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通过村级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并与经营主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2.推进产业集聚。围绕主导特色产业做大做强,积极推进美丽“茶、果、菜、药、桑”等特色农业产业化建设,以乡镇为主导,通过竞争性立项,每年安排2-3个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产业基础的乡镇,推进乡镇产业集聚,增强乡村现代农业发展动能,推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在实施期内按照每个乡镇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点支持1-2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和专业村做优做精建设。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乡镇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3.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农旅融合。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50%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提升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中药材、油茶、香榧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并配备相应的机械化生产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5%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原茶园进行换种改植鸠坑种优良单株高标准茶园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对原水果进行换种改植优质水果基地达到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5.促进中药材发展。鼓励农户发展中药材基地,对名贵中药材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6.稳优蚕桑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蚕桑家庭农场建设、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新品种新技术应用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壮大经营主体

7.实施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收购和加工原材料、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对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单笔贷款5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为3%。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一年一贴。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已按投入额计算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贷款不予贴息。

保障农资应急储备,对达到农资应急储备要求的,按《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五款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8.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40%的补助,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一次性技改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对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直接用于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和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新建或改造的生产厂房投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补助额,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制定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10.促进产品销售。以本县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农业企业(茧丝加工企业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实的年应税销售金额,以2019年为基数,销售规模增加部分予以奖励。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应税销售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自第二年度起,增加额为当年应税销售额与前一年度和基准年度中就高金额的差额计算,单个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1.专项扶持补偿。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园区、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等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情况,由县政府专题研究后予以扶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本增效

12.推动“机器换人”。对引进未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购置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新型常规农业机械、智能农机装备,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套)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对新铺设山核桃安全采收网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75%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3.发展数字农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环节,推行精准化种植(养殖)、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信息化经营、平台化营销等建设(不含路、渠等基础设施及大棚、喷滴灌建设等生产设施投入),对达到相应规模、智能生产管控系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并接入“千岛智农”数据平台,数字化建设投入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新建标准单栋钢架大棚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助;新建标准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助;新建标准温控大棚3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10亩(林业基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喷滴灌每亩补助2000元,肥水同灌每亩补助2500元。

15.打造公用品牌。加大“千岛湖”、“千岛农品”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母子品牌的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维护、策划设计、推介活动、广告宣传、展示展销和品牌营销及千岛湖品牌农产品馆运营等,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扶持农产品经营主体使用母子品牌、积极参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及品牌营销等。

(四)落实安全保障、稳固农业基础

16.扶持良种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种子种苗专项资金,用于鸠坑种茶、良种油茶、香榧、花猪、中华蜂、道地药材、特色水果以及农作物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原生态物种种质资源保护、良种试验繁育基地建设、原种繁育基地、品种鉴定、开发利用等费用,构建较为完善的种子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17.保稳“菜篮子”。在落实省市规定的“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的同时,对经营主体明确,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5%的补助;每年种植蔬菜并供应市场的给予每年每亩补助300元。

18.规范健康养殖。符合畜禽、水产养殖规范的企业,年度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自动化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年度新增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新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投资额45%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9.保障品质认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的认证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奖励1万元,完成复查换证奖励0.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完成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补助0.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推进保险稳农。进一步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在国家、省市已开展的险种基础上,积极开展并推动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参保的种植、养殖业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保费的80%补贴,参保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保费的20%。

21.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县财政每年从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按需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及维护、农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及合格证应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等工作,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的县、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并建立统防统治机制,通过提高统防统治技术应用覆盖面,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防治效果。

(五)落实用地保障、助力产业振兴

22.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规划引领”和“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根据产业布局及项目准入情况,县级每年安排40亩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三产”融合等项目用地保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产业和项目用地。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灵活供地方式,建立拟供地项目部门联席评审制度。坚持规划、整治、招引同步,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的独特优势。创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利用集体留用地发展产业。

23.完善设施用地。有序保障现代农业设施用地,对农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执行。

24.盘活集体资产。积极鼓励村集体对符合条件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老校舍、厂房、仓库等各类集体资产进行资源整合,在符合产业导向及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生态功能区划、公共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水库、房屋等集体经营性资产,发展新型业态,提高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25.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政治和战略高度,在思想认识上做到真重视、真关心、真扶持。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6.优化产业布局。要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发展目标,着力打造若干个区域优势产业带。各乡镇要研究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

27.营造浓厚氛围。农口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28.规范项目管理。淳安县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个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抄送财政局备案。对列入项目化管理的扶持项目,要求实施主体明确,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建立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本意见的奖补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奖补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建设内容在各级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9.落实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