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窗口(资源库) > 检察院 > 资讯要闻 > 检务公开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日期: 2020-04-23 15:36:22 来源:检察院   点击率: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分享到:
【返回顶部】
文章内容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 2020-04-23 15:36
信息来源:检察院 浏览量: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