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助送餐服务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请大家在7月9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淳安县民政局1210室,联系人,章际华,电话64810661.
淳安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
助送餐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人大常〔2020〕4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淳安县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淳养建办〔2017〕3号)、《淳安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淳民〔2017〕3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助送餐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为契机,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抓手,坚持居家养老主体地位,立足县情实际,对标问题和短板,通过加大保障、丰富服务、完善机制、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多元、城乡均衡,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一条比较符合县情实际的养老发展之路,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实现“确保民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二、主要工作
(一)提升正常运营水平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需求,不断更新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
1.明确功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老年食堂运营为核心,具备活动、休息、阅览、洗衣、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不断丰富送餐、助浴、医疗康复、康复器具租赁、心理咨询室、健身房、理发室等拓展服务功能。
2.严格认定标准。严格“配备食堂、专人服务、常态运营”的认定标准。挂靠餐饮店、小吃店、农家乐的原则上不予认定(有集中就餐点、正规的合作协议,且有规范、齐全、老人签字的助送餐记录印证,并经乡镇审核确认的除外);规范配置集中助餐服务点、日均供餐15人以上的可按配备食堂认定;新建项目需运营3个月以上,续办项目除了春节(疫情)等特殊时段外都要坚持运营(年运营时间不少于310天)。
3.强化运营规范。老年食堂应符合《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1)相关要求;基本餐品实行乡镇统一指导价并实时公开;要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分类优惠举措,重点为特困、高龄老人提供优惠,杜绝免费吃饭现象;鼓励引入有资质有经验的社会组织连锁运营,在做好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服务。
4.把握发展导向。助餐服务要把握基本服务性,坚决防止吃“大锅饭”、搞“一刀切”,享受低价收费优惠的对象要突出托底性(即失能、孤寡、独居、留守、高龄的低保低边老人),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提供就餐便利服务),坚决防止基本服务对象无限扩大、经营风险不可控的情况发生。
(二)推进助餐服务点建设
各乡镇(青溪新城)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但能提供老年人就餐场所的村(社区)或人口较集中、老人需求较多的自然村(距行政村步行20分钟以上且日均集中就餐需求老年人达10人以上的),可安排一定的场所建立集中助餐服务点(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家),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由老年食堂、餐饮企业或其它助餐机构配送餐。
1.场地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以钢混、砖混一层且安全的建筑为主,采光通风较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集中餐位在10个以上,建筑面积在30㎡以上(按每餐位不低于2.5㎡配置);配备电视机、空调、电风扇等常用电器,以及洗碗池、微波炉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消毒柜。
2.服务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食品配送和分配、卫生清洁、开关门及实施设备维护等日常工作。食物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内,不得在助餐服务点长时间保存生熟食品。
3.基本规范。集中助餐服务点应符合《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并悬挂相应标识、助餐服务点制度、收费标准,及配送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备案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建成后要及时备案,填写《淳安县老年人集中助餐服务点备案表》(附件3,纸质盖章及电子版)报县民政局,未备案不享受相关补助。
(三)推行送餐服务模式
以实体老年食堂运营为基础,通过合理设置助餐服务点和配送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推行集中送餐、上门送餐和应急送餐相结合的送餐服务,有效缓解老年人吃饭难问题。
1.村域内送餐。以村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为基础,通过送到集中助餐服务点、直接送餐上门的方式方式解决。
2.跨村域送餐。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有困难的行政村(社区),应通过“1+X”即:助餐服务点+邻近村(社区)老年食堂、社会餐饮企业、其它助餐机构等方式,有效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题,提高服务覆盖面。
3.短期应急送餐。由乡镇统筹协调,建立应急送餐服务机制,以老年食堂、机关食堂为基础,按照就近就便和全域服务的原则,重点针对空巢、独居、孤寡老人,在身体等原因导致暂时难以解决吃饭问题时,安排送餐上门解决老人应急需求。
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做到每餐每人登记,双方签字确认。
三、补助政策
(一)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
达到正常运营标准的照料中心,经乡镇(青溪新城)评估、核查、审定后,综合辖区老年人数、功能配备情况、日助餐人数等因素,按每年5-7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因素及标准如下:
1.老年人数。辖区老年人口在120人(含)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村老年人口在121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的补助2.5万元;老年人口在301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
2.功能配备。配备老年食堂以及活动、休息、阅览、洗衣、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的每家每年补助1万元;在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提供送餐、助浴、医疗康复、康复器具租赁、心理咨询室、健身房、理发室等拓展服务功能三项以上的每家每年补助1.5万元。
3.助餐人数。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15人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1.5万元,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16人以上、30人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31人以上的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
4.星级奖励。四星级以上照料中心运营实用按《淳安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淳民〔2017〕35 号)执行上浮。
5.运营时间。新建运营项目到年底前运营满90天的按实际运营天数给予补助,超过40天、不满90天的给予标准的10%补助;连续运营项目运营不满180天的不予以补助,满180天、不满240天的给予标准的50%补助,240天以上按实际补助,运营时间达到310天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另行计算。
(二)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
达到建设要求、正常运营并已备案的集中助餐服务点,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按年给予运营补助。
1.建设补助。场所面积在30㎡以上,集中就餐位在10(含)个以上、20个(含)以下,配备电视机、电风扇、洗碗池等基本设备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场所面积在50㎡以上,集中就餐位21个以上,在基本设备的基础上配备空调、消毒柜、微波炉之中两种以上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日均助餐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超过40天、不满90天的给予标准的10%补助;运营满90天的按实际运营天数给予补助;运营时间达到310天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
(三)送餐服务补助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其它助餐机构,给予送餐服务补助。
1.助餐点配送补助。与助餐点签订协议且运营正常的给予相应补助。送餐范围在3公里及以内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0.5万元/年;送餐范围在3公里以上、5公里及以内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1万元/年;送餐范围在5公里以上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1.5万元/年。村(社区)区域内助餐服务点配送不予补助。
2.送餐上门费补助。城镇社区及送餐范围在3公里(含)以内的农村社区,通过送餐上门方式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每人每餐给予1.5元的送餐费补助;送餐范围在3公里及以上的农村社区,通过送餐上门方式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每人每餐给予3元的送餐费补助。
助餐服务点配送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送餐上门以送餐记录及老人(家属)签收记录为准。助餐点配送补助和送餐上门费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连锁化运营补助
鼓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承接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集中助餐服务点,连锁经营三家以上且运营正常的,超出部分给予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每年每家5000元、集中助餐服务点每年每家2000元的连锁化运营补助。连锁运营家数以签订的承接合同(协议)为准。
四、补助申报程序
(一)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以及就餐、送餐记录等材料报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和汇总后,《申请表》《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附件5)盖章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表电子版同步报送。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通过抽查核实或由第三方检查评估,并结合日常检查暗访情况,核定补助标准,下拨运营补助资金。
(二)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6)并附助餐记录、建设投入资金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送餐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协议复印件(盖材料提供单位公章)等材料报所在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后送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
(三)送餐服务补助
11月15日前,由送餐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7),并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协议、送餐人员名册及健康证、送餐记录等材料(盖材料提供单位公章)报所在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后送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
(四)连锁化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运营方提交运营承接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县民政局汇总核算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要素保障,落实配套措施,不断规范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2.加强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评价,并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规范。各乡镇(青溪新城)及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一旦发现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有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行为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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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助送餐服务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请大家在7月9日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地址: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淳安县民政局1210室,联系人,章际华,电话64810661.
淳安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
助送餐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人大常〔2020〕4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淳安县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淳养建办〔2017〕3号)、《淳安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淳民〔2017〕3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和助送餐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为契机,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抓手,坚持居家养老主体地位,立足县情实际,对标问题和短板,通过加大保障、丰富服务、完善机制、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多元、城乡均衡,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一条比较符合县情实际的养老发展之路,不断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实现“确保民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二、主要工作
(一)提升正常运营水平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群体的健康状况、支付能力和服务需求,不断更新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
1.明确功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老年食堂运营为核心,具备活动、休息、阅览、洗衣、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不断丰富送餐、助浴、医疗康复、康复器具租赁、心理咨询室、健身房、理发室等拓展服务功能。
2.严格认定标准。严格“配备食堂、专人服务、常态运营”的认定标准。挂靠餐饮店、小吃店、农家乐的原则上不予认定(有集中就餐点、正规的合作协议,且有规范、齐全、老人签字的助送餐记录印证,并经乡镇审核确认的除外);规范配置集中助餐服务点、日均供餐15人以上的可按配备食堂认定;新建项目需运营3个月以上,续办项目除了春节(疫情)等特殊时段外都要坚持运营(年运营时间不少于310天)。
3.强化运营规范。老年食堂应符合《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1)相关要求;基本餐品实行乡镇统一指导价并实时公开;要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分类优惠举措,重点为特困、高龄老人提供优惠,杜绝免费吃饭现象;鼓励引入有资质有经验的社会组织连锁运营,在做好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服务。
4.把握发展导向。助餐服务要把握基本服务性,坚决防止吃“大锅饭”、搞“一刀切”,享受低价收费优惠的对象要突出托底性(即失能、孤寡、独居、留守、高龄的低保低边老人),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提供就餐便利服务),坚决防止基本服务对象无限扩大、经营风险不可控的情况发生。
(二)推进助餐服务点建设
各乡镇(青溪新城)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但能提供老年人就餐场所的村(社区)或人口较集中、老人需求较多的自然村(距行政村步行20分钟以上且日均集中就餐需求老年人达10人以上的),可安排一定的场所建立集中助餐服务点(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家),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由老年食堂、餐饮企业或其它助餐机构配送餐。
1.场地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以钢混、砖混一层且安全的建筑为主,采光通风较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适老化改造;集中餐位在10个以上,建筑面积在30㎡以上(按每餐位不低于2.5㎡配置);配备电视机、空调、电风扇等常用电器,以及洗碗池、微波炉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消毒柜。
2.服务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食品配送和分配、卫生清洁、开关门及实施设备维护等日常工作。食物从烹饪后至食用时限控制在2小时内,不得在助餐服务点长时间保存生熟食品。
3.基本规范。集中助餐服务点应符合《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并悬挂相应标识、助餐服务点制度、收费标准,及配送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备案要求。集中助餐服务点建成后要及时备案,填写《淳安县老年人集中助餐服务点备案表》(附件3,纸质盖章及电子版)报县民政局,未备案不享受相关补助。
(三)推行送餐服务模式
以实体老年食堂运营为基础,通过合理设置助餐服务点和配送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推行集中送餐、上门送餐和应急送餐相结合的送餐服务,有效缓解老年人吃饭难问题。
1.村域内送餐。以村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为基础,通过送到集中助餐服务点、直接送餐上门的方式方式解决。
2.跨村域送餐。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有困难的行政村(社区),应通过“1+X”即:助餐服务点+邻近村(社区)老年食堂、社会餐饮企业、其它助餐机构等方式,有效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题,提高服务覆盖面。
3.短期应急送餐。由乡镇统筹协调,建立应急送餐服务机制,以老年食堂、机关食堂为基础,按照就近就便和全域服务的原则,重点针对空巢、独居、孤寡老人,在身体等原因导致暂时难以解决吃饭问题时,安排送餐上门解决老人应急需求。
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做到每餐每人登记,双方签字确认。
三、补助政策
(一)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
达到正常运营标准的照料中心,经乡镇(青溪新城)评估、核查、审定后,综合辖区老年人数、功能配备情况、日助餐人数等因素,按每年5-7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因素及标准如下:
1.老年人数。辖区老年人口在120人(含)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村老年人口在121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的补助2.5万元;老年人口在301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
2.功能配备。配备老年食堂以及活动、休息、阅览、洗衣、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的每家每年补助1万元;在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提供送餐、助浴、医疗康复、康复器具租赁、心理咨询室、健身房、理发室等拓展服务功能三项以上的每家每年补助1.5万元。
3.助餐人数。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15人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1.5万元,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16人以上、30人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日均助餐(含送餐)人数在31人以上的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
4.星级奖励。四星级以上照料中心运营实用按《淳安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财政补助办法》(淳民〔2017〕35 号)执行上浮。
5.运营时间。新建运营项目到年底前运营满90天的按实际运营天数给予补助,超过40天、不满90天的给予标准的10%补助;连续运营项目运营不满180天的不予以补助,满180天、不满240天的给予标准的50%补助,240天以上按实际补助,运营时间达到310天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另行计算。
(二)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
达到建设要求、正常运营并已备案的集中助餐服务点,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按年给予运营补助。
1.建设补助。场所面积在30㎡以上,集中就餐位在10(含)个以上、20个(含)以下,配备电视机、电风扇、洗碗池等基本设备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场所面积在50㎡以上,集中就餐位21个以上,在基本设备的基础上配备空调、消毒柜、微波炉之中两种以上的,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营补助。日均助餐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超过40天、不满90天的给予标准的10%补助;运营满90天的按实际运营天数给予补助;运营时间达到310天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
(三)送餐服务补助
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其它助餐机构,给予送餐服务补助。
1.助餐点配送补助。与助餐点签订协议且运营正常的给予相应补助。送餐范围在3公里及以内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0.5万元/年;送餐范围在3公里以上、5公里及以内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1万元/年;送餐范围在5公里以上的,每服务一个村(社区)集中助餐服务点补助1.5万元/年。村(社区)区域内助餐服务点配送不予补助。
2.送餐上门费补助。城镇社区及送餐范围在3公里(含)以内的农村社区,通过送餐上门方式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每人每餐给予1.5元的送餐费补助;送餐范围在3公里及以上的农村社区,通过送餐上门方式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每人每餐给予3元的送餐费补助。
助餐服务点配送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送餐上门以送餐记录及老人(家属)签收记录为准。助餐点配送补助和送餐上门费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连锁化运营补助
鼓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承接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集中助餐服务点,连锁经营三家以上且运营正常的,超出部分给予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每年每家5000元、集中助餐服务点每年每家2000元的连锁化运营补助。连锁运营家数以签订的承接合同(协议)为准。
四、补助申报程序
(一)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以及就餐、送餐记录等材料报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和汇总后,《申请表》《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附件5)盖章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表电子版同步报送。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通过抽查核实或由第三方检查评估,并结合日常检查暗访情况,核定补助标准,下拨运营补助资金。
(二)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由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集中助餐服务点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6)并附助餐记录、建设投入资金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送餐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协议复印件(盖材料提供单位公章)等材料报所在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后送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
(三)送餐服务补助
11月15日前,由送餐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7),并附食品经营许可证、送餐协议、送餐人员名册及健康证、送餐记录等材料(盖材料提供单位公章)报所在乡镇,乡镇审核、确认后送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
(四)连锁化运营补助
11月15日前,运营方提交运营承接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县民政局汇总核算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要素保障,落实配套措施,不断规范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2.加强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评价,并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规范。各乡镇(青溪新城)及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一旦发现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有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行为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