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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化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各乡镇应在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文件类政府信息拟稿时写明公开范围,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对于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3.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牵头拟稿单位在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拟稿单位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局确定,审查完成后再进入发文程序。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审签、公开。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集中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单位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各乡镇、各部门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接收、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六、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有关乡镇或部门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向相关乡镇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办单位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会办单位盖章确认后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如需延期,会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延期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县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会办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足配强人员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联系。联系人:邵教辉,联系电话:0571–64812399。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0-1976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3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化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各乡镇应在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文件类政府信息拟稿时写明公开范围,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政策解读文本,鼓励以音频视频、图表图解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做好关联。对于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3.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牵头拟稿单位在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主动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拟稿单位应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局确定,审查完成后再进入发文程序。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材料、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审签、公开。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集中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单位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各乡镇、各部门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接收、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六、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条例》《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若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有关乡镇或部门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向相关乡镇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办单位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会办单位盖章确认后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如需延期,会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延期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县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会办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八、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足配强人员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联系。联系人:邵教辉,联系电话:0571–64812399。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