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证号分别为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48594号、淳安国用(2001)字第260号,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淳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