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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索引号:330127/2021-00011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1-01-05
  • 有 效 性: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该文件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年限三年即将到期,结合现阶段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有必要调整或重新设计财政资金支持环节,以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县委发〔2020〕24号)需要。县委发〔2020〕24号文件要求“完善生态制造业、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文旅体产业政策,加大对深绿产业发展的扶持推进力度

三、主要内容

分总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其中政策措施具体为5方面24条:一是增强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发展,鼓励规模流转推进产业集聚力推示范园区提升产业基地、促进中药材发展蚕桑产业。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壮大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鼓励加大投入强化主体培育促进产品销售专项扶持补偿。三是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本增效,推动“机器换人”发展数字农业、扶持农业设施打造公用品牌四是落实安全保障稳固农业基础扶持良种工程保稳菜篮子、规范健康养殖保障品质认证、推进保险稳农、完善质量安全体系。五是落实用地保障、助力产业振兴,保障建设用地完善设施用地盘活集体资产。

四、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增了推进产业集聚;设施农业中的单栋钢架大棚连栋钢架大棚温控大棚的补助政策;“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保险稳农政策;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补助政策。

(二)取消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了上轮政策中联户联片发展茶叶水果以及良种油茶一般用材林香榧和珍贵树种的补助政策,保留了农户中药材的发展扶持政策。

2.取消了县政府每年评定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政策

3.取消了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和由政府部门实施的地理标志认证补助政策。

4.取消了推广农业科技补助政策。

5.取消了美丽农业建设补助政策。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1.力推示范园区政策将规模要求由上轮政策的连片3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100亩以上,调整为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新增总投资由上轮政策的3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补助比例由上轮政策的45%提高到50%。

2.提升产业基地政策补助比例由上轮政策的45%提高到50%。

3.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将由上轮政策的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300万元以上调整为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并取消了三年的限定和将“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为“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4.鼓励加大投入政策将上轮政策的新增设施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调整为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40%,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同时取消了原加工企业的厂房改造补助。对上轮政策中的所限定的“茶厂改造以及新办的中药材、茶叶、毛竹加工及物流企业”进行了整合修改,取消了加工种类限定。

5.促进产品销售政策由上轮政策要求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5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

6.发展数字农业政策投入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补助比例由45%调整为50%,单个最高补助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7.规范健康养殖政策将上轮政策养殖投资补助的40%提高到45%;蜜蜂养殖由40%提高到45%,并规定了蜜蜂养殖最高补助额。

8.保障品质认证政策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奖励由上轮政策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加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的补助,并作了限额要求。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方海珍(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1-65020623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30127/2021-0001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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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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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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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该文件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实施年限三年即将到期,结合现阶段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有必要调整或重新设计财政资金支持环节,以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县委发〔2020〕24号)需要。县委发〔2020〕24号文件要求“完善生态制造业、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文旅体产业政策,加大对深绿产业发展的扶持推进力度

三、主要内容

分总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其中政策措施具体为5方面24条:一是增强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发展,鼓励规模流转推进产业集聚力推示范园区提升产业基地、促进中药材发展蚕桑产业。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壮大经营主体,实施贷款贴息鼓励加大投入强化主体培育促进产品销售专项扶持补偿。三是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本增效,推动“机器换人”发展数字农业、扶持农业设施打造公用品牌四是落实安全保障稳固农业基础扶持良种工程保稳菜篮子、规范健康养殖保障品质认证、推进保险稳农、完善质量安全体系。五是落实用地保障、助力产业振兴,保障建设用地完善设施用地盘活集体资产。

四、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增了推进产业集聚;设施农业中的单栋钢架大棚连栋钢架大棚温控大棚的补助政策;“菜篮子”基地补贴政策;保险稳农政策;山核桃自然落果张网采收补助政策。

(二)取消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了上轮政策中联户联片发展茶叶水果以及良种油茶一般用材林香榧和珍贵树种的补助政策,保留了农户中药材的发展扶持政策。

2.取消了县政府每年评定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政策

3.取消了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和由政府部门实施的地理标志认证补助政策。

4.取消了推广农业科技补助政策。

5.取消了美丽农业建设补助政策。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1.力推示范园区政策将规模要求由上轮政策的连片3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100亩以上,调整为连片2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50亩以上;新增总投资由上轮政策的3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补助比例由上轮政策的45%提高到50%。

2.提升产业基地政策补助比例由上轮政策的45%提高到50%。

3.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将由上轮政策的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300万元以上调整为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或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并取消了三年的限定和将“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为“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贴息年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4.鼓励加大投入政策将上轮政策的新增设施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调整为纯设备投资20万元以上,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40%,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同时取消了原加工企业的厂房改造补助。对上轮政策中的所限定的“茶厂改造以及新办的中药材、茶叶、毛竹加工及物流企业”进行了整合修改,取消了加工种类限定。

5.促进产品销售政策由上轮政策要求应税销售增加额达到5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

6.发展数字农业政策投入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补助比例由45%调整为50%,单个最高补助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7.规范健康养殖政策将上轮政策养殖投资补助的40%提高到45%;蜜蜂养殖由40%提高到45%,并规定了蜜蜂养殖最高补助额。

8.保障品质认证政策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首次认证奖励由上轮政策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加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续展的补助,并作了限额要求。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方海珍(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1-650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