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助推淳安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原有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千岛湖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禁渔期限为全年的禁渔区制度。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通告》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知荣;联系电话:0571-64812660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邮编:311700)
附件1: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附件3:全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表
附件4::意见征求反馈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淳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
为全年禁渔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助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决定在我县原有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千岛湖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禁渔期限为全年的禁渔区制度。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渔范围: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浙皖交界处至宅上拦网)3996.84亩。禁渔范围详见附件2《浙皖交界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第二条 禁渔期限:全年
第三条 禁止作业类型: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除外)。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四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通告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2:
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注明:
1、宅上拦网界1(118°45′03"E,29°42′33"N)、宅上拦网界2(118°45′16"E,29°42′42"N);浙皖交界1(118°43′18"E,29°43′31"N)、浙皖交界2(118°43′26"E,29°43′23"N)。
2、水位高程104.20米时,该水域面积2664557.15平方米(3996.84亩)。
3、宅上拦网至浙皖交界处航线的距离3828.06米
附件3:
全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在千岛湖等水域设立禁渔区制度的复函》(浙海渔政〔2018〕10号)等规定,我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如下:
一、干流(千岛湖)禁渔区
(一)常年禁渔区。
1.禁渔范围。
(1)西北湖区、中心湖区水域:包括东北方向湖坑码头以南,西南方向界首林场码头以东,桐子坞村口及花红港叉(以禁渔牌为界),东南方向上江埠大桥北至港口灯塔连线以北,西北方向威坪宅上拦网以东水域。
(2)城中湖水域:包括千岛湖西源口航标以内至钓鱼岛拦网以外所有水域。
2.禁渔期限。
全年。
3.禁止作业方式。
除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在划定的区域内作业以外,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入湖口水域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
入湖口水域:包括汾口毛家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安阳游畈铁塔以上至水头浅滩;富文石门大桥以上至水头浅滩;临岐奎星桥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千岛湖镇汪宅口以上至水头浅滩;左口叶琪林场以上至水头浅滩;姜家口航标以上至水头浅滩;梓桐坑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宋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威坪河口航标以上至水头浅滩。以上禁渔范围所称水头浅滩,包括千岛湖108米水位高程以内浅滩水域及由此上溯2千米以内的溪流洄游通道。
2.禁渔期限。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7月31日12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三)其它水域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
其它水域:包括除上述常年禁渔区及入湖口水域禁渔区之外的千岛湖其它湖区水域。
2.禁渔期限。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除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在划定的区域内作业以外,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支流(溪流河道)禁渔区
1.禁渔范围。
溪流河道:包括《淳安县河道名录》公布的全县84条溪流河道。
2.禁渔期限。
每年5月1日12时起至7月31日12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附件4:
意见征求反馈表
乡镇 (单位) | 填写时间 | ||
意见 建议(填写不下,另行附纸) |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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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助推淳安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原有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千岛湖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禁渔期限为全年的禁渔区制度。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通告》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知荣;联系电话:0571-64812660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邮编:311700)
附件1: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附件3:全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表
附件4::意见征求反馈表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淳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
为全年禁渔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助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决定在我县原有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千岛湖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禁渔期限为全年的禁渔区制度。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渔范围: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浙皖交界处至宅上拦网)3996.84亩。禁渔范围详见附件2《浙皖交界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第二条 禁渔期限:全年
第三条 禁止作业类型: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除外)。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四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通告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2:
浙皖交界淳安段水域禁渔区范围界限表
注明:
1、宅上拦网界1(118°45′03"E,29°42′33"N)、宅上拦网界2(118°45′16"E,29°42′42"N);浙皖交界1(118°43′18"E,29°43′31"N)、浙皖交界2(118°43′26"E,29°43′23"N)。
2、水位高程104.20米时,该水域面积2664557.15平方米(3996.84亩)。
3、宅上拦网至浙皖交界处航线的距离3828.06米
附件3:
全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在千岛湖等水域设立禁渔区制度的复函》(浙海渔政〔2018〕10号)等规定,我县已经实施禁渔区制度范围界限如下:
一、干流(千岛湖)禁渔区
(一)常年禁渔区。
1.禁渔范围。
(1)西北湖区、中心湖区水域:包括东北方向湖坑码头以南,西南方向界首林场码头以东,桐子坞村口及花红港叉(以禁渔牌为界),东南方向上江埠大桥北至港口灯塔连线以北,西北方向威坪宅上拦网以东水域。
(2)城中湖水域:包括千岛湖西源口航标以内至钓鱼岛拦网以外所有水域。
2.禁渔期限。
全年。
3.禁止作业方式。
除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在划定的区域内作业以外,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入湖口水域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
入湖口水域:包括汾口毛家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安阳游畈铁塔以上至水头浅滩;富文石门大桥以上至水头浅滩;临岐奎星桥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千岛湖镇汪宅口以上至水头浅滩;左口叶琪林场以上至水头浅滩;姜家口航标以上至水头浅滩;梓桐坑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宋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威坪河口航标以上至水头浅滩。以上禁渔范围所称水头浅滩,包括千岛湖108米水位高程以内浅滩水域及由此上溯2千米以内的溪流洄游通道。
2.禁渔期限。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7月31日12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三)其它水域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
其它水域:包括除上述常年禁渔区及入湖口水域禁渔区之外的千岛湖其它湖区水域。
2.禁渔期限。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除经批准的垂钓等方式在划定的区域内作业以外,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二、支流(溪流河道)禁渔区
1.禁渔范围。
溪流河道:包括《淳安县河道名录》公布的全县84条溪流河道。
2.禁渔期限。
每年5月1日12时起至7月31日12时止。
3.禁止作业方式。
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附件4:
意见征求反馈表
乡镇 (单位) | 填写时间 | ||
意见 建议(填写不下,另行附纸) |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皖交界水域(淳安段)为全年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