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2021]6号
淳安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方式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我们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检查发现你单位代理的“淳安县千岛湖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车站、东北旅游码头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CAZBDL2020ZC-074号)”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而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2020年8月2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二)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检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淳安县临岐镇人民政府关于中药材追溯基地项目硬件设备、软件系统(CAZBDL2020YQ-001号)”项目录音录像存档光盘缺失。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代理基础工作,提升代理采购水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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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2021]6号
淳安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方式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我们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检查发现你单位代理的“淳安县千岛湖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车站、东北旅游码头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CAZBDL2020ZC-074号)”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而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2020年8月2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二)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检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淳安县临岐镇人民政府关于中药材追溯基地项目硬件设备、软件系统(CAZBDL2020YQ-001号)”项目录音录像存档光盘缺失。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代理基础工作,提升代理采购水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