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11-03 18:32:03 来源:财政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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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2021]8号

 

 

浙江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方式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我们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文件编制不规范

采购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59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检查发现谈判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

通过查看录音录像存档光盘等资料,发现你单位在组织评标工作中按规定宣布评标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规定。

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检查发现2020年7月27日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委托你单位代理的淳安县2020年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钙镁磷肥)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75号)采购结果进行确认,7月28日你单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但你单位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直到2020年8月3日才发放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检查中发现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59号)和浪川乡屋顶光伏发电联建项目(编号:ZJCGZF[2020]070号)无录音录像光盘资料。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2020年千岛湖论坛·旅游峰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42号)提供的评审录音录像存档光盘无法播放。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代理基础工作,提升代理采购水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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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1-0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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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2021]8号

 

 

浙江辰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方式对你公司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我们抽查了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文件编制不规范

采购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59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检查发现谈判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

通过查看录音录像存档光盘等资料,发现你单位在组织评标工作中按规定宣布评标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规定。

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检查发现2020年7月27日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委托你单位代理的淳安县2020年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钙镁磷肥)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75号)采购结果进行确认,7月28日你单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但你单位未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直到2020年8月3日才发放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

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检查中发现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壤污染安全利用物资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59号)和浪川乡屋顶光伏发电联建项目(编号:ZJCGZF[2020]070号)无录音录像光盘资料。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2020年千岛湖论坛·旅游峰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JCGZF[2020]042号)提供的评审录音录像存档光盘无法播放。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代理基础工作,提升代理采购水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