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12-10 08:34:00 来源:财政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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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处〔2021〕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

根据《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淳财监督〔2021〕327号)要求,我局派检查组于2021年7月起对你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抽查工作。检查内容重点围绕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供应商的履约、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查。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认为,总体上你单位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意识较强,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合同公告

检查发现,淳安县千岛湖湖滨缓冲带划界服务采购项目(ZJCGZF[2019]037号),2019年7月4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1年9月18日才进行公告。淳安县河道入湖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服务项目(CAZFCGGK[2019]57号),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0年3月4日才进行公告。淳安县河道入湖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服务项目第二期(CAZFCGGK[2020]6号),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0年8月18日才进行公告。大坝前藻类细分剖面浮标建设项目(CAZFCGGK[2020]28号),2020年9月14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1年5月12日才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检查发现,抽检的4个项目均存在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比例支付款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进行履约验收公告

检查发现,抽检的4个项目均存在未进行履约验收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项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验收书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合同履约验收意识和效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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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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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淳财执法处〔2021〕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

根据《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淳财监督〔2021〕327号)要求,我局派检查组于2021年7月起对你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抽查工作。检查内容重点围绕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供应商的履约、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查。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认为,总体上你单位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意识较强,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合同公告

检查发现,淳安县千岛湖湖滨缓冲带划界服务采购项目(ZJCGZF[2019]037号),2019年7月4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1年9月18日才进行公告。淳安县河道入湖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服务项目(CAZFCGGK[2019]57号),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0年3月4日才进行公告。淳安县河道入湖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维服务项目第二期(CAZFCGGK[2020]6号),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0年8月18日才进行公告。大坝前藻类细分剖面浮标建设项目(CAZFCGGK[2020]28号),2020年9月14日签订采购合同,直到2021年5月12日才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检查发现,抽检的4个项目均存在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比例支付款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进行履约验收公告

检查发现,抽检的4个项目均存在未进行履约验收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项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凭证、验收书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同时,要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合同履约验收意识和效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行政复议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淳安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