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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24信息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淳房权证千岛湖字第61062号

刘剑

房屋所  有权


云梯巷3号1-105室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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