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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026/2021-18877
  • 文 号:淳政发〔2021〕4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1-02-09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0–2021–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10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2020年1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渔业养殖、坟墓、线杆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四、本通知自2021年3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实施。20201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乡镇(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8

 

附件

 

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1.采用“按实”补偿方式。根据青苗实际数量进行清点,计算补偿,具体详见附13

2.采用“一口价”补偿方式。

①耕地、园地青苗一口价: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含多年生中药材)的:好的13000/亩,一般的11000/亩,差的8620/亩;种植非经济林作物(当季作物)的:好的8620/亩,一般的6500/亩。

②林地、未利用地青苗一口价:好的7800/亩,一般的6500/亩。

3.同一宗地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二、集体荒山租赁承包补偿标准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11号)文件精神,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青苗按照本文件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三、库区围库渔业养殖征收补偿标准

1.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

2.养殖规模及产量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3.权属单位水面资源补偿费为2000/亩。

四、港湾网箱养殖搬迁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5000/户。

2.搬迁损失费:5/平方米(按实际网箱面积计算)。

五、坟墓征迁补偿标准

1.一墓一穴:3600元。

2.一墓多穴:在单穴的基础上每穴加900元。

3.一墓多棺:在一墓一穴的基础上每棺加300元。

4.涉及坟墓征迁量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解决。

六、线杆迁移补偿标准

1.弱电杆线迁移按每根1800元执行。

2.供电杆线迁移按线路、杆线设计,按实预算,审计后补偿。

3.涉及杆线迁移工程量特别大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解决。

七、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按照《淳安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淳政办发〔2015163号)文件执行。建筑物中住房、晒坦、饲料、沼气池、粪池、水井、洗衣池台、围墙、灌溉渠道等以评估机构评估计价为准。

2.房屋被征收农户迁建的宅基地问题由各乡镇协调解决。

八、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2.征迁公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九、其他说明

涉及重大交通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自行制定。

 

    附:1.青苗补偿标准

        2.用材林、经济林补偿标准

        3.各类经济林幼苗常规标准种植株数

 

 

 

 

 

 

 

 

 

 

 

1

 

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单位

价格(元)

水稻

2000

大小麦

800

油菜、蔬菜

720

甘蔗

1000

西瓜

2000

番薯

700

马铃薯

350

玉米、芝麻

600

茯豆、蚕豆

260

花生、黄豆

700

草籽

350

茭白

600

1000

备注

表中未列的青苗套用类似品种确定标准。

 

2

 

用材林、经济林补偿标准

 

名称

计价

单位

补偿价(单位:元)

幼苗

柑橘

200

150

100

5

杨梅

300

260

200

8

枇杷

300

260

200

6

板栗、大核桃

210

180

50

5

柿树

260

210

50

5

梨树

210

180

50

5

布朗李

210

180

50

10

李子

210

180

50

5

桃树

210

180

100

6

葡萄树

150

120

70

5

枣树、香泡、石榴

170

110

30

5

香椿、棕树、罗桐

105

80

10

5

乌桕、漆树、杜仲

120

90

20

5

山茱萸、吴茱萸

370

160

85

6.5

山核桃、香榧

1800

1440

500

18

覆盆子

4000—6000

杉(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700

柏(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1000

松(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700

毛竹

8

菜竹

4

桑园(成片)

4000

茶园(成片)

普通品种60008000、优良品种800012000

油茶园

3000—5000

苗圃

10000

备注

1.幼苗价按当年当地现价确定。

2.零星荒芜茶园按200/亩,或按1015/丛补偿。

3.杉、柏、松、用材林、木材归产权单位所有,需采伐的由征用单位办理手续,并按林业部门作业设计标准,每株按表中补偿标准执行。征用保留林木按400/立方米进行补偿。人工培植幼林基地按800/亩补偿。

4.大、中、小、幼苗胸径标准为:20 cm以上为大,10cm20cm为中,5cm10cm为小,5cm以下为幼苗。

5.对套种的各类经济林幼苗,符合作业株数标准的按100140/亩补偿,不符合的按实清点。

6.高效农业园区、产业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评估。征用苗圃补偿移植费、养护费3万元/亩,特殊树种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评估。

7.表中未列明的青苗套用类似品种确定标准,并报经项目主管单位确定。

 

 

 

3

 

各类经济林幼苗常规标准种植株数

 

  

  

  量(株)

桔柑

70

枇杷

50

板栗

50

柿树

50

梨树

60

杨梅

50

李子树

60

桃树

60

葡萄

180

毛竹

200

备注

新种果苗按上述标准推算计算。

淳政发〔2021〕4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doc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1-1887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2-09

登记号

ACAD00–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文件关联

意见征集采纳

政策解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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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10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2020年1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渔业养殖、坟墓、线杆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四、本通知自2021年3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实施。20201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乡镇(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8

 

附件

 

淳安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1.采用“按实”补偿方式。根据青苗实际数量进行清点,计算补偿,具体详见附13

2.采用“一口价”补偿方式。

①耕地、园地青苗一口价: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含多年生中药材)的:好的13000/亩,一般的11000/亩,差的8620/亩;种植非经济林作物(当季作物)的:好的8620/亩,一般的6500/亩。

②林地、未利用地青苗一口价:好的7800/亩,一般的6500/亩。

3.同一宗地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二、集体荒山租赁承包补偿标准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11号)文件精神,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青苗按照本文件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三、库区围库渔业养殖征收补偿标准

1.由出租单位负责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到期年限租金。

2.养殖规模及产量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3.权属单位水面资源补偿费为2000/亩。

四、港湾网箱养殖搬迁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5000/户。

2.搬迁损失费:5/平方米(按实际网箱面积计算)。

五、坟墓征迁补偿标准

1.一墓一穴:3600元。

2.一墓多穴:在单穴的基础上每穴加900元。

3.一墓多棺:在一墓一穴的基础上每棺加300元。

4.涉及坟墓征迁量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解决。

六、线杆迁移补偿标准

1.弱电杆线迁移按每根1800元执行。

2.供电杆线迁移按线路、杆线设计,按实预算,审计后补偿。

3.涉及杆线迁移工程量特别大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解决。

七、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按照《淳安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淳政办发〔2015163号)文件执行。建筑物中住房、晒坦、饲料、沼气池、粪池、水井、洗衣池台、围墙、灌溉渠道等以评估机构评估计价为准。

2.房屋被征收农户迁建的宅基地问题由各乡镇协调解决。

八、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2.征迁公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九、其他说明

涉及重大交通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自行制定。

 

    附:1.青苗补偿标准

        2.用材林、经济林补偿标准

        3.各类经济林幼苗常规标准种植株数

 

 

 

 

 

 

 

 

 

 

 

1

 

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单位

价格(元)

水稻

2000

大小麦

800

油菜、蔬菜

720

甘蔗

1000

西瓜

2000

番薯

700

马铃薯

350

玉米、芝麻

600

茯豆、蚕豆

260

花生、黄豆

700

草籽

350

茭白

600

1000

备注

表中未列的青苗套用类似品种确定标准。

 

2

 

用材林、经济林补偿标准

 

名称

计价

单位

补偿价(单位:元)

幼苗

柑橘

200

150

100

5

杨梅

300

260

200

8

枇杷

300

260

200

6

板栗、大核桃

210

180

50

5

柿树

260

210

50

5

梨树

210

180

50

5

布朗李

210

180

50

10

李子

210

180

50

5

桃树

210

180

100

6

葡萄树

150

120

70

5

枣树、香泡、石榴

170

110

30

5

香椿、棕树、罗桐

105

80

10

5

乌桕、漆树、杜仲

120

90

20

5

山茱萸、吴茱萸

370

160

85

6.5

山核桃、香榧

1800

1440

500

18

覆盆子

4000—6000

杉(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700

柏(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1000

松(成林蓄积量)

立方米

700

毛竹

8

菜竹

4

桑园(成片)

4000

茶园(成片)

普通品种60008000、优良品种800012000

油茶园

3000—5000

苗圃

10000

备注

1.幼苗价按当年当地现价确定。

2.零星荒芜茶园按200/亩,或按1015/丛补偿。

3.杉、柏、松、用材林、木材归产权单位所有,需采伐的由征用单位办理手续,并按林业部门作业设计标准,每株按表中补偿标准执行。征用保留林木按400/立方米进行补偿。人工培植幼林基地按800/亩补偿。

4.大、中、小、幼苗胸径标准为:20 cm以上为大,10cm20cm为中,5cm10cm为小,5cm以下为幼苗。

5.对套种的各类经济林幼苗,符合作业株数标准的按100140/亩补偿,不符合的按实清点。

6.高效农业园区、产业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评估。征用苗圃补偿移植费、养护费3万元/亩,特殊树种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评估。

7.表中未列明的青苗套用类似品种确定标准,并报经项目主管单位确定。

 

 

 

3

 

各类经济林幼苗常规标准种植株数

 

  

  

  量(株)

桔柑

70

枇杷

50

板栗

50

柿树

50

梨树

60

杨梅

50

李子树

60

桃树

60

葡萄

180

毛竹

200

备注

新种果苗按上述标准推算计算。

淳政发〔2021〕4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