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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农议〔2021〕10号--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6号的答复意见
答复日期:2021-06-16   点击率:
  • 所属类别:人大
  • 提案人:张清
具体内容:

关于出台在农村有祖传房屋的国家工作人员

破旧房改造政策的建议

案由:农村危旧房改造是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近年来,我县一直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把这项为民办实事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各村积极配合,通过政府补助、群众自筹、部门帮扶等措施,及时启动实施了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深受广大群众的好评。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居住危房的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部分困难群众基本告别危房,可以说是政府为民排忧解愁的一项民心工程。

但是,还有一个群体,那就是部分农民出身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经济实力,他们在农村虽有祖传房屋,但因国家政策不允许重建,所以他们在农村老家的房子也就成了危旧房。这些危旧房大多是木架结构、土烧瓦片、石砌墙体、修建年久,其外观破旧不堪,牢固度堪忧,有的随时都有可能倒塌。这些危房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村容村貌,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格格不入,而且更是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房屋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建议县委、县政府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有祖传房屋并有新建意愿的对象,给予拆除新建的政策支持。形成“农民可以进城买商品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回农村老家盖新房”的局面,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国家政策的公平与公正性。

  • 办理单位:农业农村局
办理结果:

张清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在农村有祖传房屋的国家工作人员破旧房改造政策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商县规划资源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以“集体所有、分户使用、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申请、限制流转”为原则,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为农村集体成员提供生存居住保障,并借此与农村承包地相结合,共同实现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6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并且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自建住宅用途和具体的面积标准,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约束作用;宅基地的审核批准权限统一定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能作为公民遗产有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等,公民的遗产明确为房屋,是不包括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村集体,农户不能继承,但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低效率利用问题突出,如何深化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办、国办于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原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2017年将试点增加到33个。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经过5年的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深化改革。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了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设区市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今年4月我省绍兴市、象山县、龙港市、德清县、义乌市、江山市被批准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试点地区将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一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严守耕地红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我县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和方便村民建房审批,2014年12月31日,县政府根据以往的农村建房政策,结合省无违建县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201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补充意见》(淳政办发【2017】43号)从简化审批程序、严把建房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批后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进行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政策始终未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都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建房资格管控,禁止城镇户口到农村建房和买房。原国土资源部在解读《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时也指出,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制度,有特定对象,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当前,国家在稳步推进宅基地改革的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

我们将密切关注试点县市的改革动态,认真调研,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今年县委县政府已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列入实施新时代乡村集成改革试点项目,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拟制定《淳安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从宅基地资格权确认入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探索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自主、自治、自律作用,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助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提供政策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我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我们将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做好政策调研,积极给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和乡镇政府一起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承办领导:方志道,   联系电话:64838078

承办人员:方学鹏,   联系电话:64825676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6日

抄送:县府办,县人大代表工委。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

  • 答复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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