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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农议〔2021〕11号--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号的答复意见
答复日期:2021-06-16   点击率:
  • 所属类别:人大
  • 提案人:鲍冬春
具体内容:

关于完善农村用地政策的建议

案由: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加大了投入,通过清洁乡村、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措施,农村脏、乱、差现象明显改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日益迫切。我县农村离“美丽乡村”还有较大的距离,还存在诸多短板:

新增农户建房无地建房,农房审批的分户政策过时,新农村建设配套的公共道路无法拓宽、停车场等无法建设。浪川乡基本农田、禁建区的划分上很不合理,村庄周边基本划分为基本农田、禁建区,甚至一些山坡上也是基本农田,裕丰村浪川口自然村竟然全部被划为农田。农民最基本的建房用地需求都无法满足。基本农田、禁建区的不合理划分成为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的瓶颈。因此,由县政府牵头,调整和完善土地政策,调整基本农田、禁建区对解决农民建房用地基本需求,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极为必要,极为迫切。

建议:

一是调整农房审批的分户政策。现行的农房审批女儿不能分户的政策已经与法律规定“男女平等”相违背,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儿女房屋共有户不能分户建房等。建议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房审批中的分户政策。

二是规范农民附属设施的标准。由于农村不同于城镇,农作物、农具需要存储,养蚕等需要生产用房,电瓶车需要停放。但目前对农民附属设施如庭院面积、围墙高度缺乏全县统一的规范。建议完善对庭院、围墙、家庭临时用房统一规范性文件。

三是调整基本农田禁建区规划。目前,村庄周边基本农田、禁建区的划分,严重影响美丽乡村建设,也导致无房户无地建房而乱搭乱建。建议对村庄周边、村庄道路周边基本农田、禁建区进行调整,同时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回收的规范文件。

  • 办理单位:农业农村局
办理结果:

鲍冬春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用地政策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商县规划资源局,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房审批分户政策

关于“户”与“分户”。当前,户口登记的户与宅基地管理的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分户标准。公安部门认为户口登记的户是指共同居住于同一处的住户单元,属管理单元。新修订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明确,“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单元,属经济单元。淳政办发〔2014〕161号文件按我县宅基地审批历史沿革政策明确了不能分户的四项原则:60周岁以上与亲属分户建房的;父母没有约同本村子女或者约同非农子女分户建房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建房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或者离婚后5年内没有再婚单独申请建房的。其中“同村子女”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表述遵守“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村片面理解或曲解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相关法律规定,群众意见较大。我局为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现正拟制《淳安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确认暂行办法》将从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进一步理清相关分户原则,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二、关于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一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严守耕地红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按户申请取得、按人计算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我县淳政办发〔2014〕16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也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 我县农户建房有个不是很好的习惯,批多少平方米的宅基地就建多少大的房屋,没有综合考虑房屋使用率,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道路用地等。

为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从今年3月18日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增强乡镇自主权。各乡镇将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依规审批备案,从用地范围界定、规划选址踏勘、建设方案审查、复垦方案论证等方面严格把关,并严格控制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三、关于基本农田禁建区规划

我县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因为规划调整存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导致部分乡镇村庄存在被大范围划入禁建区的问题,对百姓正常生产生活和建房需求造成影响。2020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县规划资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淳安县国土空间规划。该规划将整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充分融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森林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划,解决原因规划“打架”问题,切实提高空间管控能力。其中,议案提到的基本农田、禁建区,也将作为重点在本轮规划编制中进行优化调整。目前,本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预计将于今年完成报批。下一步将充分结合土地现状,将基本农田划定进行完善,对已有村庄调出禁建区,切实保障农村建房的空间需求,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低效率利用问题突出,如何深化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办、国办于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原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2017年将试点增加到33个。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经过5年的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深化改革。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了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设区市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今年4月我省绍兴市、象山县、龙港市、德清县、义乌市、江山市被批准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试点地区将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我们将密切关注试点县市的改革动态,认真调研,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今年县委县政府已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列入实施新时代乡村集成改革试点项目,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拟制《淳安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从宅基地资格权确认入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探索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自主、自治、自律作用,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助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为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提供政策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我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我们将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做好政策调研,积极给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和乡镇政府一起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承办领导:方志道,  联系电话:64838078

承办人员:方学鹏,  联系电话:64825676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6日

抄送:县府办,县人大代表工委。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

  • 答复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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