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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8 16:43:17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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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明确和规范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制了《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9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人事财务科反馈,联系人:范敏,联系电话:65052613,联系地址:淳安县环湖北路375号商务楼1501室。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8日


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市级宏观指导,县级统筹立项”的原则,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拨改投”机制,加快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建设类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产业类项目(特色产业经济带项目、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和创新类项目(“大下姜”模式复制推广项目、绿色农业发展项目)。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目标的要求和市级资金扶持方向。

第三条 县级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额度,具体行使项目立项权力,落实好项目立项工作,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立项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规定的项目管理程序适用于建设类项目和产业类项目,创新类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管理程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项资金中各子项目原已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管理程序可以不执行本管理细则第七条之规定,仍按原管理程序执行;补助标准与本管理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可选择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

项目管理采用项目责任制。各乡镇、村级组织、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是其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淳安生态特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负责乡镇和县级各主管部门提报已验收项目的核查;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淳安生态特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建设质量、建设进度、规范采购、安全及后期管理运营负总责,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淳安县范围内从事农业行业管理、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服务于淳安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及个人。

第七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项目申报要求,先向属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复审。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组织联审,提出当年拟扶持的立项项目,商县财政等部门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申报所需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具体明确。

(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所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要求反馈进度,确保在规定建设期内实施完成,保证项目的建设效果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建设期检查指导和督查推进,加快项目的实施。

(四)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各乡镇、村级组织、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验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申请拨付资金。

(五)延期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实施的公益、公用、收益归乡镇村或者用于消薄增收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给予100%补助。

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作为建设主体实施的经营性产业发展项目,以实际新增投资额作为补助依据,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补助。

农业绿色发展、“大下姜”联合体机制推广等创新类项目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在年度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鼓励村集体作为建设主体申报与农业产业相关的水、电、路及生产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村集体固定资产。承接的经营主体有偿使用,按年财政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村集体使用费,具体比例由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村集体原则上要将收益的50%用于村级农业产业发展。其他生产类设施设备投资鼓励由企业主体申报实施,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方向按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行动计划和县产业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以完善村庄基础配套和村庄环境提升为主,注重产村人融合,凸显村庄主题特色,重点打造连片连线、可看可选可推广的美丽乡村示范区。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预算统筹和立项审核,合理安排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各子项目的资金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子项目间进行适当调剂,调剂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其他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分次拨付。行政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全额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拨付20%,按进度分期拨款,项目竣工后拨付到80%,项目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

(二)一次性拨付。对于社会主体承担并按比例补助的项目,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三)协议支付。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的项目,合同中有约定支付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财务核算要规范,项目支出要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外,其它的现金支付额应在1000元以下,且必须有单位账户提取现金的银行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联及银行对账单),并注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第十五条 推行项目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分别由乡镇财政或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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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明确和规范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制了《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9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人事财务科反馈,联系人:范敏,联系电话:65052613,联系地址:淳安县环湖北路375号商务楼1501室。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8日


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市级宏观指导,县级统筹立项”的原则,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拨改投”机制,加快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建设类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产业类项目(特色产业经济带项目、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和创新类项目(“大下姜”模式复制推广项目、绿色农业发展项目)。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目标的要求和市级资金扶持方向。

第三条 县级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额度,具体行使项目立项权力,落实好项目立项工作,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整乡镇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立项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规定的项目管理程序适用于建设类项目和产业类项目,创新类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管理程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项资金中各子项目原已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管理程序可以不执行本管理细则第七条之规定,仍按原管理程序执行;补助标准与本管理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可选择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

项目管理采用项目责任制。各乡镇、村级组织、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是其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淳安生态特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负责乡镇和县级各主管部门提报已验收项目的核查;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淳安生态特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管,负责申报项目和拟扶持项目合规性审核。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建设质量、建设进度、规范采购、安全及后期管理运营负总责,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农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淳安县范围内从事农业行业管理、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服务于淳安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组织及个人。

第七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项目申报要求,先向属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复审。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组织联审,提出当年拟扶持的立项项目,商县财政等部门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申报所需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具体明确。

(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对所实施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要求反馈进度,确保在规定建设期内实施完成,保证项目的建设效果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建设期检查指导和督查推进,加快项目的实施。

(四)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各乡镇、村级组织、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验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申请拨付资金。

(五)延期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或在同意延长实施期限内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实施的公益、公用、收益归乡镇村或者用于消薄增收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给予100%补助。

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作为建设主体实施的经营性产业发展项目,以实际新增投资额作为补助依据,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补助。

农业绿色发展、“大下姜”联合体机制推广等创新类项目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在年度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鼓励村集体作为建设主体申报与农业产业相关的水、电、路及生产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村集体固定资产。承接的经营主体有偿使用,按年财政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村集体使用费,具体比例由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村集体原则上要将收益的50%用于村级农业产业发展。其他生产类设施设备投资鼓励由企业主体申报实施,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方向按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行动计划和县产业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以完善村庄基础配套和村庄环境提升为主,注重产村人融合,凸显村庄主题特色,重点打造连片连线、可看可选可推广的美丽乡村示范区。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预算统筹和立项审核,合理安排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各子项目的资金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子项目间进行适当调剂,调剂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其他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分次拨付。行政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全额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拨付20%,按进度分期拨款,项目竣工后拨付到80%,项目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

(二)一次性拨付。对于社会主体承担并按比例补助的项目,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三)协议支付。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的项目,合同中有约定支付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财务核算要规范,项目支出要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外,其它的现金支付额应在1000元以下,且必须有单位账户提取现金的银行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联及银行对账单),并注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第十五条 推行项目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分别由乡镇财政或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主体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调整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