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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淳安县公安局公务接待管理,充分展示淳安县公安局“三能”精神,结合新型警务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办案办事、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体现淳安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局综合保障署负责全局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经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安部厅局级以上领导、省厅市局主要领导、县(区)公安局长带队和副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安局考察调研且需要局长参加的由综合保障署负责接待。
其他各条线上的领导来公安局的接待事项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需局长陪同的,应第一时间向局长报告,并向综合保障署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联系对接及时。收到公函或上级通知的单位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确定接待单位后,收函单位向接待单位转发公函或通知,接待单位第一时间与来函或上级单位联系人取的联系,沟通具体细节,并按照程序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落实接待审批。接待单位需要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局领导审签。严格控制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无公函的一般不得在接待经费支出。对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应形成交办单。
第九条 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需要制定详尽的接待方案。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接待的对象由综合保障署负责制定方案,其他局领导陪同接待的由业务线的对口单位制定方案,但确需局长陪同的由综合保障署负责审核方案。
第十条 接待过程中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辆带路车,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仅限摆放席签、茶杯和湿巾。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单位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并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菜为主,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可以安排一人一间,其他人员安排两人一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沿途不扰民、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领导考察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将接待信息如实进行登记,建立《公务接待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来宾单位、带队领导及职务、人数、活动内容、接待地点、陪同领导、接待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接到外单位来县局参观“三能”展厅活动的,应及时报备综合保障署,由综合保障署统一负责,统筹安排人员讲解、会务、用餐、出行车辆等接待事项。
队伍法纪署负责“三能”展示厅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和设施。
第十八条 规范支出。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确需在总额基础上增加接待费用的,应事先向财政局报批。
禁止在国内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费用清单、公函或方案、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接待场所和用车服务的统筹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用餐时尽量安排在县局及各单位食堂,减少接待支出。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有关接待管理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保障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368/2021-20172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30
有效性
淳安县公安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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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淳安县公安局公务接待管理,充分展示淳安县公安局“三能”精神,结合新型警务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办案办事、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体现淳安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局综合保障署负责全局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经公安局主要领导同意,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安部厅局级以上领导、省厅市局主要领导、县(区)公安局长带队和副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安局考察调研且需要局长参加的由综合保障署负责接待。
其他各条线上的领导来公安局的接待事项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需局长陪同的,应第一时间向局长报告,并向综合保障署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联系对接及时。收到公函或上级通知的单位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确定接待单位后,收函单位向接待单位转发公函或通知,接待单位第一时间与来函或上级单位联系人取的联系,沟通具体细节,并按照程序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落实接待审批。接待单位需要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局领导审签。严格控制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无公函的一般不得在接待经费支出。对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应形成交办单。
第九条 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需要制定详尽的接待方案。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接待的对象由综合保障署负责制定方案,其他局领导陪同接待的由业务线的对口单位制定方案,但确需局长陪同的由综合保障署负责审核方案。
第十条 接待过程中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辆带路车,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仅限摆放席签、茶杯和湿巾。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单位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并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菜为主,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可以安排一人一间,其他人员安排两人一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沿途不扰民、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领导考察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将接待信息如实进行登记,建立《公务接待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来宾单位、带队领导及职务、人数、活动内容、接待地点、陪同领导、接待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接到外单位来县局参观“三能”展厅活动的,应及时报备综合保障署,由综合保障署统一负责,统筹安排人员讲解、会务、用餐、出行车辆等接待事项。
队伍法纪署负责“三能”展示厅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和设施。
第十八条 规范支出。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确需在总额基础上增加接待费用的,应事先向财政局报批。
禁止在国内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费用清单、公函或方案、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接待场所和用车服务的统筹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用餐时尽量安排在县局及各单位食堂,减少接待支出。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有关接待管理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保障署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