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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6 13:27:25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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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必须高度重视执法委托工作,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树立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应在5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工作。  

二、要保障执法,提高能力

县安委办根据乡镇、经济开发区辖区企业数量及单位执法力量差异,下达委托执法指导数(详见附件2)。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按要求配备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执法队伍建设,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时考取行政执法证,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装备的配备和投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工作效果。

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临岐镇、姜家镇、大墅镇、文昌镇等7个乡镇按照委托执法的要求应独立完成执法指导数,其他乡镇(经济开发区)可独立完成或在县应急局的指导下完成执法指导数。安排3月份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执法培训。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每年委托执法指导数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要规范执法,完善制度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实施委托执法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参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规范书写法律文书,在受委托执法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不得在受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要建立案件报告制度,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定期向县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方杨斌,电话:64880739)报送备案和审核。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监督管理,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要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规定。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把委托执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

附件2:2022年委托执法(案源)指导数 

 

 

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方文田

地      址:千岛湖镇集贤路19号

联系电话:0571—64813611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 2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赔偿;

4、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等有关设备设施;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三、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机构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当场处罚的案件,3日内报县应急局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告知前应提交县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均由县应急管理局签发。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2022年委托执法(案源)指导数

执法指导数

执法指导数

受委托单位

数量

乡镇

数量

千岛湖镇

3

富文乡

1

临岐镇

2

左口乡

1

威坪镇

2

屏门乡

1

姜家镇

2

瑶山乡

1

汾口镇

3

王阜乡

1

大墅镇

2

鸠坑乡

1

文昌镇(高铁新区)

2

宋村乡

1



梓桐镇

1



石林镇

1



中洲镇

1



枫树岭镇

1



浪川乡

1



界首乡

1



安阳乡

1



里商乡

1



金峰乡

1



经济开发区

10(案源移送指导数)

合计

42



以上指标数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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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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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必须高度重视执法委托工作,坚守安全生产底线,树立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应在5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工作。  

二、要保障执法,提高能力

县安委办根据乡镇、经济开发区辖区企业数量及单位执法力量差异,下达委托执法指导数(详见附件2)。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按要求配备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执法队伍建设,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时考取行政执法证,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装备的配备和投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工作效果。

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临岐镇、姜家镇、大墅镇、文昌镇等7个乡镇按照委托执法的要求应独立完成执法指导数,其他乡镇(经济开发区)可独立完成或在县应急局的指导下完成执法指导数。安排3月份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执法培训。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每年委托执法指导数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要规范执法,完善制度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实施委托执法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参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规范书写法律文书,在受委托执法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不得在受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要建立案件报告制度,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定期向县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方杨斌,电话:64880739)报送备案和审核。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监督管理,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要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规定。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把委托执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

附件2:2022年委托执法(案源)指导数 

 

 

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方文田

地      址:千岛湖镇集贤路19号

联系电话:0571—64813611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 2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赔偿;

4、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等有关设备设施;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三、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机构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当场处罚的案件,3日内报县应急局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告知前应提交县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均由县应急管理局签发。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2022年委托执法(案源)指导数

执法指导数

执法指导数

受委托单位

数量

乡镇

数量

千岛湖镇

3

富文乡

1

临岐镇

2

左口乡

1

威坪镇

2

屏门乡

1

姜家镇

2

瑶山乡

1

汾口镇

3

王阜乡

1

大墅镇

2

鸠坑乡

1

文昌镇(高铁新区)

2

宋村乡

1



梓桐镇

1



石林镇

1



中洲镇

1



枫树岭镇

1



浪川乡

1



界首乡

1



安阳乡

1



里商乡

1



金峰乡

1



经济开发区

10(案源移送指导数)

合计

42



以上指标数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