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 > 行政处罚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0-21 17:21:0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率: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期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三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该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499-1号(永通新城名苑7幢))销售的一批次香缘酥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499-1号(永通新城名苑7幢))销售的一批次麻饼,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五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2幢10号销售的一批次腊火腿,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 对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的核查处置

经查,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相关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经营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综上,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 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二) 对淳安千岛湖五兴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分享到:
【返回顶部】
文章内容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10-21 17:21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近期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三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该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499-1号(永通新城名苑7幢))销售的一批次香缘酥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499-1号(永通新城名苑7幢))销售的一批次麻饼,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五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2幢10号销售的一批次腊火腿,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 对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的核查处置

经查,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相关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淳安千岛湖潘潘超市经营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综上,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 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二) 对淳安千岛湖五兴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