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13 14:16:08 来源: 教育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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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要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财务行为。

 

                              淳安县教育局

                            2015年6月19日


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经济核算,规范管理教育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设账、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学校财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上报县教育局财基科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校食堂、小店所经营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监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预算编制方法: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中心完小(教学点)纳入中心小学统一编制。

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后,县本级学校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乡镇学校(幼儿园)经乡镇财政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由县教育局、乡镇财政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的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各项收入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收入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的内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和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大额(壹万元以上)支出必须报教育局财基科备案。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要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凭据),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法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大宗器材设备、教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严禁自行采购,对未提供统一招标采购证明的支出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个人或外单位作经济(资金)担保。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支付限额(500元)的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印鉴和支票的管理应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为原则,财务、法人印鉴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各类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七章 帮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实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类资助金需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九条 因流生、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有节余的,必须退回县财政国库。

第八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独立账户,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县内因公务出差而无交通费票据的,可按班车价格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住宿费用。具体标准为:县内按每人每天80元以下的标准;县外按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按一人一个标准间,按每间340元以下的标准;省外按(浙财行[2014]1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是指头尾两天)。县内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包干使用;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打印、复印、传真、邮寄等费用),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是指头尾两天)。县内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包干使用;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县外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县外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第十一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其他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定期盘点,定期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新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和销毁,要经县教育局及报县财政部门报批核准后,方可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三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代管款项的管理,学校每学期结束必须逐项结算清楚,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杜绝超范围、超项目摊入代管费或账外结算。代管经费结算实行“多还少不补”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做好学校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中小学基本情况表、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县(乡镇)财政。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学校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现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财务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十二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县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问题。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电大(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细则,并报县教育局财基科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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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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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要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财务行为。

 

                              淳安县教育局

                            2015年6月19日


淳安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经济核算,规范管理教育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设账、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学校财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上报县教育局财基科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校食堂、小店所经营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监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预算编制方法: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中心完小(教学点)纳入中心小学统一编制。

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后,县本级学校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乡镇学校(幼儿园)经乡镇财政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由县教育局、乡镇财政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的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各项收入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收入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的内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和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大额(壹万元以上)支出必须报教育局财基科备案。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要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凭据),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法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大宗器材设备、教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严禁自行采购,对未提供统一招标采购证明的支出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个人或外单位作经济(资金)担保。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支付限额(500元)的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印鉴和支票的管理应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为原则,财务、法人印鉴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各类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七章 帮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实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类资助金需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九条 因流生、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有节余的,必须退回县财政国库。

第八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独立账户,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县内因公务出差而无交通费票据的,可按班车价格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住宿费用。具体标准为:县内按每人每天80元以下的标准;县外按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按一人一个标准间,按每间340元以下的标准;省外按(浙财行[2014]1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是指头尾两天)。县内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包干使用;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打印、复印、传真、邮寄等费用),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是指头尾两天)。县内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包干使用;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县外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县外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第十一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其他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定期盘点,定期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新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和销毁,要经县教育局及报县财政部门报批核准后,方可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三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应缴税费、应缴财政专户、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和非流动负债(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代管款项的管理,学校每学期结束必须逐项结算清楚,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杜绝超范围、超项目摊入代管费或账外结算。代管经费结算实行“多还少不补”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做好学校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中小学基本情况表、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县(乡镇)财政。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学校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现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财务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十二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县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问题。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电大(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细则,并报县教育局财基科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