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郑某在未经核准地点做起了烟花爆竹经营生意。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郑某系县内某烟酒商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烟草、烟花爆竹等经营业务。1月13日,当事人向淳安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获准在其经营场所附近的集装箱活动房内销售C、D类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200箱。因临近春节期间连续降雨影响顾客提货,当事人遂于1月26日起将部分烟花爆竹挪至其经营场所一层进行销售。1月27日,该违法行为被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随即要求当事人于当日改正。1月30日,因顾客量增多,加之集装箱活动房空间狭小,当事人再次将部分烟花爆竹搬至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月11日,当事人在经营时再度被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至发现时,涉案烟花爆竹主要包括开门红组合烟花20发9个、恭喜发财组合烟花25发1件、皇家礼炮36发1件、皇家礼炮48发3个、1万响鞭炮6个、2万响鞭炮3个、3万响鞭炮1件加2个。县应急管理局当场对上述烟花爆竹予以扣押。2月18日,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正式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此次案件的查处,是自2020年10月1日应急管理安全领域烟花爆竹类未在核准的地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7项处罚职能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后,我局2022年查处的杭州市首起案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法制员汪良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