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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2日
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结合《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干旱、雨雪、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风雹灾(龙卷风、飓风、冰雹)、低温冰冻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二章 预警响应
第三条 预警响应启动。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针对灾害可能对生命财产和生活带来影响,应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Ⅳ级或Ⅲ级预警响应。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启动Ⅱ级或Ⅰ级预警响应。
第四条 预警响应程序。启动预警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员会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第五条 预警响应措施。当启动灾害预警响应时,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应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灾情信息,布置抗灾救灾任务,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派出工作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检查和处置灾害事件。根据启动的预警响应等级,随时启用避灾场所,安排调拨救灾款物。
第三章 灾害应急响应
第六条 Ⅳ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5%,小于10%;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当季播种面积10%,小于15%;紧急转移人口大于0.1%,小于0.5%;因灾房屋倒塌大于全县农户住房总间数的0.1%,小于0.2%;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七条 Ⅲ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10%,小于15%;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当季播种面积15%,小于20%;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0.5%,小于1%;造成房屋倒塌大于全县农户住房总间数的0.2%,小于0.5%;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较大伤亡,需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八条 Ⅱ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15%,小于20%;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小于25%;因灾倒塌房屋大于农户住房间数的0.5%,小于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1%,小于2%;因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九条 Ⅰ级响应。受灾人口占全县人口20%以上;农作物灾害面积,占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因灾倒塌房屋占全县农户住房间数1%以上;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总人口2%以上;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四章 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条 Ⅰ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1)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给予支持。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减灾委员会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现场工作组根据县减灾委员会的指示,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6)组织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十一条 Ⅱ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发布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1)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减灾委员会督促受灾乡镇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现场工作组根据县减灾委员会的指示,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6)组织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十二条 Ⅲ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听取受灾乡镇情况汇报;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援助措施,并视情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援助建议。
(2)县减灾委员会视情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受灾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落实对灾民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工作。
(3)向杭州市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第十三条 Ⅳ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听取受灾乡镇情况汇报;必要时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援助措施,视情向领导小组提出援助建议。
(2)县减灾委员会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慰问灾民、核查灾情,督促当地落实对灾民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3)向杭州市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第五章 灾情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县、乡镇、村(社区)应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及时向乡镇汇报灾情,乡镇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社区)、乡镇、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乡镇每天9时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前24小时灾情,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为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领导,成立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府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规资局、卫健局、文广旅体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气象局、传媒集团、华数公司、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减灾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害情况,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拟定救灾应急救助措施、方案,指挥部署抗灾救灾行动计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研究决定救灾救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府办负责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抗灾救灾方案措施,协调各部门、乡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修订本预案;履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调查、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员的登记。建立避灾场所,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接受捐赠款物,提出县及上级下拨救灾款物的分配建议,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协助和指导做好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及救助工作。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及组织培训,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技术支撑。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信息,对河流、山塘水库进行险情监测,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指导灾后水利工程修复。
县规资局负责对发生山体滑坡地带的监测。转移安置灾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受伤灾民的抢救治疗工作,及时做好灾后消杀,灾区防病,预防疫病流行,确保灾后无大疫。
县传媒集团、华数公司负责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致贫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受灾情况评估,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督查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避雷设施建设。
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负责做好农户住房倒塌情况的调查及理赔工作。
第七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资金准备。县财政要根据灾情及时筹备资金,用于抗灾救灾和应急救助;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自筹备应急资金用于抗灾救灾。抗灾经费不足时,由县政府动员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
第十八条 物资准备。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物资储备仓库,日常要存放必要的备灾物资及时提供应急救灾使用,要定向采购调拨,对抗灾救灾物资不足时要及时与厂商、超市等供应商取得联系调运。
第十九条 通信和信息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建立自然灾害信息网络,保障灾害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各级政府信息畅通。部门之间要建立平台共享,提供信息采集、交流、评估服务。
第二十条 救灾装备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救灾期间,要确保救灾专用车辆,专门用于抗灾救灾,配备必要的救灾设施和装备,必要时由县政府统筹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动员会议,成立以公安、武警、消防、卫健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应对自然灾害。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根据灾害情况,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闲置学校、敬老院、大会堂、村委办公楼,用于灾害应急避难转移安置,充分发挥乡镇村已建立的避灾场所功能,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第八章 应急响应终止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建议应急救助终止。终止后,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过程中的履职情况、效果、数据统计,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九章 灾后救助和倒房重建
第二十四条 灾后救助。县政府在灾后,要根据调查公示的因灾困难对象名单,提供因灾基本生活困难家庭过渡性生活救助。制定冬令、春荒救济方案,建立救济对象名册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根据灾民困难程度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视情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救助。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由财政、应急联文下拨。乡镇政府统一发放,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救助粮款。
第二十五条 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乡镇民生事务办公室,灾后要迅速核实灾情,建立因灾倒房,因灾死亡台账。县应急管理局要在规定的时间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受灾户恢复住房重建以自建为主,对因灾倒房,乡镇要配合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进行理赔;需重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灾伤病人员,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按社会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救助或由县政府统一研究补助政策。
卫生防疫部门,要帮助灾区治疗伤病人员。指导开展疫病预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消杀,防止暴发性病疫流行。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安排资金和物资。对各类公益性设施和公共设施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救助款物管理。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住房重建、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纪委、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发放审批程序,按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应急管理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减灾宣传活动,把减灾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灾害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章 奖励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忘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802157/2022-22451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有效性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淳安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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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2日
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结合《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干旱、雨雪、台风、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风雹灾(龙卷风、飓风、冰雹)、低温冰冻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二章 预警响应
第三条 预警响应启动。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针对灾害可能对生命财产和生活带来影响,应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Ⅳ级或Ⅲ级预警响应。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启动Ⅱ级或Ⅰ级预警响应。
第四条 预警响应程序。启动预警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员会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第五条 预警响应措施。当启动灾害预警响应时,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应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灾情信息,布置抗灾救灾任务,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派出工作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检查和处置灾害事件。根据启动的预警响应等级,随时启用避灾场所,安排调拨救灾款物。
第三章 灾害应急响应
第六条 Ⅳ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5%,小于10%;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当季播种面积10%,小于15%;紧急转移人口大于0.1%,小于0.5%;因灾房屋倒塌大于全县农户住房总间数的0.1%,小于0.2%;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七条 Ⅲ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10%,小于15%;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当季播种面积15%,小于20%;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0.5%,小于1%;造成房屋倒塌大于全县农户住房总间数的0.2%,小于0.5%;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较大伤亡,需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八条 Ⅱ级响应。受灾人口大于全县人口15%,小于20%;农作物灾害面积,大于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小于25%;因灾倒塌房屋大于农户住房间数的0.5%,小于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1%,小于2%;因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九条 Ⅰ级响应。受灾人口占全县人口20%以上;农作物灾害面积,占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因灾倒塌房屋占全县农户住房间数1%以上;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总人口2%以上;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列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范畴。
第四章 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条 Ⅰ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1)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给予支持。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减灾委员会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现场工作组根据县减灾委员会的指示,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6)组织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十一条 Ⅱ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发布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1)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减灾委员会督促受灾乡镇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现场工作组根据县减灾委员会的指示,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6)组织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十二条 Ⅲ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听取受灾乡镇情况汇报;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援助措施,并视情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援助建议。
(2)县减灾委员会视情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受灾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落实对灾民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工作。
(3)向杭州市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助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第十三条 Ⅳ级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员会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听取受灾乡镇情况汇报;必要时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援助措施,视情向领导小组提出援助建议。
(2)县减灾委员会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救助工作;慰问灾民、核查灾情,督促当地落实对灾民的各项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3)向杭州市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第五章 灾情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县、乡镇、村(社区)应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及时向乡镇汇报灾情,乡镇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社区)、乡镇、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乡镇每天9时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前24小时灾情,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为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领导,成立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府办、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规资局、卫健局、文广旅体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气象局、传媒集团、华数公司、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减灾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害情况,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拟定救灾应急救助措施、方案,指挥部署抗灾救灾行动计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研究决定救灾救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府办负责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抗灾救灾方案措施,协调各部门、乡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修订本预案;履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调查、收集、汇总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员的登记。建立避灾场所,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接受捐赠款物,提出县及上级下拨救灾款物的分配建议,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协助和指导做好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及救助工作。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及组织培训,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技术支撑。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信息,对河流、山塘水库进行险情监测,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指导灾后水利工程修复。
县规资局负责对发生山体滑坡地带的监测。转移安置灾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受伤灾民的抢救治疗工作,及时做好灾后消杀,灾区防病,预防疫病流行,确保灾后无大疫。
县传媒集团、华数公司负责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致贫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受灾情况评估,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督查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避雷设施建设。
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负责做好农户住房倒塌情况的调查及理赔工作。
第七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资金准备。县财政要根据灾情及时筹备资金,用于抗灾救灾和应急救助;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自筹备应急资金用于抗灾救灾。抗灾经费不足时,由县政府动员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
第十八条 物资准备。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物资储备仓库,日常要存放必要的备灾物资及时提供应急救灾使用,要定向采购调拨,对抗灾救灾物资不足时要及时与厂商、超市等供应商取得联系调运。
第十九条 通信和信息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建立自然灾害信息网络,保障灾害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各级政府信息畅通。部门之间要建立平台共享,提供信息采集、交流、评估服务。
第二十条 救灾装备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救灾期间,要确保救灾专用车辆,专门用于抗灾救灾,配备必要的救灾设施和装备,必要时由县政府统筹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准备。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动员会议,成立以公安、武警、消防、卫健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应对自然灾害。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根据灾害情况,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闲置学校、敬老院、大会堂、村委办公楼,用于灾害应急避难转移安置,充分发挥乡镇村已建立的避灾场所功能,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第八章 应急响应终止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建议应急救助终止。终止后,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过程中的履职情况、效果、数据统计,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九章 灾后救助和倒房重建
第二十四条 灾后救助。县政府在灾后,要根据调查公示的因灾困难对象名单,提供因灾基本生活困难家庭过渡性生活救助。制定冬令、春荒救济方案,建立救济对象名册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根据灾民困难程度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视情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救助。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由财政、应急联文下拨。乡镇政府统一发放,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救助粮款。
第二十五条 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制定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乡镇民生事务办公室,灾后要迅速核实灾情,建立因灾倒房,因灾死亡台账。县应急管理局要在规定的时间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受灾户恢复住房重建以自建为主,对因灾倒房,乡镇要配合人保财险淳安支公司进行理赔;需重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灾伤病人员,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再按社会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救助或由县政府统一研究补助政策。
卫生防疫部门,要帮助灾区治疗伤病人员。指导开展疫病预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消杀,防止暴发性病疫流行。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安排资金和物资。对各类公益性设施和公共设施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救助款物管理。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住房重建、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纪委、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发放审批程序,按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应急管理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减灾宣传活动,把减灾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灾害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章 奖励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忘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淳安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