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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领导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依靠各级政府、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按照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各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在第一时间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骨干力量的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中心及驻淳地勘等专业技术单位的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
(5)依靠基层,全民参与。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社区、村委的作用,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农村、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设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研究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组织跨乡镇、跨部门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指导和监督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开展工作;
(5)协调武警淳安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6)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事机构,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灾害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4)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启动、终止;
(6)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7)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下列部门和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供销合作总社、淳安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国网浙江淳安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武警淳安中队。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表)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应急专家组应由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1)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参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趋势的应急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及对灾害体的处置等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淳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地质灾害防御信息,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请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淳武警部队予以支援。各成员单位要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高效有序运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为风险应急、险情应急和灾害应急三类。
(1)风险应急:指根据相关预警,在短期内可能发生灾(险)情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险情应急:指在已经出现地质灾害险情,且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3)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抢险救灾行动。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数据资料及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已知危险区和隐患点的巡查监测责任,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控和监测网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组织和群测群防人员发现灾(险)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每年年初,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要按照规定和协议,加强对危险区和隐患点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做好巡查监测记录,定期上报巡查监测数据。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群测群防人员落实巡查监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撤换和调整不称职人员。自然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县政府要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人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改进预报预警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
县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为: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和地质灾害风险实时短信等级预警两个系统。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以县气象台当前累积雨量加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为判定依据,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门户网站发布。地质灾害风险实时短信等级预警以当前当地累积雨量加实时降雨量为判定依据,以手机短信等方式直接发送给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五个级别:五级为可能性很小;四级为可能性较小;三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二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一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并依次用白、蓝、黄、橙、红五种颜色表示。当实时预警级别达到三级(注意级,黄色)以上时,启动手机短信预警,发送至相关人员。
地质灾害速报分为灾(险)情信息速报和灾(险)情专业报表速报。
当发生或发现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后,群测群防员和村(居)委会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事发2小时(最迟不超过3小时)内向县政府报送书面信息,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续报相关事态进展。
灾(险)情专业报表速报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1)速报时限要求。出现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或已经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县自然部门可先就已经掌握的情况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再书面报送速报表。速报表应于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于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部门报告。同时,根据险情或灾情的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2)速报的内容。灾(险)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援措施等。
当出现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中出现黄色以上预报时,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和会商,及时向群测群防员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对群测群防人员在位情况进行摸排检查,根据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相关指令,督促外出的群测群防人员及时到岗归位,有序有重点地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
当收到地质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短信时,县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在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的同时,根据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启动隐患点防灾预案,依照防灾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收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短信时,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的同时,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收到地震预报预警后,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立即组织受滑坡、崩塌威胁,特别是处于较陡边坡下的居民转移至安全地带。
当收到的短信实时风险等级预警与当地降雨量值不一致时,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报告。县自然和气象部门应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质灾害短信实时风险预警预报工作。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Ⅳ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各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Ⅲ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群众和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实时预警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乡镇政府组织并督促地质灾害监测、巡查人员对各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Ⅱ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组织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县应急指挥机构向受威胁地区所在乡镇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加强相关区域地质灾害巡查,隐患点监测人员加密监测;适时组织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监测、巡查人员密切注意雨情和险情变化,及时报告情况。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Ⅰ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向受威胁地区所在乡镇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监测、巡查人员加强监测和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同时立即联系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报请省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报请市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由县级自然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县政府根据险情和专业人员调查情况,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到达县应急指挥部会议室,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启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县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县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应急管理厅报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县相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先行处置。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在做好灾(险)情速报的同时,必须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撤离,抢救被埋压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市级以上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之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临时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紧急抢险组:由县武警淳安中队和县消防大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规资、环保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移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监测组:由规资、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医疗卫生组:由卫计、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卫生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灾区民众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淳安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生活保障组:由商务、财政、发改等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负责灾民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组:由住建、交通运输、电力、水利、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通讯、房屋、供电、供水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1)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地质灾害引发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本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突发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组织营救、转移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封闭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有关资源,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处置方案,及时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灾害现场周边适当地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要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发现外国公民、台湾和港澳同胞遇险或遇难时,县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突发地质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县外办、台办、侨办牵头协调,同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灾害信息。按照《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相关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1)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乡镇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需救济经费由乡镇政府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2)灾害治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指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3)恢复重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恢复重建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尽可能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及时组织交通、住建、通讯、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县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乡镇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4)补偿。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保险理赔。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和地质灾害灾情证明材料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调查鉴定,提供地质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涉及的乡镇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工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自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财政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针对地质灾害易发生于交通、通讯不便地区和通讯设施易遭损毁的实际,配备卫星电话、对讲信息系统等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及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预案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突发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3)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4)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5)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现象或者过程。地面塌陷分为采空塌陷、黄土湿陷及岩溶塌陷。
(6)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一般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础上划定,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予以明确。
(7)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根据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各自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发《关于印发淳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淳政办发〔2010〕200号)同时废止。
附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操作手册,落实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对可能由生产经营性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认定;负责处理经认定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程序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检查预案的编制,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帮助受灾乡镇政府开展灾民安置,设置避险、避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协助乡镇核实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协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县属新闻单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县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害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发改局: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全县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协调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督促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在工程建设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工业园区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和应急信息资源的协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淳安县城区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公用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督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合理选址设置临时工棚,规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协助开展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与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所属人防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旅游景区(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督促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督促相关旅游景区(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旅游行业的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教育局: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校舍等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做好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将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经科局:负责收集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消防部队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抢救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进行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收集,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形势,并及时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并执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管理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筹集落实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监督检查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及其使用情况;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公路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项目业主或乡镇编制公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检查落实公路防灾措施;指导、监督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公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公路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紧急运送;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公路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公路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救灾的省级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支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救灾的省级物资储备和调拨;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林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检查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监督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林区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水利工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检查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业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必需的水文数据;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护人员开展受灾伤病员抢救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网浙江省淳安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县应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武警淳安中队: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变化情况,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802157/2022-22454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有效性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领导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依靠各级政府、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按照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各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在第一时间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骨干力量的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中心及驻淳地勘等专业技术单位的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
(5)依靠基层,全民参与。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社区、村委的作用,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农村、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设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研究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组织跨乡镇、跨部门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指导和监督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开展工作;
(5)协调武警淳安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6)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事机构,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灾害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及时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4)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决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启动、终止;
(6)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7)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下列部门和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供销合作总社、淳安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国网浙江淳安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武警淳安中队。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表)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应急专家组应由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1)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参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趋势的应急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及对灾害体的处置等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淳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地质灾害防御信息,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必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请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淳武警部队予以支援。各成员单位要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高效有序运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为风险应急、险情应急和灾害应急三类。
(1)风险应急:指根据相关预警,在短期内可能发生灾(险)情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险情应急:指在已经出现地质灾害险情,且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3)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抢险救灾行动。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数据资料及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已知危险区和隐患点的巡查监测责任,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控和监测网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组织和群测群防人员发现灾(险)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每年年初,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要按照规定和协议,加强对危险区和隐患点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做好巡查监测记录,定期上报巡查监测数据。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群测群防人员落实巡查监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撤换和调整不称职人员。自然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县政府要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人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改进预报预警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
县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为: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和地质灾害风险实时短信等级预警两个系统。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以县气象台当前累积雨量加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为判定依据,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门户网站发布。地质灾害风险实时短信等级预警以当前当地累积雨量加实时降雨量为判定依据,以手机短信等方式直接发送给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五个级别:五级为可能性很小;四级为可能性较小;三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二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一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并依次用白、蓝、黄、橙、红五种颜色表示。当实时预警级别达到三级(注意级,黄色)以上时,启动手机短信预警,发送至相关人员。
地质灾害速报分为灾(险)情信息速报和灾(险)情专业报表速报。
当发生或发现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后,群测群防员和村(居)委会应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事发2小时(最迟不超过3小时)内向县政府报送书面信息,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续报相关事态进展。
灾(险)情专业报表速报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1)速报时限要求。出现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或已经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县自然部门可先就已经掌握的情况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再书面报送速报表。速报表应于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于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部门报告。同时,根据险情或灾情的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2)速报的内容。灾(险)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援措施等。
当出现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中出现黄色以上预报时,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和会商,及时向群测群防员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对群测群防人员在位情况进行摸排检查,根据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相关指令,督促外出的群测群防人员及时到岗归位,有序有重点地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
当收到地质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短信时,县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巡查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在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的同时,根据险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启动隐患点防灾预案,依照防灾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收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短信时,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的同时,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收到地震预报预警后,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立即组织受滑坡、崩塌威胁,特别是处于较陡边坡下的居民转移至安全地带。
当收到的短信实时风险等级预警与当地降雨量值不一致时,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报告。县自然和气象部门应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质灾害短信实时风险预警预报工作。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Ⅳ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各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Ⅲ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群众和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实时预警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乡镇政府组织并督促地质灾害监测、巡查人员对各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出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Ⅱ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组织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县应急指挥机构向受威胁地区所在乡镇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加强相关区域地质灾害巡查,隐患点监测人员加密监测;适时组织危险区群众避险转移。监测、巡查人员密切注意雨情和险情变化,及时报告情况。
(1)县气象部门发出全县台风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包含淳安县时)。
启动Ⅰ级预警指令发出后,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向受威胁地区所在乡镇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应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监测、巡查人员加强监测和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同时立即联系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报请省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报请市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由县级自然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县政府根据险情和专业人员调查情况,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到达县应急指挥部会议室,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启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县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县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应急管理厅报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县相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先行处置。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在做好灾(险)情速报的同时,必须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撤离,抢救被埋压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市级以上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之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临时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紧急抢险组:由县武警淳安中队和县消防大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规资、环保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移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监测组:由规资、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医疗卫生组:由卫计、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卫生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灾区民众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淳安中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生活保障组:由商务、财政、发改等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负责灾民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组:由住建、交通运输、电力、水利、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通讯、房屋、供电、供水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1)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地质灾害引发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本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突发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组织营救、转移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封闭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有关资源,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处置方案,及时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灾害现场周边适当地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要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发现外国公民、台湾和港澳同胞遇险或遇难时,县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县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突发地质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县外办、台办、侨办牵头协调,同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灾害信息。按照《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相关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1)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乡镇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需救济经费由乡镇政府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2)灾害治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指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3)恢复重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恢复重建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尽可能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及时组织交通、住建、通讯、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县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乡镇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4)补偿。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保险理赔。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和地质灾害灾情证明材料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调查鉴定,提供地质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涉及的乡镇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工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自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财政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针对地质灾害易发生于交通、通讯不便地区和通讯设施易遭损毁的实际,配备卫星电话、对讲信息系统等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及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预案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突发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3)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4)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5)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现象或者过程。地面塌陷分为采空塌陷、黄土湿陷及岩溶塌陷。
(6)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一般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础上划定,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予以明确。
(7)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根据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各自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发《关于印发淳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淳政办发〔2010〕200号)同时废止。
附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淳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操作手册,落实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对可能由生产经营性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认定;负责处理经认定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程序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检查预案的编制,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帮助受灾乡镇政府开展灾民安置,设置避险、避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协助乡镇核实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协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淳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县属新闻单位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县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害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发改局: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全县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协调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督促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在工程建设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厂企业、工业园区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和应急信息资源的协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淳安县城区道路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公用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督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合理选址设置临时工棚,规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协助开展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与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所属人防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旅游景区(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督促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督促相关旅游景区(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旅游行业的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教育局: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检查落实防灾措施;督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校舍等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做好校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将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经科局:负责收集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消防部队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抢救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进行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收集,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形势,并及时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并执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管理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筹集落实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监督检查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及其使用情况;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公路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项目业主或乡镇编制公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检查落实公路防灾措施;指导、监督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公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公路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紧急运送;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公路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公路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救灾的省级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支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救灾的省级物资储备和调拨;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林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检查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监督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林区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水利工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检查落实防灾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业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和治理等工作;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必需的水文数据;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护人员开展受灾伤病员抢救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网浙江省淳安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县应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武警淳安中队: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变化情况,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