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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6 09:51:46 来源:生态产业和商务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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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艇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管控千岛湖水域游艇数量和质量,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企业购艇需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局代拟了《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1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商贸流通科反馈,联系电话:0571-65069149,联系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1号规划展示中心2号楼703室。


                                                               

淳安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

                                                                                                      2022年5月16日




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保护千岛湖山水自然资源,规范千岛湖水域范围内游艇管理,有序管控和引导游艇休闲经济,助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艇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管控千岛湖水域游艇数量和质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环保要求引导游艇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形成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管理措施

(一)游艇购置使用管理

1、游艇购置标准:本意见所述游艇指登记注册在淳安县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购置以机械推进动力的船舶,艇长在36英尺(11米)以上、单艇新购价格300万元以上(新能源动力艇价格200万元以上),游艇外型美观流畅,游艇具有全封闭、大空间客舱,舱内布置豪华,驾驶操作系统智能化,设施设备和功能齐全的游艇。

2、指标配置标准:购置燃油动力游艇的单位或个人在淳安县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购置新能源动力游艇实际投资额达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可向县商务部门申请购置游艇指标一个。如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报县政府会审,进行“一事一议”。

3、指标配置程序:由购游艇单位或个人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淳安县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游艇意向采购协议、游艇相关资料、委托停泊意向协议或码头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县商务部门和船舶登记机构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获得,游艇指标办理船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4、指标管理办法:

1)市场交易,游艇登记注册满 5年后,允许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权属变更;

2)拍卖调控,每年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新增若干指标向社会发布。

3)报废更新,游艇可申请报废更新,予以保留指标,指标保留期为一年,新游艇需满足本意见游艇购置标准;

4)游艇转让,游艇如转让交易至淳安区域外,原游艇权属所有人可以保留指标,保留期为一年,新游艇需满足本意见游艇购置标准;

5)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外的游艇指标不得擅自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改变购艇主体;游艇指标变更应当及时向县商务部门报备。

6)对因报废、外迁且不就地更新游艇产生的闲置指标,由县商务部门收回。

(二)游艇航行管理

1、游艇在办理取得船舶所有权等相关船舶法定证书后,应当在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的码头、泊位、停泊区域集中停泊,并安排值守人员进行规范安全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湖区航行时应做好开航前检查及电子报告,确保游艇通信设备、定位系统、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到位,严禁冒险航行;

3、游艇操作人员应当通过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驾驶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游艇驾驶证书,方可驾驶游艇开航;

4、游艇应当定期申请并通过船检部门法定检验并自觉配合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游艇应立即整改或更新;

5、对长期脱检或实际脱离千岛湖湖区达六年以上游艇,需向县商务部门重新审核;

6、对于非本县登记而私自进入千岛湖内航行的游艇,由水上交通执法机构予以监管、取缔。

(三)游艇环保管理

1、在千岛湖航行的游艇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防污染的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正常运行。

2、游艇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船舶配备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此类物质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附则

1、用于行政执法、公益事业的工作用艇及标准外的游艇下水运行不适用于本意见。

2、游艇俱乐部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本意见仅作为现阶段指导我县游艇经济发展的参照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其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鼓励发展中高档游艇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千岛湖水域游艇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48号)同时废止。

5、本意见由淳安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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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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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艇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管控千岛湖水域游艇数量和质量,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企业购艇需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局代拟了《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16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商贸流通科反馈,联系电话:0571-65069149,联系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1号规划展示中心2号楼703室。


                                                               

淳安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

                                                                                                      2022年5月16日




关于规范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保护千岛湖山水自然资源,规范千岛湖水域范围内游艇管理,有序管控和引导游艇休闲经济,助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艇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管控千岛湖水域游艇数量和质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环保要求引导游艇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实现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形成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管理措施

(一)游艇购置使用管理

1、游艇购置标准:本意见所述游艇指登记注册在淳安县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购置以机械推进动力的船舶,艇长在36英尺(11米)以上、单艇新购价格300万元以上(新能源动力艇价格200万元以上),游艇外型美观流畅,游艇具有全封闭、大空间客舱,舱内布置豪华,驾驶操作系统智能化,设施设备和功能齐全的游艇。

2、指标配置标准:购置燃油动力游艇的单位或个人在淳安县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购置新能源动力游艇实际投资额达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可向县商务部门申请购置游艇指标一个。如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报县政府会审,进行“一事一议”。

3、指标配置程序:由购游艇单位或个人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淳安县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游艇意向采购协议、游艇相关资料、委托停泊意向协议或码头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县商务部门和船舶登记机构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获得,游艇指标办理船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4、指标管理办法:

1)市场交易,游艇登记注册满 5年后,允许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权属变更;

2)拍卖调控,每年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新增若干指标向社会发布。

3)报废更新,游艇可申请报废更新,予以保留指标,指标保留期为一年,新游艇需满足本意见游艇购置标准;

4)游艇转让,游艇如转让交易至淳安区域外,原游艇权属所有人可以保留指标,保留期为一年,新游艇需满足本意见游艇购置标准;

5)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外的游艇指标不得擅自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改变购艇主体;游艇指标变更应当及时向县商务部门报备。

6)对因报废、外迁且不就地更新游艇产生的闲置指标,由县商务部门收回。

(二)游艇航行管理

1、游艇在办理取得船舶所有权等相关船舶法定证书后,应当在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的码头、泊位、停泊区域集中停泊,并安排值守人员进行规范安全管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湖区航行时应做好开航前检查及电子报告,确保游艇通信设备、定位系统、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到位,严禁冒险航行;

3、游艇操作人员应当通过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驾驶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游艇驾驶证书,方可驾驶游艇开航;

4、游艇应当定期申请并通过船检部门法定检验并自觉配合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游艇应立即整改或更新;

5、对长期脱检或实际脱离千岛湖湖区达六年以上游艇,需向县商务部门重新审核;

6、对于非本县登记而私自进入千岛湖内航行的游艇,由水上交通执法机构予以监管、取缔。

(三)游艇环保管理

1、在千岛湖航行的游艇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防污染的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正常运行。

2、游艇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船舶配备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此类物质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附则

1、用于行政执法、公益事业的工作用艇及标准外的游艇下水运行不适用于本意见。

2、游艇俱乐部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本意见仅作为现阶段指导我县游艇经济发展的参照依据,如遇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其相矛盾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鼓励发展中高档游艇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千岛湖水域游艇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48号)同时废止。

5、本意见由淳安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