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财国资〔2022〕320号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8号议案的答复函
叶蔚、何根驰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年金的建议》收悉,议案中反映了我县6大国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至今还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不利于企业职工稳定、不利于国企人才的引进、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对你们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你们提出在我县国企推行企业年金的议案,事关我县国企职工切身利益,我们认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确实应当推行。
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而非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所依据政策的是《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及省市国资委相关政策文件。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其中必要条件是企业效益水平相对较好、要有盈利、并具备持续缴费能力。近年来,我县6家县政府直属企业盈利情况欠佳,特别是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6家国企出现亏损较大的状况,因疫情影响尚在,2022年企业盈利情况也不容乐观。
三、我县国有企业能否马上实行企业年金需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及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我们将高度关注此事项,借国企改革东风,待条件成熟时,将适时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国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分管领导:吴苏琴 联系电话:65020002
承办人员:王宝军 联系电话:65020007
联系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95号
淳安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抄送:县人大代表工委、县府办 |
淳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